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王嘉雨、闫春德
引言
近年来,随着智能终端软件的发展日新月异,软件页面设计在提高软件的执行效率和商业价值的同时,其所呈现出的独立价值也日益显现。众多软件企业将研发的重点投向软件的页面设计。但当前对软件页面设计并未形成完善的体系化的保护制度,对软件企业在选取权利保护的模式上也缺乏明确的指引。
一、目前软件页面设计保护的现实状况及困境
(一)软件页面设计特点与现状
软件页面设计与软件用户界面即UI(UserInterface)关系密切。在笔者看来,软件页面设计,是对软件操作逻辑、界面美观的整体设计,是用户操作软件产品、实现相应功能的媒介。用户通过设置在软件用户界面上的按钮、图标等内容,向计算机系统发送指令,传递数据,从而得到有效的反馈,实现软件产品的相应功能。[2]若干软件页面设计,经研发和开发者结合具体的软件产品的特征和功能,进行一定的组合和排列,即形成软件用户界面。好的页面设计不仅让软件变得有个性有品位,还使软件操作变得舒适、简单,充分体现软件的定位和特点。
(二)此前对软件页面设计的主要保护路径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整体保护路径
在原告上海谷露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3]一案中,原告发现,被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所发布、销售的《金略猎头软件旗舰版》与原告谷露软件极为相似,无论在整体结构布局、界面的栏目设置、操作安排以及页面配色等众多方面均与原告谷露软件相一致。该案是以软件整体著作权为权利基础,通过比对原被告操作界面源代码的方式,证明被告抄袭原告谷露软件涉及人机交互式操作界面的源代码,从而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对谷露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2.汇编作品著作权保护路径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保护路径
在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万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5]一案中,原告指称被告同类金融软件产品中指标、函数的选择及其排列组合方式与原告产品高度雷同。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内容无法满足文字作品的最低程度的独创性要求。但指出,法律并没有禁止竞争主体以竞争法的原则条款作为请求权基础进行诉讼,而且原则条款也正是在具体法律规范留白的情况下更能彰显其规范指引作用。同花顺公司大面积再现万得产品指标体系甚至页面呈现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比例原则的正当性要求。还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直接替代原告产品的效果,进行低价竞争,挤占原告市场份额。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特征,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4.《专利法》保护路径
2014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后,在我国GUI类专利第一案——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7]中,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行为是被告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因被诉侵权软件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其与涉案专利的电脑产品不可能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据此,即便被诉侵权软件的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的用户界面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软件亦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而在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与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华远电讯有限公司、泉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8]中,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对原告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即停止在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中搭载实施涉案专利的图形用户界面,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搭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移动终端。该案中涉案专利是有关移动终端及其用户界面中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该专利实际属于有关界面呈现的动态外观的发明专利。
(三)软件页面设计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
从目前司法保护现状来看,权利人在通过上述路径进行维权时均存在一定的困难及障碍:
从著作权角度考虑,因软件页面设计通常兼具艺术性与实用性的特点,不仅需要满足美观性的要求,同时也需要满足使用者对于软件操作效率和执行效率方面的要求。除了在功能方面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还要受到用户习惯的极大限制,个性化选择的空间较小,很多涉及功能选项的文字、图标属于有限表达和公有领域常用元素,无权禁止他人在设计类似功能软件用户界面时使用这些内容。
就汇编作品而言,大部分软件用户界面的编排布局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体现艺术性,而是出自软件的实用性考虑,软件页面设计的选择编排一般较难体现"独创性",因此也很难作为汇编作品而获得保护。
综合来看,在适用诸如《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存在一定困难或障碍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就成了权利人最终的无奈选择。但因《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被认为是属于知识产权法的兜底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在适用时更需遵循谦抑性原则,此外还需考虑被诉主体的主观过错因素,故在判断不正当行为构成的标准上也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吹牛”软件聊天界面
此外,原告还主张被告上述整体抄袭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攀附原告的竞争优势,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劳动成果攫取竞争优势的搭便车行为。如果允许被诉行为的广泛存在,必将损害页面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如原告前述主张不能成立,也应适用反法第二条原则条款对被诉行为进行规制。
三、软件页面设计保护可以考虑的主要路径及风险防范
(一)保护路径
结合前文论述,对于软件页面设计主要的保护和维权路径,可考虑采取多重措施:
对于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于作品的定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以及第四条对于美术作品的定义“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的设计元素,可主张其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
对于主张著作权存在一定风险的设计元素,还可同时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并可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作为兜底条款。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也可选择《专利法》、《商标法》路径下的保护,限于篇幅,本文暂不展开讨论。
(二)风险防范
1.维权风险防范
2.侵权风险防范
对于侵权风险的防范,主要在于遵守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认清借鉴与抄袭的界限,对于自身软件页面设计的过程做好保存留档工作,以有效避免侵权风险产生。
结语
软件页面设计的价值在发展中逐渐获得社会的认可,其中蕴含的研发者大量的创造性劳动正是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重要内容。完善软件页面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利于软件企业自身的发展,激发设计人员的创新热情,提升软件企业的创新能力,更可有效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符合我国软件产业当今的需求及未来发展的趋势。
对软件页面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对科技创新及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应当从制度上对软件页面设计形成体系化的保护,给予软件企业自由选取保护方式的权利,并且进一步完善我国对软件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使其保护范围更加明确。全社会应加强重视对软件页面设计的保护及风险防范,知识产权从业者亦应充分利用现有路径及司法最新实践,给予权利人维权一定指引,促进软件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注释
[1](2019)京049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
[2]邬燕.软件产品中的用户界面设计.中国金融电脑.2004(07)
[3](2015)沪知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4](2018)渝01民终470号民事判决书
[5](2017)沪民终39号民事判决书
[6](2016)京0108民初30464号民事判决书
[7](2016)京7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
[8](2017)闽民终501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1]邬燕.软件产品中的用户界面设计.中国金融电脑.2004(07)
[2]赵鹏飞.我国软件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探析.华中科技大学.2015
[3]付京章.软件用户界面著作权与专利权保护的交错与变革研究.兰州大学.2014
[4]刘大亮.软件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7
[5]冯斌.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南京大学.2017
[6]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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