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布的10个案例体现了全省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激励创新创造、促进文化繁荣、维护公平竞争,全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的生动实践。10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激励创新创造、促进文化繁荣的价值导向。案例1合理界定利用传统元素进行创作的陶瓷作品的保护范围,防止传统陶瓷元素和公有元素为他人所垄断。案例3明确网店商品宣传摄影作品的保护范围应排除惯用的场景等公有领域知识成果,正确把握公共利益,防止权利滥用。案例5明确了计算机软件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裁判规则。
二是彰显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案例2按照知识产权权利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确定赔偿金额,有效体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案例4按照实际损失计算方法确定赔偿基数,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请求。案例6区别侵权情节,合理确定制造商、销售商承担侵权责任的比例大小,切实加大溯源打击。
三是展现了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司法作为。案例7依法对中医药行业发展过程中多发高发的“傍名牌”、“搭便车”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案例8明确了网络经营者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须担责的裁判规则;案例9明确经营者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设置为网页推广链接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传统“二方连续纹饰”陶瓷盖碗茶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景德镇市耘和瓷文化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溪谷陶瓷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21)赣0203知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2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创作者通过对二方连续的单位纹饰图样、颜色和排列组合方式进行选择,并添加其他元素以达到独特的审美意义,从而形成作者的“独特印记”,在传承的基础上创新,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其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基本案情
典型意义
陈某与江西凌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猫人云商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10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
商标权人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遂约定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与商标权人无关,但商标权人对被诉侵权产品在上架销售前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了审查,且商标许可使用费按照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该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与商标权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三、仿拍“网红服装”照片著作权侵权案
朱某某与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10民初453号;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赣民终132号〕
主要展示服装的拍摄照片是否构成摄影作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1.模特的独特选择;2.摄影师的拍摄角度、距离、光线、明暗、光圈、滤镜、闪灯等拍摄因素是否具有个性化的选择;3.摄影师对被拍摄场景或人物是否进行了独创性的安排;4.摄影师对照片的后期处理。
判断仿拍照片与被仿拍照片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比较仿拍照片与被仿拍照片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是否相似,而对于被仿拍照片中属于思想、公有领域的知识成果以及非独创性(如有限的表达、惯用的场景)的表达的部分应当排除。如果仿拍照片与被仿拍照片整体构图相似,但这种相似不是对被仿拍照片中具有独创性部分的相似,则仿拍者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的涉案照片整体构图简单、模特动作单一,属于公有领域中服装拍摄图经常使用的动作,但其在模特的挑选、拍摄角度、光线等因素上进行了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因此朱某某的涉案照片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但整体的独创性程度不高。乐某仿拍的被诉侵权照片与相应的涉案照片相比,两者模特的神态以及光圈、焦距均有所区别,体现了摄影师的个性化选择的成果,因此乐某的仿拍照片也有独创性,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虽然乐某委托的摄影师仿拍被诉侵权照片之前接触了朱某某的涉案照片,两者照片的相似体现在对场景的布置以及模特姿势的安排上,但这两部分都属于服装拍摄中的惯用思想和公有领域的知识成果,乐某的被诉侵权照片与朱某的涉案照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乐某将被诉侵权照片置于其开设的店铺中的行为不构成对朱某某涉案照片的著作权侵害,因此驳回了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例是涉及仿拍他人“网红服装”照片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新类型案件。本案例从模特的选择、拍摄角度选择、拍摄场景的安排、后期制作等四个方面分析主要展示服装的摄影照片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厘清了仿拍他人“网红服装”照片的摄影照片是否构成摄影作品,和“网红”服装照片与仿拍的“网红服装”照片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该案的判决,有助于主要展示服装的摄影照片的合理保护,有利于网上服装出售行业的规范发展,促进数字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雅思真题集”著作权侵权案
五、涉外钢结构详图设计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天宝解决方案公司与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现代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江西中昌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2知民初25号〕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外国人,在另一国首次发表该软件的,著作权人属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该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与侵权人公司注册地址相同的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二公司存在混同经营行为的,无需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算机软件侵权场所悬挂其他公司铭牌,该公司无工作人员在该侵权场所办公,无需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天宝解决方案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为芬兰公司,在美国首次公开出版发表Tekla系列计算机软件。Tekla系列计算机软件为钢结构详图设计软件,通过先创建三维模型后自动生成钢结构详图和各种报表来达到方便视图的功能。被告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钢结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复制、安装、使用多个版本的Tekla计算软件。经法院证据保全,发现被告九江钢结构公司办公场所有14台电脑中安装有案涉软件40套。被告江西现代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压力容器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与九江钢结构公司一致,两公司的监事为同一人。九江钢结构办公场所走廊上悬挂有“江西中昌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现代设计所”铭牌。天宝公司以九江钢结构公司等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宝公司为芬兰公司,Tekla系列计算机软件在美国首次公开出版发表,芬兰、美国与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天宝公司是案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九江钢结构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制、安装涉案Tekla系列软件,用于经营并获取利益,属于商业使用,侵犯了天宝公司依法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代压力容器公司的注册地址虽与九江钢结构公司注册地址相同,但两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两公司的股东仅存在部分重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二公司存在混同经营行为,现有证据难以达到证明现代压力容器公司为案涉计算机软件使用者的证明目的,现代压力容器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江西中昌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南昌市,虽然安装有案涉计算机软件的电脑所在办公场所墙壁上悬挂该公司铭牌,但该公司未派员工在九江钢结构公司工作,该公司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令九江钢结构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68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并已实际履行判决义务。
本案例是同等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分清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典型案例。涉案计算机软件在钢结构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该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系外国公司,该涉外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本案准确界定各被告责任,对无证据证明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主体,依法判决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判决对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予以打击,保障涉外企业作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企业使用软件正版化和改善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激励技术创新和发展。
六、涉“SPALDING”篮球商标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SGG利是高有限公司、斯伯丁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南昌伟众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斯帕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昌百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晁双燕、袁星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赣民终127号判决〕
对网络销售侵害知识产权产品案件,应以打击侵权源头为原则,在查明侵权产品销量、销售额、权利人利润率等事实基础上,依法明确区分制造者、销售者、连带责任人、共同侵权人等各知识产权侵权主体的责任,并根据案件事实合理确定制造者、销售者就侵权商品单笔销售承担侵权责任的比例。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构成商标侵权,晁双燕应与斯帕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袁星构成帮助侵权,商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销量64055×平均销售单价71×利润率10%=454790.5(元),并对制造商和销售商,按照各承担侵权商品单笔销售造成损失的60%、40%计算出伟众公司、斯帕林公司、百动公司分别应承担损失赔偿额373302.38元、80957.04元、531.08元,因伟众公司构成恶意重复侵权对其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判令公司一人股东晁双燕与斯帕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酌定共同侵权人袁星连带承担侵权人部分责任,并酌定本案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提高赔偿金额至93万元。
七、涉网上销售“仁和”药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江西中进药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靠山庄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9知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
在电商平台上使用他人商标作为检索引流关键词,并在商品名称、商品详情中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但实际销售第三方同类药品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商标的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擅自他人商品的外包装、说明书等图片为第三方同类商品做宣传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春靠山庄大药房在拼多多平台上使用“仁和”作为检索引流关键词,并在商品名称、商品详情中擅自使用“仁和”商标,但实际销售“爱力生”牌药品(第三方同类药品)的行为,构成对“仁和”商标的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其擅自“仁和”牌药品的外包装、说明书等图片为第三方同类药品做宣传,并其在商品详情中说明“爱力生”牌药品与“仁和”牌药品为同品同厂同批号同效果产品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在长春靠山庄大药房未举证证明涉案侵权药品的销量及利润的情况下,参考中进公司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确定赔偿额为353800元。同时考虑长春靠山庄大药房与中进公司曾有业务往来,在收到要求立即停止侵权的律师函后,依然存在侥幸心理与攀附行为,利用“仁和”商标引流,继续实施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行为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长春靠山庄大药房承担赔偿数额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款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12702元。
本案例系网络环境下销售药品利用他人商标宣传产品、设置关键词引流的典型案例。此种恶意引流、虚假宣传、货不对板的现象,扰乱了数字经济营商环境,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益,分流了原属于权利人的市场,也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本案将其定性为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在权利人向侵权人发出停止侵权的通知、侵权人仍未完全停止行为后,适用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数字赋能行业中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司法理念,有助于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无人机电机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经营者之间的经营范围不相同但存在一定关联,如产业上下游供销关系,若经营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为自己或他人争取竞争优势的,经营者之间也可形成间接的竞争关系。当经营者的宣传行为系通过暗示交易信息,故意攀附他人商誉,客观上易使消费者误解其商品拥有较高的整体性能,从而为自身获得潜在竞争优势,则该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亿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航公司)生产的无人机被评为“中国无人机十大品牌”。南昌三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瑞公司)负责无人机电机等产品的生产并开办了“tmotor.com”网站,江西新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拓公司)负责销售并经营“tmotor.com”网站,且是“T-MOTOR”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新拓公司未经亿航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网站页面使用“亿航184”载人无人机图片,并在图片右下方标注“载人动力系统”。另亿航公司自身不生产无人机电机产品,其与新拓公司在非载人无人机项目上存在上下游供销关系。后该网站图片被研究机构“WolfpackResearch”(以下简称WPR)公司利用并对外发布做空报告,认为亿航公司“使用的是T-MOTOR,是爱好级电机,不能用于航空航天。”亿航公司认为,该报告引发公众对亿航公司载人无人机安全的极大担心,致使亿航公司股价大幅下跌,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三瑞公司、新拓公司连带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本案例系网上宣传攀附他人商誉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案宣传行为不属于典型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即经营者不是对自身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以文字形式进行直接描述宣传,而是将他人产品图片放置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进行宣传。本案判决,除明确了属于产业上下游供销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可形成间接的竞争关系外,还将通过暗示交易信息,故意攀附他人商誉,为自身获得潜在竞争优势的宣传行为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该判决较好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规范行业市场出现的新型虚假宣传行为作出了指引,有助于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九、涉“关键词链接引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江西绿萌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与合肥金果缘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7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赣民终718号民事判决书〕
十、涉“传奇游戏”侵犯著作权罪案
刘某、姚某等九名被告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一审: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2020)赣1121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姚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互联网下载《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复制修改后命名为《御风传奇》,然后私自架设服务器对外发行、传播运营,收取玩家充值款6627多万元,实际分取366万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姚某起组织领导作用,是本案主犯,应当按照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姚某已向盛六公司进行退赔,取得盛六公司对九名被告人的刑事谅解。遂判决刘某、姚某犯侵权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120万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