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沈阳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沈建发〔2021〕47号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构件生产、检测等单位∶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质量管控主体责任,强化设计、构件生产、施工安装等质量管理,提升我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管控要求如下:
一、明确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是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的总牵头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和资料存档负总责。
2.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应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统筹考虑各专业设计、构件生产、施工安装等各环节影响因素进行装配式建筑的设计,对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和资料存档负责。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采用设计、构件生产、施工(EPC)总承包模式。
5.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构件生产工艺操作流程,构件质量应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对生产全过程和运输的构件质量负责。
二、提高工程设计质量
(一)加强施工图设计管理
2.装配式深化设计文件为建筑工程施工图的组成部分,应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同步设计、审查以及指导施工建造。装配式深化设计文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会签确认。(牵头部门∶科技设计处,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发展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3.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含构件生产企业)全程参与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工作。设计人员应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为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施工安装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持。(牵头部门∶现代建筑产业发展部,配合部门∶科技设计处)
4.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标准化设计、模块化设计,鼓励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进行全过程各专业综合一体化设计,统筹构配件生产、运输、施工安装的技术要求。(牵头部门;科技设计处,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发展部)
5.对于确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装配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装配式要求。(负责部门∶现代建筑产业发展部)
6.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应经省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施工图审查单位依据审定意见进行审查。(牵头部门∶科技设计处,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发展部)
(二)强化施工图设计审查
2.施工图设计文件如涉及装配式结构体系、装配率改变等重大变更的(装配式结构形式改变、预制构件类型改变、预制构件连接方式改变等),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重新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牵头部门∶科技设计处,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发展部)
三、加强预制构件生产环节质量管控
1.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具有原材料、构件质量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并配备与检测能力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等。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自主选择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检测数据和报告,并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信息管理系统的网址和帐号,确保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对检测数据实时监管。(牵头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配合部门∶科技设计处、现代建筑产业发展部)
2.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加强原材料质量检测,依据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合同的要求,对进厂的原材料、配件进行复验,并经驻厂监理单位复核,合格后方可使用。(牵头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发展部)
5.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对构件生产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可通过构件预埋生产信息芯片或者二维码等形式,实现生产质量可追溯。(牵头部门∶现代建筑产业发展部,配合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四、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控
3.预制构件首次安装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单元进行试安装,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监理和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设计单位对其质量进行验收,包括对外观质量、位置尺寸偏差、连接质量、接缝防水施工质量、预留预埋件等方面进行检查,形成验收记录。(牵头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发展部)
五、实施工程全过程监理
(一)落实驻厂监造制度
1.预制构件生产应严格落实驻厂监造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构件生产全过程进行驻厂监造。可由行业协会统一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理单位进行驻厂监理。(牵头部门∶现代建筑产业发展部,配合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加强现场监理监管
1.现场监理单位应重点对构件吊装、构件安装、套简和连接部位灌浆、外墙节点防水等关键工序进行监理,对转换层施工质量重点管控。(牵头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发展部)
六、规范质量验收和存档管理
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质量验收应符合《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构件制作、施工与验收规程》(DB21/T2568)的规定。(牵头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发展部)
2.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除包含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文件和记录外,还应包括预制构件采购合同、装配率验收评价表、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资料、预制构件安装过程资料、连接部位灌浆过程资料等。(牵头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发展部)
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竣工档案资料应符合《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施工与验收规程》(DB21/T2568)的要求,应包含构件生产、施工安装过程中的各项验收文件和影像资料等。(牵头部门;城市建设档案馆,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发展部)
七、完善管理机制
1.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在我市建设工程应用的构件生产企业应到我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建构件生产企业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据市场供需关系有序增加。(牵头部门∶建筑行业管理处,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发展部)
2.实施智能化、信息化监管。构件生产企业设置覆盖整个生产过程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与质量监督部门管理系统连接,实施智能化、信息化监管。(牵头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发展部)
3.建立长效机制。质量监督部门应将预制构件厂的生产过程纳入质量监督范畴,对其所用的钢筋、混凝土等原材料、预制构件成品及实验室的质量检测行为进行抽查监督。并加强外埠企业生产预制构件的质量监管,加大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实体检验的检验批次。(负责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八、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2021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21年8月11日印发
筑傲网提醒:
1、明确建设单位是总牵头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构件生产和检测五方责任;
2、装配式深化设计图纸应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同步设计、审查并由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会签;
3、无法满足装配率要求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装配式要求;
4、装配式PC结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安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由检测机构试验论证并出具检测报告,并应经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5、施工图审查应将装配率、项目成品化率等纳入审查内容;
6、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自主选择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检测数据和报告,并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信息管理系统的网址和帐号,进行实施监管;
7、预制构件生产应严格落实驻厂监造制度,对构件生产全过程进行驻厂监造;
8、预制构件进场检查,须进行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或实体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9、预制构件首次安装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监理和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设计单位对其质量进行验收;
10、竣工验收报告除包含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文件和记录外,还应包括预制构件采购合同、装配率验收评价表、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资料、预制构件安装过程资料、连接部位灌浆过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