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知识产权局公布2024年度沈阳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公布2024年度沈阳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
1.刘某诉某渔具商店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4年沈阳市知识产权局接到岳阳市知识产权局线索移送,请求人刘某称沈阳市某渔具商店销售的产品侵犯自己名为“带玻璃纤维体漂尾的发光浮漂”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2.和平区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行为案
2024年3月,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东北杀虫霸”是无效注册商标。经查,该公司曾于2015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东北杀虫霸”注册商标,但被商标局驳回,截至案发,“东北杀虫霸”未获得商标注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属于使用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3.刘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案
2023年12月,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线索移送,称五爱市场服装城某档口涉嫌侵犯“蒙口(图形)”、“北面(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外观上使用的标识与蒙口公司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G991914号、第12484005号注册商标,北面公司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第5357180号、第2018929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经鉴定,证明为假冒商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4.大东区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案
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5.皇姑区某店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案
2024年3月,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某店铺在美团平台上销售的产品名称为“楚王茶姬”,与投诉人(注册商标权利人)持有的“霸王茶姬”注册商标近似,且当事人产品系列名称“伯牙绝弦”、“白雾红尘”与投诉人的产品系列名称完全相同,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6.铁西区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7.苏家屯区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