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纠纷
QiankunLawFirm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4日,原告李某使用AI图片生成软件“Stable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古装少女的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小红书平台,并标注为“AI插画”。
随后,李某以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刘某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裁判理由
焦点问题
法院观点
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
原告在StableDiffusion输入提示词,设置参数,生成初始图片,又根据初步生成的图片,增加提示词、调整参数,最终选择了自己满意的图片即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涉案图片体现出与在先作品的可识别的差异性,原告通过提示词和参数的调整修正获得涉案图片,体现原告的审美和个性化表达,案涉图片具有“独创性”要件。
综上,涉案图片属于作品,且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仅是创作工具的生产者,不是涉案图片的作者,其亦不主张对输出内容的权利。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涉案图片情况及侵权使用情节,确定赔偿金额500元。
判决结果
二、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犯著作权生效判决
2024年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犯著作权生效判决。[2]这是我国继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裁判后的又一个具有代表性和创新性的司法判决。案件审理情况简要归纳如下:
被告公司经营Tab(化名)网站,提供具有AI对话及AI生成绘画功能的服务。
被告利用Tab网站的AI绘画工具输出的生成物是否属于著作权侵权?
被告Tab网站的AI绘画功能可根据用户指令生成对应的图片,如用户输入“生成一个奥特曼”,即生成奥特曼形象图片;输入“奥特曼融合美少女战士”,即生成奥特曼身体拼接美少女战士长发形象的图片等。
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的判定一般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条件。法院经审理认为,部分案涉生成图片保留了奥特曼作品这一美术形象的独创性表达,并在多个关键特征与作品具有极高的相似度,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作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可在各大视频网站进行访问、查阅及下载,在被告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告存在接触该案涉作品的可能性。原告所提供的、由Tab网站生成的案涉生成图片,部分或完全复制了作品这一美术形象的独创性表达。因此,被告未经许可,复制了作品,侵害了原告对作品的复制权。另外,部分案涉生成图片保留了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在保留该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特征,被告的行为构成对作品的改编。因此,被告未经许可,改编了作品,侵害了原告对作品的改编权。
认定侵权后,被告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相对于原告提出的30万元索赔,法院最终定下被告需要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为10000元。
2024年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停止侵权并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取证费等合理开支)。
三、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纠纷
2024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3]案件审理情况简要归纳如下:
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师,经朋友告知,原告发现他人利用其配音制作的作品在多个知名APP广泛流传。经声音筛选和溯源,发现上述作品中的声音来自于被告一某智能公司运营的平台中的文本转语音产品,用户通过输入文本、调整参数,可实现文本转化成语音的功能。
原告曾接受被告二某文化公司的委托录制录音制品,被告二为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
后被告二将原告为其录制的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给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允许被告三以商业或非商业的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用于其产品及服务。
被告三仅以原告录制的录音制品作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生成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被告四某网络公司运营的云服务平台对外出售。
被告一某智能公司与被告五某科技公司签订在线服务买卖合同,由被告五向被告三下单采购,其中包括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
被告一某智能公司采取应用程序接口形式,在未经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调取并生成文本转语音产品在其平台中使用。
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声音权益,被告一某智能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五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原告声音权益是否及于涉案AI声音?
本案中,因被告三某软件公司系仅使用原告个人声音开发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而且经当庭勘验,该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告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进而识别出原告的主体身份。因此,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涉案AI声音。
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认可。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四辩称:其仅为云服务平台提供者,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五辩称:其非涉案AI声音的制作者也非使用者,对于是否侵权不知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4年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一某智能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二某文化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
四、AIGC输入、输出端涉及的侵权风险
(一)AIGC输入端侵权风险
利用爬虫协议等底层技术对第三方数据进行搜索、抓取、分析,进行AI训练,如果抓取的数据属于权利人采用技术措施加密或未公开的内容,而AIGC技术提供方通过绕开权利人设置的访问限制或绕开部分网站设置的审核获取该等数据,爬取行为本身可能存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侵犯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的风险,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AIGC输出端侵权风险
五、AIGC服务提供者防范侵权风险的合规建议
(一)数据采集及使用合规
(二)合理约定生成内容权利归属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技术措施
《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AIGC作为新兴技术,用户对使用AIGC服务可能对他人造成侵权风险缺乏明确认知,服务提供者应以服务协议或用户协议等方式提示用户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权利,同时,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方便权利人通过举报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对于投诉、举报AIGC生产内容涉嫌侵犯在先作品权利的情形,服务提供者应及时处理,通过关键词过滤等技术措施,避免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内容。
注释:
律师简介
夏旭日
公司业务部主任
夏旭日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主任、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及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副秘书长,同时担任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入库专家、筑龙学社智库专家。曾在某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担任风控法务高级总监,负责集团及下属几十家分、子公司整体风控法务工作;在某国有私募基金公司从事股权及项目投融资、私募基金募投管退以及风控合规业务,系统参与公司旗下子基金设立、基金管理人登记有关工作,具备基金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