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一问一答一问一答

答:我国现行法律采取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不动产登记是法定不动产物权公示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二、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是否会核验申请人身份及申请材料?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会依法核验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南宁市自然资源局通过搭建数字南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与住建、税务、司法、公安、城管、民政、公积金、市场监管、教育、金融机构、银保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12个部门实现数据实时互通共享。

三、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可不可以提交电子证书和电子证明?

答:可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不动产权证书》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不动产登记证明》两项标准对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书附图(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的登记机构电子签章、证照文件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技术规定,保障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第三条“三、推广使用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函》(南自然资函〔2020〕1913号)和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启用不动产电子证照的公告》明确南宁市全面启用不动产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有哪些法律途径处理?

答:可依法采取司法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二)争议的主要事实;(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五、不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了,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赔偿吗?

答:不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生登记错误的,权利人可依法申请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第四条第十款“加强人员履职保障,探索建立登记人员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制度。鼓励各地参加责任保险。”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分散登记风险,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不受损。”

8.《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第八条第(三)款“完善登记人员职业保障。总结实践经验,拓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职业晋升渠道。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采取购买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等措施,健全登记风险保障机制。针对一线窗口女性占比大的特点,争取‘巾帼文明岗’‘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完善女性职业发展保障措施。”

自2019年起,南宁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了南宁市不动产登记责任险赔偿制度。每年与保险公司签订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合同,对因登记机构出现登记错误、依法谨慎审核但仍未能辨清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及依法办理登记业务过程中的其他疏忽、过失行为等原因造成不动产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的,约定经济赔偿责任。

六、公众是否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如何申请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七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3.《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自然资发〔2022〕79号)第三条“国家设立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颁发自然资源部监制,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接受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组织等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经济系列相应级别职称择优聘任。”

4.《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八、深化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三)完善登记人员职业保障。总结实践经验,拓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职业晋升渠道。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采取购买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等措施,健全登记风险保障机制。针对一线窗口女性占比大的特点,争取‘巾帼文明岗’‘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完善女性职业发展保障措施。”

南宁市贯彻落实新时代妇女发展理论,致力于保障、支持、激励女性不动产登记从业者,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女性从业者占比达68%。积极开展女性干部培训、业务技能比拼、女性仪容仪表提升礼仪培训等,提升女性登记人的业务技能水平,展现女性登记人的风采。此外,鼓励推荐优秀女性职工开展业务知识宣讲,传授业务知识、登记服务方法和技巧。

八、公众能否在线查询产权负担等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十九条“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九、关于不动产转让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有规定吗?是否公开?如何查询?

答:不转产转让的办事指南、收费标准与办理时限均有统一规定。

1.关于办事指南。《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

南宁市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材料清单实时更新,查询途径有:

(3)“邕e登”APP

(4)“邕e登”小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对契税和印花税适用税率进行了明确规定。

南宁市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收费标准实时更新,查询途径有:

十、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地籍图信息是否关联?如何关联?有没有统一的单元代码标准?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3.《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1节代码结构“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要求,按照GB/T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单元代码构成”。

4.《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在宗地、房地一体不动产单元新设或变更时,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不动产单元表。不动产单元代码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登记簿册证等材料中予以记载,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起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确权登记等各项业务,实现“一码关联”,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一致、真实准确,便利共享查询追溯。”

5.南宁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地籍图公众查询服务的通知》明确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的数据质量,确保地籍图实时更新。

6.南宁市以不动产单元号为关键关联字段,获取税务、交易关联信息,打造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实现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

答:不动产登记涉及核验身份、获取完税信息等需要共享使用其他部门的信息,都已实现信息互通。

2.《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加强登记纳税衔接。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登记纳税有机衔接。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税所需的信息,税务部门要利用不动产登记机构推送的信息进行税款征收,尽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完税结果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结合完税结果信息及时登簿发证。”

十二、不动产电子证照的种类有哪些?

答:不动产电子证照分为不动产权电子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两种。

十三、我市从何时开始启用不动产电子证照?

答:根据南宁市政府2018年9月5日下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电子证照启用方案的批复》(南府复〔2018〕203号),我市于2018年9月17日正式启用南宁市不动产电子证照,至此南宁市成为了全国首个推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书电子化并覆盖全业务的城市。

十四、为什么提倡使用不动产电子证照?

十五、怎么领取不动产电子证照?

十六、不动产电子证照适用于哪些业务?

十七、是否可以在线对不动产登记进行投诉?

答:可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已建立不动产登记投诉机制,包括信访、投诉热线、官网投诉专栏、优化营商直通车等投诉渠道,为社会公众提供多种投诉方式和反馈结果查询。

十八、小微企业办理不动产业务时是否有减免政策?

答:有减免政策。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开始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小微企业采取承诺制方式进行减免不动产登记费,线下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时,申请人为企业的,需对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中勾选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如勾选小微企业的,还需同时提交《承诺书》;线上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时,需对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在“南宁市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平台”、“邕e登”APP线上申请时需勾选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如勾选属于小微企业,同步在系统确认和提交电子版《承诺书》,我中心将依据申请和承诺减免小微企业的不动产登记费。

十九、是否可以在线办理房屋“带押过户”业务?

二十、企业购买商品房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二十一、山林土地权属的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材料?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书证,可以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的证据材料:

(一)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或者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林木、林地等权属登记的档案清册;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期,确定土地、林地权属归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材料;

(三)国有农、林场设立或者国有水利工程建设时经依法批准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书、规划书、说明书及其附图;

(四)1966年前划定的国家建设用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再办理征用手续,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

(五)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人民政府已经明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一级经营管理的文件;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七)当事人达成的协议;

(八)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土地和依法批准使用、划拨土地(含林地)的文件、规划书及其附图,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

(九)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处理决定、调解协议;

(十)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

(其中第(一)款土地改革时期是指1950年—1952年;第(二)款农业合作化时期是指1953年—1957年;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期是指1960年—1964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书证,可以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的参考证据材料: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

(二)权属纠纷当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资)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

(三)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土地(含林地)时有关的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

(五)其他可以作为参考的证据材料。”

(其中第(三)款)是指1996年以后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他边界地图。)

二十二、跨乡镇或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那个部门处理?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跨乡镇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二十三、房建类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办理模式有多少种?

答:两种,实质性审查和承诺制审查。

二十五、市域范围内的所有房建类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都在市自然资源局办理?

二十六、哪些类型的建设工程可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我局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2020年5月6日、2021年1月7日公布了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可登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优化营商环境‘获得经营场所’”专栏查看),明确了21类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2类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整的建设工程。其中对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接入接出管、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的项目,及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的基坑开挖,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十七、是否所有建设工程都需要报建筑风貌艺术专审会审议?

二十八、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已启用电子证书?如何查询?

二十九、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在哪里可以下载?

三十、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可网上申请办理?

三十一、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三十二、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涉及收费事项?具体的收费标准是?

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涉及办证费用。但我局代市政府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5%计费(缺工程投资额的前提下可按总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预收)。在规划核实阶段按实际竣工结算造价1.5%的费率进行多还少补。

三十三、如何查询市自然资源局办理的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进度和审批结果?

三十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有电子证书?

三十五、为什么要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

答:土地调查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定期开展土地调查是我国一项法定重要制度。

全面查清当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三十六、第三次土地调查具体调查什么?

答:查清楚全国每一块土地的地类、面积、权属、分布等情况,了解落实每一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变化情况,全面掌握每一块土地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今后全国每一块土地划分类别后面积有多大,质量如何,归谁所有,这些都会更加明确。

答: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2020年,汇总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形成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完成调查工作验收、成果发布等。

三十八、是否公开了国土调查成果?

答:2021年10月29日,南宁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南宁市统计局发布南宁市第三次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三十九、如何保证地籍图测量的准确性?是否有专门的测量机构?他们是如何开展测量的?

答:法律规定了专门的地籍调查机构、地籍调查和测量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2.《地籍调查规程》(GB/T42547-2023)对地籍图的测绘方法有明确规定,包括全野外数字测图、数字摄影测量成图、数字编绘法等,针对不同区域和精度要求,采取相适应的工作底图、测量工具、测量方法和测量系统。从技术上可以直接测量或以从飞机和无人机上拍摄的照片等方式开展测绘。

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规定,要充分认识新时代地籍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地籍调查、加强地籍管理,不断提高地籍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助力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当事人应自行委托地籍调查机构开展地籍调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调查机构。政府出资开展地籍调查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地籍调查机构。规范地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成果包括地籍调查表、地籍调查报告、地籍图、不动产单元表等。地籍调查机构应严格落实调查人员自检、调查机构质检、委托方验收或确认等措施,对地籍调查成果质量负责。严格成果质量审核。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确定地籍调查成果审核责任主体。

四十、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有哪些业务种类?什么人可以查询?手机可以查吗?

答: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利用业务种类,主要包括:出具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复制。出具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是查询个人(单位)名下有多少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是查询某一不动产的具体信息,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具体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权利限制信息(是否共有、抵押、预告、异议、居住权、查封及限制处分等)。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复制,是不动产权利人复制其名下不动产的档案资料,常见的复制档案类型有: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等。

2.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电子地籍图查询网址:bdc.nngeo.com)

四十二、企业在国内购买(租赁)厂房等不动产有什么限制性政策吗

答:我国支持鼓励各类经营主体购买或租赁厂房等不动产,依法从事工业、商业等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对国内、外企业购买或租赁厂房的期限、位置、建筑高度等方面没有限制性规定,国内外公司均可依法购买或者租赁。

四十四、与国外企业相比,国内企业在国内购买(租赁)厂房有什么特殊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国内、外企业购买或租赁厂房的,在厂房的位置、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期限、建筑物类型等多个方面,都能够享受无差别待遇,适用同样的优惠政策。

四十五、企业租赁不同类型不动产有什么政策吗?

四十六、什么是不动产预告登记

答:预告登记是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目的是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

四十七、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有哪些好处

答:预告登记后,如果不经过预告权利人同意再卖给别人,是不符合规定的,不会发生物权效力。

四十八、不动产预告登记法律效力和解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1条明确: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四十九、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情形

答: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4.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十、不动产预告登记有哪些常用类型

答: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常用类型有:现房转移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现房转移预告登记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签了合同以后,在办理房屋过户之前,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卖”。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现房转移预告登记。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在跟开发商购买的期房交易中,为了防止“一房二卖”,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在贷款购买的期房交易中,由于房屋尚未建成,银行无法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为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可以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五十一、预告登记如何办理

答:全面推行“线上为主、线下为辅”办理模式,符合网申条件应线上办理。

线下办理:不动产买卖当事人按照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现场申请。

五十二、预告登记是否需要缴纳登记费用

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规定,免收不动产预告登记费用。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邮编:530021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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