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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一)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产品有效期内的保障额度如下:
(二)保障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持卡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持卡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持卡人身故前已被给付本条第2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1)持卡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保险人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仅按一处伤残进行评定。
2)持卡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免除条款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4.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容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8.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9.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0.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6.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热气球、滑翔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
8.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9.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期间;
11.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2.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3.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
14.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15.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四)理赔流程
3.理赔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4.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5.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6.理赔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五)理赔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人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6.被保险人旅行的证明,如旅游费用收据、机票或车船票、签证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残疾评定行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5.被保险人旅行的证明,如旅游费用收据、机票或车船票;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索赔申请人索赔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继承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三、意外医疗保险服务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境外的,持卡人返回境内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对持卡人返回境内后三十日内(最长不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在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负赔偿责任,按照本产品的约定上限金额的20%为限,且惟此医疗的第一次治疗需发生在境外旅行期间。保险人对境内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药品、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释义
1.认可的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在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认可的医疗机构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伤的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所指医院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2.合理医疗费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治疗的,指从医疗角度考虑使被保险人得到医生的诊治所必需的治疗、医药用品和医疗服务的正常费用;且不超过被保险人治疗所在国家或地区类似医疗服务的通常水平;且不超过未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情况下应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仅限于医生处方所指定的药品)、X光检查、医疗用品、救护车等费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治疗的,指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3.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12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4.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2.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3.被保险人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4.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5.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6.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7.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8.中国境内治疗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分类自负项目,以及已通过其他途径报销的费用;
9.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10.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过当地执业医生诊断,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1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但未在当地经过执业医生诊断而在回到境内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住院治疗;
13.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5.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理赔;
1.填写完整的《索赔申请书》;
4.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
5.旅行凭证。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四、签证拒签补偿险服务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产品有效期的保障额度如下: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移民类签证;
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材料作假;
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被保险人预定旅行目的是为了非法移民或该旅行违背法律规定;
任何可以从其它机构得到补偿的费用;
国家之间的政治敌对行为。
5.使领馆出具的书面拒签证明文件;
五、收费标准
六、服务有效期
七、购买规则
3.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在产品有效期内只对扣费卡片生效。
6.所扣取的产品费用记入持卡人指定的信用卡当期对账单,由持卡人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
八、其他说明
5.如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发生改变,请及时拨打卡中心客服热线40088-95558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