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转让金矿的温州商人,至今已被陕西省商洛市羁押四年八个月。指控他们诈骗的唯一证据,就是矿山原技术员的疑点重重的口供。他们所谓诈骗的对象,竟还是国内知名的矿业上市公司。
温州苍南县,有十几万人在海内外从事矿山井巷行业。
宋显顺曾在家乡苍南县从教15年,还担任过苍南树人中学的校长。2010年,他加入了这支矿山开拓大军。
当年,他与同乡唐小荣、唐益锋共同出资4000万元收购了拥有商洛市商南县三官庙金铁矿采矿权的金牛公司全部股权。
三人接管矿山后,实施了大量探矿工程,并建设选矿厂、尾矿库及配套设施。
地处秦岭深处的三官庙金铁矿,有其独特之处。
“金子会走的,”宋显顺在法庭上说。
这是当地老百姓的说法,该矿山矿脉的不稳定,增加了开采成本和技术难度。
近年来,三官庙金铁矿的深部和外围储量经国家地质勘查项目调查,认为前景可观。
但是,由于后续资金不足、开采技术限制,金牛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到2016年,宋显顺三人决定转手。
盛达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是在A股上市的矿业企业,在国内有色金属行业颇为知名。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盛达资源派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马保科等人五次前来考察。
经下井取样化验、查阅资料、走访询问等尽职调查工作,盛达资源决定收购。
2017年4月底,宋显顺三人与盛达方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盛达以1.25亿元收购金牛公司100%股权。交易标的包括了金矿、铁矿的采矿权以及采、选设备在内的公司全部资产。
宋显顺三人本来想保留少量股份,但在盛达的要求下全部退出。考察负责人马保科从盛达资源离职调任金牛公司负责人。
公司原技术员王朋、办公室负责人严本财都选择了留任。
王朋是商洛本地人,在公司工作多年;严本财是宋显顺的亲外甥,对外业务熟稔。
双方的交易价格是怎么来的呢?
而案发后盛达的调查人员对马保科讲,如果按照13吨的储量收购,其市场价值应是6亿元左右。这个对话形成了笔录,是在案证据。
关于三官庙矿山金资源储量的数据,在案证据中的多份地质资料中有五个数据:形成最早是950公斤,最多的高达13吨多,居间有一个3吨多的储量数据。
宋显顺辩解,之所以出现数据资料的差异,系因不同时期的勘查工作进度不同而形成的。而公诉机关认为,载有3吨多储量数据的地质资料较为“正规”。
以13吨储量6亿元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每吨市场价0.4615亿,再乘以公诉机关认为较“正规”的资料中的3吨资源储量,得出1.38亿的价格(不含矿山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其他资产),还略低于1.25亿元的成交价。
这个价格,不能不说是公允的。
三官庙金矿存在的储量不高、矿体不连续、品位不高等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盛达资源作为矿业领域的上市公司,收购前也做过充分的尽职调查。
盛达方面以13吨储量交易的说法,无法令人信服。
2017年4月13日盛达资源决定收购的投资决策会会议纪要记录:
“西北有色已在三官庙采矿权中深部及外围(陕西地勘基金项目)取得一定的找矿成果,虽然该范围超过三官庙金矿采矿权标高,但根据现有矿业权政策,未来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获得该矿权,项目有一定的找矿前景”。
三官庙矿山证照齐全,还可以获得中深部和外围的矿权。这是促成交易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协议签了,双方交接顺利,盛达支付1.05亿元股权价款后,剩下2千万尾款却迟迟不付。
2018年1月22日,宋显顺等三人将盛达方面诉至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支付尾款。
而盛达方面则发起了反诉,以受到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宋显顺等人返还股权转让款1.05亿并赔偿损失。
就在该民事案件审理之时,2018年4月1日,商南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宋显顺等人立案侦查。
盛达方面2018年3月14日提交给商南县公安局的报案材料称:
“2017年10月中旬,我公司发现了原矿方股东事先预谋获取用于偷换样品的13个岩芯取样地的证据。2017年11月15日,我公司又发现了原矿方股东预谋给样品掺假事先准备的高品位金矿石碎块和金精粉实物及其存放地的证据。”
2019年12月29日,商南县检察院以诈骗罪等罪名将宋显顺、唐小荣、王朋等人起诉至商南县法院。
商南县检察院指控诈骗罪的内容为:宋显顺、唐小荣隐瞒三官庙金矿金资源储量小、金矿石品位低的事实,宋显顺安排王朋在盛达考察取样时掺加高品位金矿石,虚构金矿品位高、储量大的假象。
宋、唐二人不认罪、不承认掺假,宋显顺亦不承认指使王朋掺假。
本案实体情况下文有详述,这里先说案件的两大程序问题。
第一就是立案。
如上所述,双方的民事纠纷,与商南县公安局所立诈骗案系同一法律事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三)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
在案证据显示,商南县公安局的立案并没有经陕西省公安厅负责人的签字批准。这是本案立案程序的重大违法。
第二是管辖问题。
宋显顺等人被指控涉嫌诈骗金额为1.05亿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若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完全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商洛中院在2014年作为一审法院曾审理两个诈骗案,涉案金额分别为256.5万元、1454.25万元,本案的涉案金额与之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本案依法完全应当由商洛中院管辖,再加上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行为(牵涉众股民利益及信息披露)、金矿石样品掺假事实的审查等重大、复杂问题,即使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也应当由上一级法院商洛中院审理。
故意压低审级,就是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规定。
本案管辖问题的纠正耗时一年。
从2020年初,经多次向市、县两级检、法机关反映陈情,商南县法院还是决定2020年12月8日开庭。
无奈,宋显顺、唐小荣的辩护律师向陕西省检察院反映,当年年底本案管辖问题终被纠正。2021年3月5日,商洛市检察院向商洛市中院提起公诉。
但是,就本案的立案程序违法问题,商洛市检察院至今不予正面回应。
三、掺假口供,疑点重重
2021年11月起,商洛中院共四次开庭审理本案,至2023年3月13日第四次庭审结束,共计开庭十八日。
商洛中院的合议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案情随着全面细致的审理,终于水落石出。
本案最大疑点的就是王朋自供的掺假事实。
法庭上,面对掺假关键细节的发问,王朋言辞闪烁,多以记不清为由不回答。
而王朋在侦查阶段50次左右的供述中,前9次并没有掺假细节,后期的供述反而越来越清晰、精确,甚至连数据都精确到了个位数。
王朋供述他掺假的办法有:
把用品位高的矿石或者用金块、金戒指磨过的矿石偷放到样品袋中,或者直接把金矿粉洒进去;用金子磨过的岩芯替换岩芯箱中的岩芯。
盛达人员是自行下井取样的,且不惜从外地自调工人下井作业,甚至直接扔掉王朋帮捡的矿石样品,取样全程严密监控。
例如:2018年5月17日其供述在盛达第三次考察时请假了,故没有掺假。
但第二天的供述却详细描述了盛达公司第三次考察期间的掺假情节;
又如,王朋描述用金子磨过的岩芯外观:一会儿说“明亮亮”,一会儿又说“不仔细看看不出”。
王朋说,他在井下用手电筒的灯光晃盛达人员的眼睛,趁他们看不清的时候下手掺假。
辩护律师当庭向马保科核实上述情况,马保科回答说没有被别人拿手电筒晃过眼睛。
如果王朋真的掺了假,把纯金掺到了样品中,那么样品化验结果将不止是几克、十几克的品位,而是几百上千克,如此高的品位在样品化验结果中并没有出现。
更令人疑惑的是,如果王朋铤而走险实施掺假、帮助宋显顺等人“诈骗既遂”,那么他为何没有从中获利一分钱?
除了正常的工资,王朋从金牛公司得到的所谓“额外”收入,仅仅是2016年因井下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获得的工伤补偿35万元——本案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均认定该35万元系正当利益。
王朋的动机何在呢?
“王朋对我说:(警察)让他在派出所里面跪着,有警察在他头上狠狠地拍了一下,说:这个案子是公安部督办的,老实跟我们‘配合’……”
“严本财说过,王朋在公安局里面被打得很凶。在宾馆里面,公安人员过去轮番地对他进行威逼利诱,(说)必须要跟我们配合你才不会有事。”
以上是辩方证人在法庭作证时的发言。
案发之初,王朋的妻子曾被传唤,连王朋未成年的儿子都被做了询问笔录,而且是父母均不在场的情况下。
商南县公安局将王朋检举揭发宋显顺指使掺假的行为认定为重大立功。
刑法明确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在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时,才能被认定为立功。这个离谱的立功认定,公诉机关最后也不予采纳。
王朋在检举宋显顺后的不久就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一个上亿元特大金矿诈骗案的关键人物,实行犯,被如此迅速地取保,实为罕见。
盛达方面报案时所称“用于偷换样品的13个岩芯取样地证据”、“用于掺假的高品位金矿石碎块和金精粉实物证据”,在全案证据中无一落实。
也就是说,能够指控宋显顺指使王朋掺假的,只有王朋的供述。
基于自身的遭遇,宋显顺在法庭上说:“我可以合理地想象到王朋的口供是怎么出来的。”
本案还有很多待解之谜:
王朋如果真的掺了假,为何还继续留在公司安心工作?
还有严本财——宋显顺的亲外甥,为何还继续负责办公室的事务,协助马保科工作?甚至一直留任到2017年底双方交恶,工资被停发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