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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王佳飞每经编辑张海妮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此次“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的一审判决,“(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的判决文书显示,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500元。
法院:涉案图片属于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经庭前会议后,于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一审判决书显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构成何种类型作品;二、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三、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因此,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不存在两个主体之间确定谁为创作者的问题,“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在这种背景和技术现实下,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作品。
本案中,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同时,涉案图片在可以归属到具体作品类型时,没有适用“其他作品条款”保护的必要性,其不属于“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500元。
并非所有“人工智能生成图片”都受法律保护
因涉及AI创作的著作权等前沿因素,此案迅速引发广泛讨论。
姚欢庆介绍,在绘画的人工智能软件中,有两类明显的区别:一类是Midjourney,另一类是StableDiffusion。一般来说,像Midjourney类软件,只要给出一个简单的指令,例如“快乐的儿童骑行”,软件便能够展示出不同的图片,而且同样的指令,画出来的图片仍是不一样的;但是像StableDiffusion类软件,需要使用者先做特定的模型进行训练,然后进行参数设计,最后慢慢地才能够完成创作,在这个过程中,使用者有巨大的构思想法投入。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表示,严格意义上讲,本案中认定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实际上是涉案作品的作者以人工智能软件为创作工具,通过其智力投入(例如模型的选取、提示词及反提示词的设置、参数的设置、多次调节等)所创作出的智力成果。因为该智力成果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故最终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换言之,并非所有“人工智能生成图片”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此案影响,岳屾山表示,本案是将人工智能软件作为创作工具,并结合作者创作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属于美术作品”进行了个案司法认定。
“但对于其他案件,能否得出前述结论,需要个案认定,因为不同的作者,即便使用相同的人工智能软件进行创作,不一定都能‘创作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案的意义,更多是对当今人工智能软件输出物能否作为作品进行保护进行了积极的个案司法回应。”岳屾山表示。
赋予AI使用者一定的权利不需要操之过急
“我并不绝对排斥赋予AI使用者一定的权利,但这不需要操之过急。”张伟君表示。
姚欢庆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我们还要考虑,法律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为了激励新知识的生产。但是随着AI介入,未来可以想象的是,利用AI来生成作品会越来越容易。例如,刘慈欣这样的科幻小说家,他的《三体》是经过多年辛苦创作的,但如果用人工智能来创作,可能一个晚上就能够创作出几千部、上万部风格迥异、逻辑自洽的科幻小说。在这种情况下,人是没有办法同机器进行对抗的,就像我们在围棋领域里面看到的那样。”
“因此,法律在面对此类问题时,更重要的是,当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断出现的时候,怎样才能维护住人类最后的尊严,也就是能够让人类的创作动力或创作的激励机制不会因为AI生成物的大规模出现而丧失。否则,人就会变得懒于思考、懒于表达、懒于写作,而只是服从于或享受于人工智能的存在而已。这是未来社会应该去看待的问题。”姚欢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