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3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按照《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新旧考试科目成绩认定衔接办法》,2023年起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科目由9科调整为6科,为做好新旧大纲考试平稳过渡,将对涉及调整的旧大纲《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场地设计》《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建筑技术设计》5个科目在2023年进行收尾考试,5个科目中部分科目未合格的考生,可继续按旧大纲参加未合格科目的考试,或直接参加新大纲对应科目的考试。2024年起不再进行旧大纲上述5个科目的考试。
首次报考的新考生,只可报考新大纲科目。非首次报考,但档案库中无有效合格科目成绩的考生,视同为新考生,只可报考新大纲科目。老考生不可同时报考旧大纲科目及其合并后对应的新大纲科目。如报考旧大纲《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场地设计》,则不可报考新大纲《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如报考旧大纲《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建筑技术设计》,则不可报考新大纲《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未按上述要求报考的,则考试成绩以新大纲科目为准。
按照《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新旧考试科目成绩认定衔接办法》,2023年起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执行新大纲,旧大纲中的《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科目调整为《场地与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调整为《建筑设计、建筑材料与构造》(知识题);《建筑结构与设备》(知识题)调整为《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知识题);《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知识题)调整为《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知识题)。
二、考区设置及报名要求
考试报名实行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居住地为湖北省的人员方可在湖北省内报名参加考试。
2023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置武汉、省直考区。其中,武汉考区负责武汉市所属考生;省直考区负责湖北省除武汉外的其它市州考生。
各地人社部门负责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本人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告知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他人代签承诺制报考告知书。报考人员承诺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以及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作出承诺,并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报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组织机构核查规定和要求提交或补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逾期或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对不实承诺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三、考试大纲
2023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使用新版《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2021年版)》《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2022年版)》(以下简称新大纲)。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新旧考试科目成绩认定衔接办法》《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新旧考试科目成绩认定衔接办法》和新大纲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网站下载。
(一)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新旧考试科目成绩认定衔接办法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2021年版)》以(下简称新大纲)巳公布实施。新大纲考试科目由9门整合为6门,为做好新旧大纲考试平稳过渡,现对巳通过旧大纲部分科目考试考生的成绩,提出以下认定衔接办法。
1.新旧大纲考试科目的对应关系
旧大纲中的《建筑设计》(知识题)、《建筑材料与构造》(知识题)、《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知识题)、《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4个科目保持不变;旧大纲中的《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题)、《场地设计》(作图题)2个科目整合为新大纲的《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题)科目;旧大纲中的《建筑结构》(知识题)、《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知识题)、《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3个科目整合为新大纲的《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知识题)科目。
2.新旧大纲考试科目成绩认定
(1)旧大纲中《建筑设计》《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方案设计》4个科目成绩合格的,认定为新大纲该4个科目成绩合格。
(2)旧大纲中《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场地设计》2个科目成绩均合格的,认定为新大纲《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科目成绩合格。旧大纲中《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建筑技术设计》3个科目成绩均合格的,认定为新大纲《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科目成绩合格。
3.新旧大纲考试科目的组织实施
2022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仍执行旧大纲,考试科目为9门。2023年起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执行新大纲,考试科目为6门。旧大纲中《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场地设计》《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建筑技术设计》5个科目在2023年进行收尾考试,该5个科目中部分科目成绩未合格的考生,可继续参加旧大纲剩余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按本办法笫2条的规定认定为新大纲对应科目成绩合格,或考生直接参加新大纲对应科目的考试。2024年起不再进行旧大纲上述5个科目的考试。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由9个科目整合为6个科目后,考试成绩合格有效期仍为8年不变。凡本办法第2条认定的新大纲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统一自新大纲考试实施年度起计算8年成绩合格有效期。
(二)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新旧考试科日成绩认定衔接办法
旧大纲中的《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科目调整为《场地与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调整为《建筑设计、建筑材料与构造》(知识题);《建筑结构与设备》(知识题)调整为《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知识题);《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知识题)调整为《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知识题)。
旧大纲相应科目成绩合格的,认定为新大纲的对应科目成绩合格。
2.新旧大纲考试科目的组织实施
2022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仍执行旧大纲,2023年起执行新大纲。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有效期仍为4年不变。凡认定的新大纲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统一自新大纲考试实施年度起计算4年成绩合格有效期。
四、考务日程安排
2023年8月3日9:00—8月10日23:00。
2023年8月3日9:00—8月11日17:00。
2023年8月3日9:00—8月12日20:00。
一级注册建筑师:2023年10月9日9:00—10月22日12:30。
二级注册建筑师:2023年10月9日9:00—10月15日12:30。
级别
日期
科目
一级
2023年
10月14日
8:00-11:30(3.5小时)
建筑设计(新大纲)
13:00-15:30(2.5小时)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新大纲)
16:00-18:00(2.0小时)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旧大纲)
16:00-18:30(2.5小时)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新大纲)
10月15日
8:00-12:00(4.0小时)
建筑结构(旧大纲)
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新大纲)
14:00-17:30(3.5小时)
*场地设计(作图题)(旧大纲)
10月21日
8:00-10:30(2.5小时)
建筑材料与构造(新大纲)
12:30-18:30(6.0小时)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新大纲)
10月22日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旧大纲)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旧大纲)
二级
8:00-11:00(3.0小时)
建筑设计、建筑材料与构造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
*场地与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注:带*号的4个作图题科目的应试人员于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须与报名时证件一致)方可参加考试。
五、考务管理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考手册》要求,认真做好考点考务工作人员临考培训,切实加强考试现场管理、规范考场执纪,确保考试安全。
(一)考务系统试点
2023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试点通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B/S版(以下简称“新考务系统”),通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C/S版(以下简称“老考务系统”)作为备用系统用于数据校验。
新考务系统中,一级注册建筑师(旧大纲)使用考试代码027;一级注册建筑师(新大纲)使用考试代码050;二级注册建筑师使用考试代码051。
(二)作图题考场要求
作图题科目考试时,须给每位应试人员提供摆放2号绘图板(450mm×600mm)、放置A2图纸、绘图仪器和工具的,便于绘图作答的考场环境。
《建筑技术设计》《场地设计》,不再配装客观题答题卡,参加这两个科目考试的应试人员,按要求将选择题所选选项对应的信息点填涂在试卷封面的作答区域内。
(三)作图题草稿纸要求
作图题草稿纸为A2草图纸(半透明的拷贝纸或薄硫酸纸),按每科目每位应试人员4张准备,根据应试人员实际需要下发,应试人员也可自备空白草图纸、坐标纸参加考试,考试结束时收回,不得带离考场。
(四)考前准备
六、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部分人事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238号)规定,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费15元/人,知识题(选择题)63元/人·科,作图题152元/人·科;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费15元/人,知识题(选择题)60元/人·科,作图题120元/人·科。
七、违纪违规处理
人事考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进行核查监管,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报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试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八、有关要求
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各地要与当地卫健、教育、公安、网信、经信等部门密切协同,确保考试报名及组织实施安全、平稳、顺利。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得指定任何培训,不得与任何培训机构有合作关系。
附件:1.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报考专业说明
2.报考注意事项
3.2023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注意事项
4.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表
5.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式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4日
附件1
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及报考专业说明
一、报考资格条件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5)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3)项至第(5)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2.职业实践要求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二、报考专业说明
(一)报考专业
1.一级注册建筑师
“建筑学”:包括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原建筑设计)
“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原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历史建筑保护工程
2.二级注册建筑师
“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包括城乡规划(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原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科包括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原建筑装饰技术)、中国古建筑工程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原环境艺术)、园林工程技术(原风景园林)、城镇规划(原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技术(原房屋建筑工程);中专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古建筑修缮与仿建(原古建筑营造与修缮)、城镇建设
(二)由于教育部专业名称调整及高校自设专业的影响,难以列举所有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在本列举范围内的,可由报考人员提供学校专业课程设置、培养计划等材料,按下列情况审核处理:
附件2
报考注意事项
一、报名流程
(一)网上注册
报考人员在首次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进行照片处理并上传照片。
老报考人员需在注册库中补充学历、学位证书编号等信息。
报考人员及时注册或按要求完善已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条件和信息填报说明要求,了解不实承诺后果,守信践诺。
(二)注册核查
注册核查分为在线自动核查、在线人工核查。
在线自动核查:
1.报考人员身份证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是社保卡的可在线自动核查。
2.报考人员学历信息在2002年至今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位信息在2008年9月至今范围内的,可在线自动核查。
4.报名材料上传。取得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资格的报考人员应上传符合报名条件的相应资格证书原件电子扫描件,进行在线人工核查。
在线人工核查:
5.其它身份证类型无法通过自动核查的,请上传身份证件原件电子扫描件进行线上人工核查。
(三)报名核查
8.适用告知承诺制人员报名核查流程。
报考人员开始报名,填写报名信息,通过“在线核查”,“适用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以选择报名处理方式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报考”。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按“是否需要上传材料”要求,上传报名所需材料,确认报名信息。
注册和报名核查在线通过且级别是“考全科”人员可免予核查。免予核查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已作出承诺的;
②身份、学历学位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
③所学专业与允许报名专业匹配;
④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中无记录的。
(2)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报考,按要求上传所需材料、确认报名信息后,进行在线人工核查。
9.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人员范围和报名核查流程。
(1)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人社部第31号令),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填写报名信息并通过注册信息在线核查后,按要求上传所需材料,进行在线人工核查。
10.适用告知承诺制人员申请撤回的报名核查流程。
(四)在线人工核查范围:
3.撤回承诺申请的;
4.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自动核查通过的。
(五)网上缴费
二、报名注意事项
1.注册库中的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无法更改,请考生注册时认真核对准确。
2.用户注册时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唯一的,请考生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如手机号码有变化,请及时更新。
3.审核前,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确认修改其它报名信息。
4.报考人员缴费前修改报考级别后,需按新考生进行资格审核。
5.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不允许修改报名点、报考级别、报考科目等报考信息。其他有关个人信息需要更正的,需在报名结束前持本人身份证、报名表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
7.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考试结束一周后,省直报名点或武汉报名点的考生在工作日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到省人社厅综合服务大楼附楼二楼领取,其他市州报名点考生到当地考试机构登记后领取。代领人还须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和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
附件3
2023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
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注意事项
一、报考
二、禁止携带通讯工具、有照相或摄像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
禁止携带通讯工具、有照相或摄像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应试人员不得摄录试题、试卷及作答情况,更不得对外发布。一旦发现应试人员有此行为,将依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三、职业实践要求
根据《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建秘〔2015〕4号),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再统一印制《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报考人员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pqrc.org.cn)下载《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标准格式的电子文档,打印后按照职业实践内容填写,已经持有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可继续使用。
四、考试使用规范、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考试书目内容的通知》(注建〔2004〕6号)规定,注册建筑师考试使用的规范、标准以本考试年度上一年12月31日以前正式实施的规范、标准为准。
五、参加知识题科目考试
1.应试人员应携带2B铅笔、橡皮、无声及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参加考试。
2.答题前,应试人员必须认真阅读印于本试卷封二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必须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在试卷规定的栏目内,将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并填涂在答题卡相应的栏目内。在其他位置书写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3.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信息点用2B铅笔涂黑。如有改动,必须用橡皮擦净痕迹,以防电脑阅卷时误读。
六、参加作图题科目考试
1.应试人员于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
2.应试人员应携带以下工具和文具参加考试:无声及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三角板一套、圆规、丁字尺、比例尺、建筑模板、绘图笔一套、铅笔、橡皮、订书机、刮图刀片、胶带纸、空白草图纸、空白坐标纸等,其中草图纸及坐标纸考试后须交监考人员收回,不得带离考场。不得携带有内容的草图纸、涂改液、涂改带等。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作图题科目考试的应试人员均应携带2B铅笔。
3.应试人员答题前必须认真阅读本作图题科目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将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在试卷封面及每页指定的栏目内,应用正体书写,清晰并易于辨识,并在封面规定区域的相应栏目内填涂准考证号。参加《建筑技术设计》《场地设计》科目考试的应试人员,还须按要求将选择题所选选项对应的信息点填涂在试卷封面的作答区域内。
4.作图题必须按规定比例用黑色绘图笔绘制在试卷上。所有线条应光洁、清晰,不易擦去,主要线条不得徒手绘制。
5.应试人员可将试卷拆开以便作答,作答完毕后由应试人员本人将全部试卷按页码顺序用订书机重新装订成册,订书钉应订在封面指定位置。
6.《建筑技术设计》《场地设计》两个作图题考试科目试卷上有选择题,应试人员按下列三个步骤完成作答:(1)作图;(2)根据作图情况完成选择题作答;(3)根据选择题作答结果,按题号在试卷封面指定区域的相应栏目内,将与所选选项对应的信息点用2B铅笔涂黑。未作图或未填涂任何信息的均视为无效卷,不予评分。
7.作图题试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无法评分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1)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错误的;
(2)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作答或填涂准考证号的;
(3)试卷缺页的;
(4)《建筑技术设计》《场地设计》科目的试卷封面指定区域未填涂作答选项信息的。
8.特别提请注意,作图题试卷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经认定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用彩色笔、铅笔、非制图用圆珠笔及泛蓝色钢笔等非黑色绘图笔制图的;
(2)将草图纸夹带或粘贴在试卷上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4)使用涂改液或涂改带修改图纸的。
附件4
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表
名称
专业
027.一级注册建筑师
(旧大纲)
09.考全科
01.一级注册建筑师
1.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2.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4.建筑结构
5.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9.场地设计(作图题)
050.一级注册建筑师
(新大纲)
06.考全科
1.建筑材料与构造
2.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
3.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4.建筑设计
5.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6.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051.二级注册建筑师
04.考全科
01.二级注册建筑师
1.场地与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4.建筑设计、建筑材料与构造
附件5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书(式样)
一、基本信息
(一)办事事项名称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二)报考人员信息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二、告知内容
(一)证明事项名称
××××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
(二)设定证明事项的依据
××××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考试(评价)实施办法。
(三)证明的内容
报考人员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中关于学历、专业、学位、专业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等方面的要求。
(四)承诺的方式
由报考人员本人采用电子方式承诺,一经提交即具法律效力。
(五)核查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凡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规定处理,包括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通知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等。报考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承诺书公开的形式、范围、时限
三、报考人员承诺
报考人员签名:
承诺日期:年月日
地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楼(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