《祁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2022年第4次(总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祁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乡村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以及《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祁县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以下统称农村自建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包括自建低层住宅和其他农村自建房屋。
农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自建房屋。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本细则所称呼,是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户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作出审批的行为。
第六条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应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服务农民为目标,坚持简化程序,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审批合并办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七条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县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管理;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切实提高审批质量与服务效率。
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加强管理,规范乡村建设秩序,维护村民公共利益,保持乡村良好风貌。
第二章规划管控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实用性村庄规划,将农村自建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根据辖区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十条农村自建房选址原则上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需在以上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和防灾减灾规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以村为单位由乡镇组织综合评估后,按要求实施建房。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切坡自建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第十二条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
(一)农村自建房朝向应考虑日照、主导风向和所在地的地形等因素,宜坐北朝南或略偏东、偏西,主房建筑以宅基地北侧建筑为主、南向窗户采光,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夏季通风;主房的朝向和日照间距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农村自建房基底面积应不大于宅基地面积的80%;房屋正负零与巷道(院落出水口相邻处)高差不大于0.9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正负零至建筑坡屋面、女儿墙等凸出部位),层数不超2层。
(三)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坡道、挑檐、阳台、围墙、基础等附属不得超出用地范围,临街设置的简易雨棚不得超出用地范围0.6米,且不能对相邻住户及街道交通、市政设施造成影响。
第三章申请、审批及审查验收
第十四条新申请宅基地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的,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及《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规划审批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农村自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承诺书,就符合规划、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面积等事项作出承诺;
(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选用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第十七条农村自建房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建筑风貌应相互协调,体现地方特色,建房人可从下列渠道获取房屋设计图纸: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的农村自建房设计通用图册内的设计图;
(二)由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修改后的通用设计图或者绘制的设计图;
(三)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计图。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一并提交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将申请、核发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备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规划审批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验收的重点有以下几项:
(一)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
(二)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
(三)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
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事项公开制度,将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承诺事项、投诉举报方式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栏等场所进行主动公开。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承诺事项的监管实行村民自治管理,并纳入村规民约。通过村民自治无法解决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及农村自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集中建房的规划审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