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如无说明的必要,则不必填写。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商标说明还是需要填写的,规范填写商标说明可以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那么,“商标说明”一栏应当填写什么内容?如何做到规范填写?
一、必须填写商标说明的情况
(一)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申请人商标说明:以白云为原型,用拟人化手法描绘的立体形象。该商标将用于各种包、旅行用具、裘皮、伞等领域。
规范商标说明:该商标作为包、旅行用具、裘皮、伞等商品的装饰物、挂件使用。(或是其他使用方式)
2、声音商标的商标说明是指声音商标使用的场合、方式等。声音商标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并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这里的“描述”和“说明”应当区分开来,很多申请人因为搞混这两者,造成被“补正”,甚至不予受理。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填写在“商标图样”中,而声音商标使用方式说明则应填写在“商标说明”一栏中。
如:第14506238号好声音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地毯、地垫等。
立体商标和声音商标的使用方式决定其显著性,若申请人没有说明或者表述不清,商标局会向申请人发送《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或《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明确说明商标使用方式。由于申请人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所以,规范填写商标说明有利于申请人更快完成商标审查流程,尽早取得商标专用权。
(二)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规范商标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和黄色构成,其中绿色为PANTONE潘通国际标准色号364C,黄色为PANTONE潘通国际标准色号109C。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虚线部分用以表示颜色在该商品上的位置,车辆轮廓和外形不是商标构成要素。
颜色组合商标的商标图样可以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也可以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颜色组合商标的商标说明,主要是说明颜色的名称、具体色号、颜色使用的具体组合方式、使用的位置、场所等。
此外,指定颜色申请的,应当在商标说明栏说明颜色的具体色号。
指定颜色商标与颜色组合商标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类型。商标指定颜色的,申请书中不要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只需提交彩色图样,并在“商标说明”栏中说明指定颜色的位置、名称、色号即可。
申请人商标说明:商标名称为“77及图形”,数字“7”为艺术设计体,且为指定颜色商标。
规范商标说明:该商标图形由77构成,指定颜色为:红色色值**;黄色色值**;白色色值**。
申请人对色号的说明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没有具体色号的规范指向,申请人想指定的颜色便成了“如图所示”。由于显示器或者扫描仪不同造成的色差,可能会对申请人对商标的规范使用和维权造成困扰。
二、申请人自愿选择填写商标说明的情况
(一)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虽然商标局对“商标说明”的填写规范中要求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实际审查中,对此并没有强制要求。
商标中含有英文的,审查时除检索英文外,还要检索其常用中文含义。商标中含有其他外文的,则会按照图形检索。若申请人在商标说明中说明了外文的含义,审查中会按申请人的说明,审查其中文含义的相同近似情况。
(二)将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三)放弃专用权说明
如:第16105776号“伯朗特大学”商标,指定服务:教育;教学等。申请人商标说明:“大学”放弃专用权。该商标申请人为广东某公司,“大学”为我国高等教育院校的统称,即使该申请人放弃“大学”专用权,该商标依然以“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由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