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图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修改变更行为,高质量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桐乡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线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3日
桐乡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线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16号)、《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在桐乡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或完成自审承诺后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善的行为。
二、已经批准进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勘察设计变更须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购房者利益。
三、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设计变更。经原勘察设计企业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变更。变更企业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四、勘察设计变更应按照“先审查、后施工”的方式开展,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变更应通过“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嘉兴)”(以下简称“图审系统”)实行在线变更。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一)工程中出现法定不可预见或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引起的变更(如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因自然因素(地质地貌、水文地理、文物保护等)、工程条件或建设环境发生变化,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
(三)因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施工质量缺陷等事故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
(四)因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或有利于节省投资、缩短工期的;
(五)因原项目审批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新的要求,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
(六)因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新的要求,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
(七)使用单位提出的功能调整;
(八)施工图文件有错误、疏漏或者设计明显不合理的;
(九)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和非重大勘察设计变更。
符合《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分类汇总》(附件1)任意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勘察设计变更。
非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勘察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勘察设计变更,不需要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但需要将变更材料上传“图审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通过化整为零方式,将“重大勘察设计变更”项目拆分为“非重大勘察设计变更”项目,规避审查程序。
七、依法不需要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简易低风险项目,勘察设计变更不需要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但变更材料需上传“图审系统”。
简易低风险项目勘察设计变更后风险提高、不能再作为简易低风险项目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全套施工图设计审查。
八、勘察设计变更一般应当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建设单位编制《勘察设计变更联系单》(附件2)并上传“图审系统”发起勘察设计在线变更;
(二)勘察设计企业完善变更内容并上传变更文件;
(三)审图机构受理并审查(仅限重大勘察设计变更);
(四)施工监理企业按照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与管理。
九、勘察设计变更涉及其它政府部门审查、审批内容的,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审并获批准后方可发起施工图变更审查。
(一)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或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进行;
(二)变更说明和勘察设计修改图是否一致;
(四)勘察设计修改图是否符合变更技术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十一、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后,由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在线在原变更位置或变更图纸加盖施工图设计审查专用章。
若涉及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废止的,图纸不再收回,由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其它主体责任单位。
十三、特殊建设工程开展勘察设计变更涉及消防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查。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分类汇总
2.勘察设计变更联系单
附件1
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分类汇总
一、勘察项目变更
(一)施工时发现地层和承载力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二)岩土层的主要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岩土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桩基设计参数的建议值有调整;
(三)改变建筑场地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和岩土分层;
(四)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包括液化等级和液化指数、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腐蚀等级以及抗浮设计水位等;
(五)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如修改抗浮锚杆(桩)、地基处理等岩土工程设计,需要重新勘察的项目;
(六)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场地、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和地下室范围线、形式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变更
(一)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规模的,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改变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总高度、增减层数、改变层高等;
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主要功能的;
3.改变建筑造型,改变主体结构类型的;
4.改变消防、人防等专项设计的;
5.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从而导致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发生改变的;
6.改变无障碍设计主要内容的;
7.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主要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改变门窗形式、数量与尺寸、构造措施使建筑物的节能性能、采光性能、通风性能等主要功(性)能发生变化的;改变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
8.改变政策性批复内容的,如节能评估主要内容修改、绿色建筑星级修改、装配式内容修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修改等;
(二)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烈度或抗震设防等级、类别的;
2.改变建筑结构的人防等级的;
3.改变建筑结构体系,改变结构布置,改变主要结构构件断面、配筋,改变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的;
4.改变主要荷载,改变抗震墙、框架柱的位置的;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的;
6.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的;
7.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以及调整桩型、桩长及抗浮结构与构件的;
8.因建筑、设备、勘察等专业的重大修改引起的结构相应修改。
(三)给排水专业
1.给排水系统中涉及环保、安全、卫生、公共利益的变更;
2.改变节能节水、可再生能源利用、雨水收集回用、海绵城市等系统和设施的;
3.改变给水系统和热水系统的水源(热源)、供水方式、供水分区及加压设备的选型,改变排水系统的排水方式、系统形式,改变中水系统的收集和回用的设备选型和系统形式的。
(四)暖通专业
1.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的;
2.改变空调系统的;
3.改变节能性能的。
(五)电气专业
1.改变供配电系统及变压器、发电机容量的;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内容的;
3.由建筑专业提供的功能变化的;
4.改变涉及可再生能源利用(如光伏、光热等)修改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变更
(一)道路专业
1.改变道路功能定位、道路等级、设计速度的;
2.整体性调整改变道路平面线形、纵横断面、建筑限界的;
3.改变与道路相交形式(平交改立交、立交改平交)的;
4.改变路基处理方式、路面形式及结构的。
(二)室外排水专业、管廊
1.改变管道线路走向、断面位置、布局输水方式的;
2.改变主要干管管径、材料及施工工艺的;
3.改变管廊线路及规模的;
4.改变入廊管线种类、舱室数量的;
5.改变综合管廊与构筑物等的平、纵关系的。
(三)桥梁专业
1.改变桥梁荷载、桥下河道通航等级的;
2.改变桥梁抗震设防类别或抗震设防烈度的;
3.改变桥位、跨径、断面布置、桥型结构的。
(四)隧道专业
1.改变隧道平面位置的;
2.改变隧道纵坡及坡长的;
3.改变隧道主洞建筑限界及内轮廓的;
4.改变隧道支护、衬砌方式的。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所含项目符合房屋建筑特点,应当属于房屋建筑的,按照房屋建筑的勘察设计变更规定执行。
四、消防专项设计变更
(一)建筑与结构分部工程中改变建筑类别、耐火等级、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隔、建筑防爆、安全疏散与避难专项设计的;
(二)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中改变室内装饰装修、外墙装饰专项设计的;
(三)建筑给排水分部工程中改变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建筑灭火器、其他灭火系统专项设计的;
(四)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中改变防烟、排烟系统专项设计的;
(五)建筑电气分部工程中改变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专项设计,增减消防系统或改变系统分区,改变消防控制系统的;
(六)智能建筑分部工程中改变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专项设计的;
(七)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中改变建筑外墙节能工程防火、建筑屋面节能工程防火、幕墙节能工程防火、供暖通风空调节能工程防火专项设计的;
(八)电梯分部工程中改变消防电梯专项设计的;
(九)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及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且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涉及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情况,经专家论证后,改变专家论证意见的;
(十)室外总体分部工程中改变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及登高面专项设计的。
五、其它
(一)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变更的;
(二)涉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原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标准变更的;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代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前以各种理由甩项和取消部分设计内容的;
(四)由设计单位出具各专业深化图纸的(设备单位设备安装深化图纸除外);
(五)原勘察设计企业已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勘察设计企业的出图;
(六)勘察设计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