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安供销社仓库,位于左安圩镇,资产面积750平方米,评估价36000元/年,租期1年;土产公司2号店面,位于川江路,资产面积107.49平方米,评估价32900元/年,用途:商业,租期3年;土产公司3号店面,位于川江路,资产面积91.92平方米,评估价37400元/年,用途:商业,租期3年;农资公司老办公室及14号仓库,位于四里仓库,资产面积995.51平方米,评估价47900元/年,用途:仓库,租期1年。总起拍价:36000元-112200元不等/宗,竞价保证金:7200元-22440元不等/宗,详情见附表竞价标的明细表。
三、租金支付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年缴交,首年租金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付至招标人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的房屋租金应在租赁期年度内第一个月底前付清,每延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且招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特别提示:
1、投标人如是现行租赁户的报名者要先按原租赁合同缴清2024年1-4月份的租金才有招租投标资格。现行租赁户必须在投标前按原交房租渠道将2024年1-4月的房屋租金交至遂川县鑫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注明“**人交**单位2024年1-4月房租”,否则参与竞标的报价无效,资格审查时将取消其竞买资格。
2、招标人对租赁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以招标人移交给中标人时的状态为准,租赁物移交时的状态如与现状有出入,以移交时的状态为准;标明的建筑面积仅供承租意向人参考,如标明的面积与实际有出入且不论出入大小,均不增减租金价款。
4、中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将店面变相转包。
5、如若新中标人需要重新装修,装修时须遵守下列约定:
①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建筑结构。
②装修方案须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③租赁合同终止时(含因中标人违约解除合同情形),中标人添置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和设施设备等不动产(含门、窗、水电管线、消防设施设备、灯具、壁柜、吊顶等)无偿归招标人所有,招标人不给予中标人任何作价补偿且中标人不得人为毁损。
7、中标人在经营中所需的其它附属设施、设备(含消防设施设备等)由中标人自行自费购置和完善。
四、竞价方式:本次采用有保留底价的增价竞价方式,价高者得。
六、标的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竞买人可现场进行查看,对标的情况进行判断,全面阅读本次竞价资料,如有疑问可以在竞价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咨询。
加价幅度均为500元/次或其整倍数;
本竞价标的设有保留价,若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则该应价无效。
九、竞价人的竞价资格条件
1、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3、本场竞价不接受联合竞买。
十、报名流程及注意事项:
5、竞买成交者,所交纳竞价保证金不转抵成交租金,买受人付清所有款项及交易服务费后,凭交易服务费缴费凭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委托人出具的同意退款函到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遂川分中心办理退还手续。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遂川分中心将按保证金退付流程五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回;竞买未成交者,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遂川分中心在成交公示期(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满后按保证金退付流程五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回。
十一、特别说明
2、意外情况的处理:
交易时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委托人、招租机构、交易中心免责:
①所涉竞价项目电子服务、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系统;
②所涉竞价项目电子服务、交易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操作;
③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涉密危险;
④运行服务器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⑤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⑥其他不可抗力(地震、洪水等)原因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1、委托方:遂川县鑫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5170014047(黄女士)
3、国泰新点技术支持:400-998-0000(服务热线)
十三、详情请登陆下列网站并参见《竞价资料》
遂川县鑫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8日
遂川县左安供销社等企业四间商铺1-3年经营权
公开招租网络竞价须知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遂川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屋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及出租单位要求制定本须知。
一、竞价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价高者得,自由竞价。
1、起拍价为1-3年租金总价.
3、所有标的不得经营餐饮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及其它违法违规等项目;
九、竞买人的竞买资格条件
1、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十、网络竞价须知
(一)竞价报名
注:竞价保证金必须从本人或本单位银行账号(要求同名)转出。否则为无效保证金。
(二)竞买资格的确定
1、竞买资格是竞买人发送报价的前提条件,取得竞买资格的报名人可以在竞价开始后参与网络竞价、发送报价;没有取得竞买资格的报名人,不能参与网络竞价、发送报价。
(三)关于交易方式的约定
(四)关于保证金有关事项的提示与约定
交易完成后,保证金遵循原渠道退回的原则,具体为:
竞买成交者,所交纳竞价保证金不转抵成交租金,买受人付清所有款项及交易服务费后,凭交易服务费缴费凭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委托人出具的同意退款函到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遂川分中心办理退还手续。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遂川分中心将按保证金退付流程五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回;竞买未成交者,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遂川分中心在成交公示期(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满后按保证金退付流程五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回。
2.关于竞价保证金注意事项的特别提示:
②报名人支付竞买保证金时,务必按系统提示向开户名为“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遂川分中心”的指定账号转账支付,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不会使用其他开户名,交易中心对入账到非“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遂川分中心”账户的资金不负任何责任。
十一、资格审查
十二、签署成交确认书
买受人资格审查通过当日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视为违约,已交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租金:买受人应在竞价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续延)凭《成交确认书》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买受人按年支付(一年一交)租金,第一年租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支付,自第二年始,后续租金买受人应在该租赁年度起始日的前一个月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以此类推。
开户名:遂川县鑫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遂川县农商银行泉江支行
帐号:178107750000029372
2、产权交易服务费:
按“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文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减半收取【减半后收费标准如下:成交金额(即:成交总价)1000万元及以下为1.4625%;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为1.17%,由买受方承担。
①买受人须在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交至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遂川分中心指定的账户。
②产权交易缴款账号:
户名:遂川县财政局
账号:14379101040011685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支行
备注:***转遂川县行政服务中心***项目交易服务费
特别提醒:投标人如是现行租赁户的报名者要先按原租赁合同缴清2024年1-4月份的租金才有招租投标资格。现行租赁户必须在投标前按原交房租渠道将2024年1-4月的房屋租金交至遂川县鑫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注明“**人交**单位2024年1-4月房租”,否则参与竞标的报价无效,资格审查时将取消其竞买资格。
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和拒付成交租金或拖延支付租金,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所缴交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如不按期交清价款,应按日承担成交租金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时本公司有权取消其买受人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39条规定,将该标的再进行竞价。再次竞价的成交租金低于第一次成交价款的,差额部分由原买受人补足。
十四、提醒竞买人注意事项:
1、委托方(即:出租方:遂川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属企业)和拍卖人对竞价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以委托人移交给买受人时的状态为准,租赁物移交时的状态如与现状有出入,以移交时的状态为准;标明的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标明的面积与实际有出入且不论出入大小,均不增减成交租金。
2、竞买人必须到实地察看租赁物,对竞价标的价值及其所涉租赁物作出自己的判断,竞价成交后,不论竞价标的实际价值和租赁物面积多少,均不增减成交价款。竞买人进入系统应价,视同其已经对租赁物进行了实地查看并作了详细的了解。
十五、场地装修改造说明:
1、买受人只有在现有的基础设施上进行装修改造,不得损坏基本结构,改造方案须经委托方同意。
2、所有改造装修及水电安装和消防工程安装及维修维护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担,委托方概不承担。
十六、参加本次竞价的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须知。
十七、委托方及拍卖机构负责解释以上条款,并有权处理竞价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本须知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
附表:竞价标的明细表
标的序号
房屋地址
用途
现状
楼层
面积(㎡)
租赁期限(年)
总起拍价(元)
竞价保证金(元)
加价幅度(元)
1
遂川县土产公司川江路2号商铺
商业
经营
一层
107.49
3
98700
19740
500
2
遂川县土产公司川江路3号商铺
91.92
112200
22440
遂川县左安供销社仓库
仓储
750
36000
7200
4
遂川县农资公司四里14号仓库及老办公室
995.51
47900
9580
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将座落于店面予以出租,乙方同意承租其中个门面的店房,经双方自愿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1、租赁范围:约计平方米,由乙方承租。
2、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赁期为年。
3、租金及其交付办法: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元,租金共计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在签订合同时应一次性交清房租,且租金必须对公转账(1.账户转账:账户名:遂川县鑫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江支行,账号:178107750000029372;2.扫码转账。见上图二维码,转账时必须备注清楚:**供销社/公司**转**年**元租金。)
4、乙方拖欠房租超过15天,经甲方催收仍不及时缴交,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及无条件收回租赁物,对拖欠租金每延迟一天加收1%滞纳金,甲方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催收。
5、乙方承租店房应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不利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经营项目,否则,后果自负,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租赁期间,乙方承租店房所用水、电,概由乙方负责。
6、乙方经营期间,与经营有关的一切税费等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缴交,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对外形成的债务及纠纷与甲方无关。
7、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将店房转租给他人,否则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当无条件交回店房,并且按该物业租赁合同年租金的5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8、在租赁期内,乙方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该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都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燃气使用不当、在屋内摔倒等乙方造成的人身伤害甲方都不承担经济责任。
9、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工程规划和建设等,对乙方经营产生影响,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拒付租金、请求赔偿。
10、租赁期间,甲方店房内的设施设备(包括电表、水表、水头、阀门、保险盒、电源闸刀、吊线灯、插座、门窗等),由乙方负责日常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乙方交回店房时,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复至正常使用状态,否则甲方可以行使追偿权。
1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拆除、改变墙体、增添固定设施,否则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经甲方同意更改、增添的设施,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更改增添的固定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12、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甲方因自身发展需要或企业改革,需处置承租物时,甲方需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乙方并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不赔偿承租方的任何损失。
(2)如因城镇规划等原因,需拆迁承租物,甲方有权单方面向有关部门行使物权,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赔偿。
(3)因上列原因终止合同时,租金按实际承租天数据实结算。
13、本合同的租金、违约金等均按人民币计付。
1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单位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5、本合同条款乙方已认真阅读,无异议,甲方也详细作了解释说明,并已提请乙方注意合同第3条、第4条、第7条所约定的内容。
16、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协商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