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番询问后,才从对方口中得知,这房子是阴先生抵押给他的房子,他们俩是同学关系,同时也存在债务关系,而且阴先生也表态过这房子是他的。于是他们没多想,就直接把房子进行了装修,准备当婚房用。
随后,于女士告诉刘先生,这房子的主人是她,殷先生只不过是个租客,同时拿出了他们俩之间的租赁合同,希望刘先生尽快搬出房子,否则要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对方。对方却说,你凭什么说这是你的房子。
随后,于女士拿出自己购房合同凭证和阴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时,于先生表示,我房子已经装修好了,让我搬出去可以,但是你要补偿装修费用。
于女士是不可能去承担这笔费用的,于是找到记者来帮忙。
那么事情的真实情况是否像于女士所说的那样,房子里住的到底是谁?又是谁装修的呢?为了核实情况,记者现场拨打了与于女士签订租房合同的阴先生。阴先生表示,自己已同于阿姨确认过,他是要买房子的,同学结婚要装修用,当时阿姨也是同意的。
既然要买,为何一直没打款呢对方却表示,因为做生意的钱一直没回来,所以才没交定金,我们搬离房子就是了。
此时,住在屋里的于先生打开门,跟于女士说明了具体情况,他和阴先生是同学关系,之间有生意往来,阴先生也欠了他一些债,阴先生表示自己有套房子,就直接让他装修当新房了。可直到房东于女士来收房前,他都不知道房子的真实情况。
当记者问道,难道你装修房都不提前看房产证吗?谁料,对方就回应一句,我着急结婚,没有想那么多。
可这样的说辞也太牵强了。以别人手中的房子作为抵押,难道你都不弄清这抵押物是否合法吗
于女士认为是于先生和阴先生俩人合伙诈骗她,而于先生认为是于女士和阴先生合伙骗他装修,然后上门收房。双方各执一词,但其中缘由,恐怕只有阴先生才清楚。
那么,像于女士遇到的情况,房子是否能正常收回,装修款是否由她来承担呢?
这件事中,阴先生的行为,从法律角度上看,属于什么性质?
阴先生没有告诉债主于先生房屋实情,以房屋为己为由,让于先生产生误解,其中有欺诈的行为,而在欺诈行为下签订的合同则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中,(一)在欺诈人方面: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
(二)在被欺诈人方面:指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并不陷于错误,或者虽然陷于错误,但该错误不是受欺诈而产生,则欺诈行为不能成立。
这件事同时提醒我们,不管是房东也好,租户也好,在租房时,一定要确认好合同协议内容,口头承诺并没有保障,一旦遇到事情就很难说得清楚,也容易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