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7YX3W37
法定代表人:吴孟贤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66号403-1室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24日
当事人:吴孟贤男汉族1965年1月22日出生
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6501223738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黄茅洲镇东山村一村民组31号
当事人:吴献仁男汉族1987年3月24日出生
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703243513
本局依法立案查处的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案,2019年9月3日,对其作出沅市监案字〔2019〕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2月24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认为本局对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纳税证据收集不全,违法所得认定在事实上没有完全清楚,责令查实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7年4月,李万波经李淑元(公司股东)推荐,投资105000元购买7台生命多奇补光仪成为公司会员、沅江区域负责人,取得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5月17日,李万波在沅江市桔城大道水利局院内,注册成立沅江市李万波光疗养生体验馆发展会员。案发时止,李万波实获直推奖3000元,区间分红20400元,扣除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代扣代缴税费1500元,实得18900元。
沅江店69名报单会员推荐关系如下:(根据会员自述和李万波提供的数据整理,底色为非列人员。)
李淑元
李万波
黄冬秀熊昱琴张菊元贺应舟谢赛英黄训饮
刘光金李辛花李智专贺永辉陈雯雯李六安
刘青彭运姣李钧陶小良李婷成国华李蓉
王乐辉石立军黄晓文李焱
徐小满黄俞硕
徐桂香黄晓华
杨再华
张凤娇肖少奇
王风娇张贝马晓彤黄桃秀
文锡成
丁瑞华
刘晖傅群英
刘志军纪爱芝贺新元申莉邬静文李艳辉
刘萍纪梅芝罗立华王晓清曾凯黄婧
何惠敏曹少华罗立琼唐斌皮年珍吴菊红黄著刚
杨德华罗书英
蔡四元田东亮王可华
袁建武刘新华田双喜田贝妮邢伏元袁建
贺伟才郭凤仙刘祝安周佑兰刘博陈佳才彭国芳曹光明
李海熬夏淑芳童云华郭爱珍汤春喜王丽君余雪辉田双元
鲁燕飞代巧云郑子忠王仁固
田清明
69名沅江店报单会员共购买生命多奇补光仪123台,涉案资金1845000元。其中1180000元分16批次,通过李万波农业银行沅江支行6228481389205433879账户转给公司财务负责人吴献仁农业银行长沙北辰支行6228451098032146473账户。李万波现金直接支付给吴献仁45000元,其余620000元由会员分别直接汇给吴献仁。
案发时止,经本局查实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南、浙江等地共发展直营店32家,系统会员6393人,其中:体验会员5572人,购机会员821人。会员入单资金通过李万波等直营店长及股东私人账户分别汇入吴献仁:
农业银行长沙北辰支行(6228451098032146473)账户:36150320元;建设银行长沙黄兴北路支行(6236682920009511161)账户:891500元;农业银行威海乳山支行(6228480306458815165)账户:5421890元;建设银行威海乳山支行(6217002230004082637)账户:30000元。
共计42493710元。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一条第四款“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的规定,本局通过银行调查,吴献仁与会员之间双方收(付)款账户和会员佣(奖)金、分红、工资、店补等支付返现交易明细,并结合会员管理系统和厂家提供的发(收)货人明细,综合认定上述账户资金均系会员购买产品参与传销资金,共计42493710元。
另查明:(1)、2017年5月26日—7月20日期间,吴献仁将农业银行长沙北辰支行6228451098032146473账户1014.9987万元,分62批次转移隐匿至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03337700040170131账户。
(2)、吴献仁将平安银行长沙支行6230584000004086725账户资金转移隐匿至:
①、2017年6月19—29日,分16批次,转入中国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11010887051402账户155万元;
②、2017年7月12—24日,分25批次转入中金支付有限公司11016702808002账户243.98万元;
③、2017年6月23日—7月24日期间,分4批次转入徐建刚平安银行深圳总行6230580000119389711账户600万元;
④、2017年6月23日—7月24日期间,分5批次转入龙永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6217932624267944账户150万元;
建设银行吉林市松江支行6217000830004073593账户250万元;
平安银行深圳总行6230582000073607700账户200万元;合计600万元;
⑤、2017年7月13日,转入吴孟贤建设银行杭州星都支行6236681540010519093账户200万元;
⑥2017年7月13—24日,分3批次转入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杭州庆春支行6236681540010519093账户598万元。
吴献仁转移隐匿传销违法资金共计3411.9787万元。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的规定,为防止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孟贤、吴献仁逃避法律制裁而继续转移隐匿违法资金,2017年7月17日、2018年7月16日、2019年7月16日,本局三次依法申请沅江市人民法院对:
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银行杭州庆春支行(33050161614800000016)账户。
吴孟贤
建设银行杭州星都支行(6236681540010519093)账户、
建设银行威海乳山支行(6217002230001909907)账户。
吴献仁
农业银行长沙北辰支行(6228451098032146473)账户、
建设银行长沙黄兴北路支行(6236682920009511161)账户、
平安银行长沙分行(6230584000004086725)账户、
平安银行长沙分行(16001947562476)账户资金予以司法冻结。
2016年11月,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生命多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补光仪加工生产合同,截止2017年7月7日,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1500元/台的价格从南通生命多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生命多奇补光仪2505台,货款3757500元。2017年6月10日,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羟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书,截止2017年8月,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4600元/台的价格从上海羟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购进光讯子启能灯655台,货款3013000元。补光仪和启能灯货款共计6770500元。上述产品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分别销售给了浙江杭州、诸暨、湖南益阳、长沙、岳阳、娄底等地会员。
2020年1月9日,本局从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下城区税务局调取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至2020年1月9日止的纳税记录,2017年4月17日、7月17日,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下城区税务局分别缴纳印花税16.20元和26.20元,共计42.40元。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的规定,扣除生命多奇补光仪、光讯子启能灯购进货款6770500元和缴纳的印花税42.40元。认定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孟贤、吴献仁共同违法所得为35723167.6元。
2018年5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本局将该案移送沅江市公安局,依法追诉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责任。
沅江市公安局接案后,对益阳、沅江37名参与传销人员补充调查后,认为吴孟贤等人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益阳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请示刑事立案。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认为该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不充分,无后台数据,不予刑事立案。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和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国办函〔2007〕65号)的规定,7月18日公安机关退卷,移交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一)现场检查笔录
1、我局对沅江市李万波光疗养生体验馆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2页)。
2、长沙市望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对长沙市望城区特垚保健咨询店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2页)。
3、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来龙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提供的对醴陵市普拉那生活馆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2页)。
证明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沅江、望城、醴陵等地开设直营店,发展会员销售生命多奇补光仪、光讯子启能灯的事实。
(二)询问笔录
4、对吴孟贤、徐建刚、李淑元、贺伟才、吉杰湖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5份(28页)。
证明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高管的分工,会员购机入单资金的收款人情况,以及公司在浙江、湖南等地开设直营店发展会员,以设置直推奖,区间分红诱骗会员购买生命多奇补光仪、光讯子启能灯的事实。
(三)调查笔录
5、对李万波、何坤明、彭运姣、刘晖、邬静文、李新年、黄仁政、许电力、朱练海、江云、杨友良、廖玉军进行调查的调查笔录12份(85页)。
证明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沅江、益阳、宁乡、长沙天心区、望城区、株洲、醴陵、华容、娄底开设直营店,聘任上述人员为各直营店店长。以直营店为平台发展会员,诱骗会员购买生命多奇补光仪、光讯子启能灯,以及销售的产品价格、市场运营模式和奖金制度的事实。
6、对张菊元、傅群英、黄婧、黄晓文、谢赛春、邱楚兵进行调查的调查笔录6份(26页)。
证明上述人员经推荐人推荐,认购产品成为会员,取得推荐他人入会的资格和享受团队计酬的事实。
7、对刘晓华、曾海娟进行调查的调查笔录2份(9页)。
证明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从南通、上海购进生命多奇补光仪、光讯子启能灯的数量、价格、支付货款等的事实。
(四)涉案资金账户资料
8、本局通过银行调取的吴献仁下列账户2017年1月至9月交易明细(共111页):
农业银行长沙北辰支行6228451098032146473账户(49页);
建设银行长沙黄兴北路支行6236682920009511161账户(45页);
农业银行威海乳山支行6228480306458815165账户(16页);
建设银行威海乳山支行217002230004082637账户(1页)。
证明会员入单购买产品资金汇入吴献仁上述账户的事实。
9、本局通过银行调取的:
李万波、何坤明、彭运姣、曾海强、刘晖、邬静文、傅群英、
江伏云、王云靖、丁畅、丁辉、李新年、黄仁政、李明华、
梁艳娥、江云、朱练海、朱映梅、李嘉毫、杨友良、杨友才、
李丹、蔡玉辉、胡香群、杨燕飞、吉杰湖、刘别森、龙小平、
曾强、陈永华、赵丽萍、王婷婷、黄小燕、金静、谭泽、
王雪春、吴青、胡佳、李淑元、龙永平银行账户2017年1月—9月交易明细40份(436页)。
证明会员入单购买产品资金通过上述人员账户汇入吴献仁账户的事实。
10、本局从银行调取的吴献仁农业银行长沙北辰支行6228451098032146473账户交易明细,通过账户交易明细制作的汇总表(6页),确认资金转移隐匿至: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03337700040170131账户10149987元;
吴献仁平安银行长沙分行6230584000004086725账户17692310元;
吴献仁建设银行长沙黄兴北路支行6236682920009511161账户3815000元。
证明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转移资金的事实。
11、本局根据从银行调取的吴献仁账户交易明细制作的汇总表(8页),确认吴献仁从农业银行长沙北辰支行6228451098032146473账户转给黄小燕等51人分红、佣金816040元;从建设银行长沙黄兴北路支行6236682920009511161账户转支曾海强等72人分红、佣金4841206元
证明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区间业绩(团队计酬)计提的事实。
证明沅江直营店会员之间推荐关系的事实。
证明各直营店会员和会员之间推荐关系的事实。
购买产品会员(821人)名单1份(35页)。
证明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统会员和购买产品会员的事实。
15、本局根据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孟贤叙述,并经吴孟贤、李万波、何坤明、彭运姣签字确认的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平台区间点位排列图和奖金分配制度各1份(共10页)。
证明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层级架构、团队计酬的事实。
16、何坤明、李新年提供的益阳直营店、长沙四店会员分红权证44份。
证明会员认购产品取得分红权份额的事实。
证明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会员之间层级推荐关系的事实。
18、沅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
陈迪群、傅香华、高燕庭、郭立平、郭喜珍、贺力员、贺应舟、
黄冬秀、黄婧、黄晓文、黄训钦、李国新、李辉、李钧、
李万波、李新民、刘晖、刘孔浩、刘群海、彭运姣、皮年珍、
石立军、王凤姣、王惠春、王姣秀、王盛开、王淑华、向昆玉、
肖少奇、谢赛春、熊昱琴、徐桂香、杨再华、臧孟春、张菊元、
张腊英、张润超、周细毛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38份(127页)。
证明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益阳、沅江直营店会员推荐他人购买产品成为会员及推荐关系和获得奖金、分红的事实。
(六)订购合同、货款支付、发货明细
19、南通生命多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
补光仪加工生产合同(电脑原稿)1份(3页);
汇款明细(电脑截图)1份(44页)。
证明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订购生命多奇补光仪价格和支付货款的事实。
20、上海羟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
合作合同书(复印件)1份(2页);
发货明细表1份(13页);
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6份。
证明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订购光讯子启能灯价格和发货数量的事实。
21、本局根据南通生命多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羟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整理的生命多奇补光仪、光讯子启能灯收发货明细表各1份(134页)。
证明南通生命多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羟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会员地址发货的事实。
(七)直营店提供(获取)的收款收据、订单等
22、收款收据:
(1)李万波提供的沅江店收据31张;
(2)何坤明提供的益阳店收据17张;
(3)朱练海提供的株洲店收据6张;
(4)李新年提供的望城店收据23张;
(5)杨友良提供的华容店收据6张。
23、产品订购单:
(1)李万波提供的沅江店产品订购单30张;
(2)廖玉军提供的娄底店产品订购单4张;
(3)杨友良提供的华容店产品订购单7张。
24、客户名单:
(1)李万波提供的客户名单10张;
(2)江云提供的客户名单2张;
(3)何坤明提供的会员名单12张。
(1)沅江店:会议记录本复印资料(会员身份信息、会员银行账户信息、申报人、接点人等)、物流单等59张;
(2)益阳店:会议记录本复印资料(会员分红证书、分红点购入申请、分红店转让申请、会员银行账户信息、公司制度学习课程等)、发货明细单等41张;
(3)华容店: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直营店审核标准及开店流程、会员信息表、股权投资协议书等35张;
(4)株洲三店:员工考勤表、会议记录本复印资料(会员信息、公司制度学习课程)16张;
(5)醴陵直营店:电脑资料(特垚商学院教程);
(6)长沙四店:会议记录本复印资料、物流单、店铺宣传资料30张;
证明上述直营店租赁场地、发展会员、收取费用、认购产品、享受分红的事实。
(八)被询问(调查)人营业执照(注册、身份信息)、举报材料等
26、被询问(调查)人和会员:
吴孟贤、向东流、吴献仁、徐建刚、李淑元、龙永平、贺伟才、
吉杰湖、刘晓华、曾海娟、李万波、何坤明、彭运姣、曾海强、
刘晖、邬静文、傅群英、黄婧、黄晓文、谢赛春、王云靖、
丁畅、梁艳娥、李新年、黄仁政、丁辉、李明华、杨燕飞、
胡群香、杨友良、朱练海、江云、廖玉军、邱楚兵、刘别森、
陈永华、黄小燕、金静、谭泽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本局调取的身份信息39份。
证明被询问(调查)人和会员身份的事实。
27、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调查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局调取的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26份。
证明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调查人经营资质的事实。
28、投诉举报材料1份。
证明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诱骗举报人参与传销活动的事实。
29、冻结申请书4份和行政裁定书1份。
证明本局发现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孟贤、吴献仁转移隐匿违法资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司法措施的事实。
30、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下城区税务局和长沙市开福区税务局提供的税务金三系统查询纳税记录各1份。
以上证据由本局依法收集,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经出证人签名或盖章确认,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1、吴孟贤等人为实施传销行为,2016年10月24日,在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光疗免费体验馆,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模式发展会员,销售生命多奇补光仪。因市民举报,被杭州市公安机关调查,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搬迁至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晴岚路68号北辰三角洲凤凰天阶苑B1E1区29楼。2017年4月13日,在长沙市工商局开福区分局注册成立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2013〕37号)《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该传销组织的违法主体;吴孟贤是该传销组织的主要发起者和策划人,构成《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所指的“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吴献仁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资金结算、财务管理等重要职责,为传销转移隐匿违法资金公款私存。根据本局查实的银行交易明细,发现吴献仁调动上百万大额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牟取个人非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的规定,吴献仁属于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所指的“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2、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补光仪宣称:深层排毒,养颜塑身,美白换肤,疏通经络,提高免疫力。调理感冒发烧;静脉曲张;腰颈椎病;前列腺疾病;腰肌劳损;中早期癌症;风湿性关节炎;糖尿病、尿毒症;座疮青春痘等各种皮肤病;痛经宫颈炎等各种妇科病;各种肝病、肺病等疑难杂症。经本局查实,该产品并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仅是一台普通的红外线灯,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实为利用其道具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3、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股权分红、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他人加入会员购买产品。一盏普通的红外线灯,补光仪进货价1500元/台,会员认购时却要交纳15000元/台,会员的认购价达到“商品”进货价的十倍之多;启能灯进货价4600元/台,会员认购需交纳19800元/台,会员的认购价达到了“商品”进货价的近五倍。会员在认购商品时并非是看中了商品的品质,而是区间股权分红与获得直推奖的资格,很多会员认购多份商品以后,并没有领取全部商品。区间排列的每一台产品都有它对应的权属人,商品与人头其实是重合的。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包括投票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股权因公司设立时出资,或因公司增资时入股,或因股权受让,或因受赠,或因共有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时继受,或因股票等证券市场交易而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为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则为股份,属于可以计量的股票数.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营销方案第三条第(3)项规定“可以再购买最多29份公司的带有产品的优先股股权(即每个自然人最多可购买30份产品用以持有优先股分红权,优先股就是主要指在利润分红优先于普通股。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规定,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说的股权,并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比例的股权,实为诱骗他人加入会员购买产品的噱头。
4、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会员层级排序不公开明示,会员也不清楚自己排在何区间、点位。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会员宣称每季度末28日为分红日,每台机子每季度可以分到5100元。依据本局查实的产品销售数量3160台,根据公司区间(层级)点位排列和股权分红规则,该数量已排序到了第12区间。排列第1区间的会员理应已拿到了10次区间分红出局。现在会员究竟分到了多少次区间红利?会员获得的区间分红,公司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但公司并未上交税务部门,实则公司中饱私囊。区间(层级)点位排列和股权分红规则具有典型的欺诈性。
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孟贤、吴献仁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七条“(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传销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经营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建议登记机关吊销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没收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孟贤、吴献仁共同违法所得35723167.6元;
3、对浙江特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孟贤、吴献仁共同组织策划传销,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共计罚没款37723167.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中国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到期不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3月18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