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区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1202-1室房屋租赁项目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瑶海区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1202-1室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2019CFCJ0867
委托方
合肥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0年6月5日9:00始至2020年6月24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0年6月25日9:00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
租期
(年)
租金底价
(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
(万元)
瑶海区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1202-1室房屋
第十二层
混合
约248.23
3
10.4257
1
1.标的坐落位置:瑶海区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办公。
3.房屋内部不得从事娱乐、餐饮等噪音的行业;禁止使用灌装燃气;不得设置餐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20天(含在租期内)。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前三个月租金之和,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签订后,委托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企业库注册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注:已注册入库的意向承租人不需要重新注册
项目登记
2.登记: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0146985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具体官网链接如下: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人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七、其他说明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项目负责人
技术支持
4009980000,0551-6622383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报价流程
(1)系统分为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在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竞买人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成交结果确认:
②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4)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意向方可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未生成有效报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未生成有效报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设置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网络一次性报价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规则如下:
①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②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③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合房租赁(经营))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建筑面积m2,用途为。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免租装潢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整(¥),乙方应在甲方交付房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支付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违约金、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款项,否则甲方将暂不予退还保证金直至乙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以乙方向甲方提交费用交纳/结清证明为依据)。同时,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欠付款项,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上述情形下,若履约保证金仍有剩余,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退还,但申请退还时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或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退还手续。
(一)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租金为人民币元/年(¥)。自年月日起,每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总额的基础上递增%。
(二)乙方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号:
合同期内如甲方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通知乙方。
(三)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三个月为一期,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人民币元整(¥),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上一期结束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乙方需同时承担甲方房屋空置的租金损失),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质量合格、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公告另有说明的除外)。
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若发现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现场提出要求整改,并在整改后办理交接手续。若检查验收无误,双方在《房屋使用移交表》上交验签字,甲方房屋交付义务完成。
若乙方未行使检查验收房屋的权利直接在《房屋使用移交表》上签字的,视为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质量合格、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甲方交房义务履行完毕。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10个自然日内无条件将房屋腾空并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饰、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在收回房屋后自行处置,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上签字视为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饰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或设施设备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免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维护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向甲方赔偿。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除因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终止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或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3、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通知乙方限期腾空搬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历天的;
3、欠付租金等各项费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元整(¥)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反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的;
7、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或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2、租赁期内,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提前4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
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确定损失金额后给予乙方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1、4、5、6、7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并另行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造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租赁期内,乙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方法处理:
(1)提前45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已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提前45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个半月租金元。
(3)未提前45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个半月租金元。
(4)未提前45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个月租金元。
6、乙方同意租赁期内产生的违约金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7、因乙方违约,甲方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的,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公证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租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房屋内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据此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联系地址:
(三)乙方一旦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无需履行任何通知义务,有权单方决定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并有权采用砸锁、推墙等破坏性方式进入该出租房屋内,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无偿取得房屋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且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抗辩异议:
1、合同期满且双方未能续签的情况下,乙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未向甲方返还房屋的;
2、擅自改变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用途的;
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情形之一的。
(四)该房产按中标后现状交付。乙方在竞标前已现场勘查房屋现状,中标后即视同乙方了解并接受房屋现状。凡涉及水电改造、增容、房屋维修(不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签字):
代理人:代理人:
地址(身份证号码):地址(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房屋租赁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合肥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中标单位(人)名称(姓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甲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乙方后,租赁房屋的使用、管理、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和租赁房屋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房屋管理单位,对房屋的质量安全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向乙方移交的租赁房屋质量符合法律规定。
2、甲方作为出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在乙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书面告知甲方。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二次装修方案和装修过程进行审查监督,督促乙方按消防部门审批要求施工,并要求乙方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
3、甲方的义务
三、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甲方的安全整改通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租赁场所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其承租的房屋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在经营场所内配置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5)乙方应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火栓、灭火器等设备设施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6)乙方租用场所仅用作仓库时,确保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甲方所存放的物品的危险特性。
(8)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家庭作坊式的企业;“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9)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在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存放,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10)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电线是否裸露、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11)乙方确保在承租的场所区域内安全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2)乙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3)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4)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5)针对租赁房屋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和与租赁房屋配套使用的变压器等特种设备,由乙方负责租赁期限内的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2、乙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并负责对该部分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
(2)乙方发现房屋质量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3、乙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尽到严格的验收义务,并将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接收房屋后两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在接收租赁房屋时,房屋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3)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4)乙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赔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整改。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立即整改,并给予甲方相应赔偿。
3、如甲方查出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恢复、消除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甲方同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因此产生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年月日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瑶海区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1202-1室房屋租赁项目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