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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8-09-10
施行日期:1988-09-10
时效性:已失效
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规定
一、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工程和经济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和多方案比较,从而对拟建工程项目是否应该建设以及如何建设作出论证和评价,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分审查批准后,一般应起到如下的作用。1.作为平衡国民经济建设计划,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的依据。2.作为筹措资金和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依据。3.作为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部门签订协作条件的意向书的依据。4.作为编制新技术、新设备研制计划的依据。5.作为大型、专用设备预订货的依据。6.作为从国外引进技术、引进设备,与国外厂商询价和谈判的依据。
三、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必须具备以下基础资料。1.经储委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2.选矿试验资料。一般情况下,对组分简单、易选或加工经验成熟的矿石,须具有实验室流程试验或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资料;新类型矿床或组分复杂难选矿石,需有经过审查批准的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或半工业试验资料,新矿种还应具有加工利用的资料。3.主要工业场地的工程地质初评资料。4.供水水源资料。5.矿区地形图(1:1000~1:5000)。6.矿区周围区域地形图(1:10000)。7.当地的气象资料。8.地震烈度资料。
四、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研究落实外部建设条件。对于水、电供应,交通运输,原料、燃料等条件必要时应取得意向性协议。
五、按国家计委计资(1984)1648号文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所提出投资估算的精确度,要控制在“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的幅度内。
六、为保证可行性研究的质量,参与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主要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同时必须安排的足够的工作周期,凡条件困难,生产工艺复杂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大型工程项目,9至12个月提交报告;条件简单、工艺成熟的项目,6至9个月提交报告。
七、本规定是按照国家计委计资(1984)1684号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并根据1982年化学业部(82)化矿字第1368号文发布的《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进行补充修改而成的,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2年发布的《暂行规定》同时为止。
八、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方案应进行两个以上同等深度的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内容要完整,文字要简练,文件要齐全。并应有编制单位的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签字。负责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九、本规定各章节的内容,不作为各设计、咨询单位内部专业分工的依据,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习惯进行专业分工。
十、本规定所列各章,只反映可行性研究阶段各专业本身的内容和深度,不作为不同性质建设项目的章、节划分依据。各设计、咨询单位应根椐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不同特点和不同要求,作必要的调整和增删。
十一、本规定只适用于大、中型化学矿山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于援外、合作、合资经营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改建、扩建、续建项目和小型项目,以及其他单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可参照本规定酌情调整。特殊开采方法的矿山,其章节内容、深度,可参照本规定迁定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