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二、办理途径
申请变更注册商标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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