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4月26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公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是:
1.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外观设计专利系列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某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咖啡桌”“餐桌”“梳妆台”等12件外观设计专利权。
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在居然之家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2021年12月向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请求该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其12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家具产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并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
在该批案件处理过程中,受疫情防控影响,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审理。合议组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后,认定12件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12件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请求人未能提供被请求人实际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的证据。2021年12月27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12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案例启示】
此系列案件充分体现行政机关程序灵活、及时快捷的优势。办案机关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创新性地采用了书面审理的方式,并主动进行了调查取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仅用20天便作出了行政裁决,快速地制止了侵权,有效节约了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该批案件的请求人2020年已通过行政途径快速制止了8起侵权行为,并通过后续的司法途径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充分体现了我国行政、司法协调运作,有效保护创新的制度优势。
2.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拖拉机用油箱”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330568787.8,名称为“拖拉机用油箱”的专利权人。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山东某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拖拉机上使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拖拉机油箱,涉嫌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该局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拖拉机的零部件,除了具有存储油的技术功能外,其整体形状设计还要与拖拉机相适配,对拖拉机外观有一定影响,并产生一定的视觉效果,因此不仅仅具有技术功能。被请求人销售的“拖拉机用油箱”,其外观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立即停止使用尚未售出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行政裁决。被请求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对于本案来说,被控侵权产品系拖拉机的零部件,除了具有存储油的技术功能外,其整体形状设计还要与拖拉机相适配,对拖拉机外观有一定影响,并产生一定的视觉效果,因此不仅仅具有技术功能。本案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技术功能零部件的适用范围,对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3.淄博市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有限公司分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1年7月13日,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桓台县某超市有限公司分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宜中电煎锅标注专利标识:“本产品荣获香港国际专利博览会金奖,证书号:0125886397”,但未标注专利号,该电煎锅产品标注生产厂家为邹平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对应的2个专利号:ZL201110077621.6、ZL201630504749.X,经查:专利ZL201110077621.6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撤回,已处于无效状态。专利ZL201630504749.X是有效专利,专利名称为电煎锅(新时尚)。但执法人员将ZL201630504749.X专利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后发现,ZL201630504749.X专利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存在明显差异。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不是专利产品,但标注了专利标识,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ZL201630504749.X虽然是电煎锅的有效外观设计专利,但该外观设计专利与涉案电煎锅产品存在明显差异。在同类但与其不同的其他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与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本质上相同,属于假冒专利行为。该案执法人员办案逻辑严谨,深入分析挖掘,及时予以查处,对其他执法人员处理类似的案件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4.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是美国章节四公司在第25类“服装、衬衫;T恤衫;帽子(头戴)”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0日。
2020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在回头看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将原“Supreme”专卖店改为“Supremetony”专卖店,销售的服装领标上使用“Supremetony”商标,而服装上仍印有“Supreme”商标,涉嫌再次侵犯“Supreme”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年11月8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405件侵权服装、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5.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STIHL”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445026号“STIHL”商标、第9137205号商标均为德国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在第7类“链锯”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30年9月13日、2025年8月13日。2021年8月17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从浙江武义发货的一批油链锯涉嫌侵犯“STIHL”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排查该批货物集装箱已入场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经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联系货物运输方确认,涉案商品所有权人为武义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4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日照市公安局、日照海关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武义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运输方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检查,在集装箱内发现有“STHIL”标识的(油)链锯315盒、630台。涉案产品包装盒上突出标注“STHIL”,机体外罩两侧及顶部标注“STHIL”字样,产品主体上部橙色外罩与下部浅灰色外罩的颜色组合,与第9137205号颜色组合商标组合相同,颜色近似。经查,上述涉案商品由武义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违法经营额49140元。
2021年9月13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630台侵权商品(油)链锯、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系一起商标侵权行为经过地执法机关行使管辖权的典型案例。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海关以及港口管理单位等协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既保证了集装箱内其他合法商品及时通关出口,又及时制止了商标侵权行为,避免了对商标权利人造成进一步伤害,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办理此类案件具有很好的典型示范作用。该案是一起涉外案件,体现了知识产权“同保护”原则,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6.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中国重汽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第9093528、5066126、5825853、5825854、5825827、5826088号“CNHTC及图”商标均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重汽”)的注册商标。2021年4月21日,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位于济南市某汽车配件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涉嫌销售侵犯中国重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的店铺6家,查封扣押涉嫌侵权的汽车配件近3000件,涉及产品型号50多个。
7.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清澈的爱”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案
2021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驳回“清澈的爱”等17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其中涉及济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的“清澈的爱”商标注册申请6件。2021年3月16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8月5日,全红婵获得2020东京奥运会跳水女子单人10米跳台冠军后,山东某饮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7日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1件“全红婵”商标注册,申请类别为第32类,申请号58301321。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印发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将当事人的商标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明知全红婵是奥运冠军、公众人物,在全红婵夺冠2日后即申请“全红婵”商标注册,严重侵害了奥运冠军得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四)、(六)项的规定,构成恶意商标申请行为,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顶格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9.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BORDEAUX”集体商标专用权案
第19564618号“BORDEAUX”商标为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在葡萄酒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20日。
2021年9月16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烟台某葡萄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成品库内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公爵大酒窖干红葡萄酒(750ml/瓶)、公爵大酒窖干红葡萄酒(1.5L/瓶)、公爵传奇干红葡萄酒等三款产品上使用“BORDEAUX”字样。经查,当事人受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上述产品,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涉案货值39240元。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BORDEAUX”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公爵大酒窖干红葡萄酒(750mL/瓶)60瓶、公爵大酒窖干红葡萄酒(1.5L/瓶)300瓶、公爵传奇干红葡萄酒468瓶,并处罚款50000元。
地理标志是特定地区的宝贵资源和财富。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不仅损害地理标志声誉,也严重侵害特定地区生产经营者的竞争优势等合法权益。该案当事人及委托生产方均非该商标的集体成员,无权使用该集体商标。本案的查处,既展现了国内外地理标志商标同保护理念,又是山东省积极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义务的重要体现。
10.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五环图案”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1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三八号公告,对“奥运”“奥运会”等奥林匹克标志予以保护,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