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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导读
1
多家企业收到税收风险提示!
税务局作为征税机关,也在时刻监控着企业的税务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就可能采取进一步行动,其中有一个行为就是给企业下发风险提示函。
1、因疑违规加计扣除被风险提示
经税收大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您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1.日常经营活动工资新金违规加计扣除疑点
2.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雄销额超过本年度无形资产摊销总金额疑点
3.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大于财务报表的研发费用疑点
2.因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异常被风险提示
3.GMV与申报销售额相差近千万元,电商企业收到税收风险提示函
佛山税务机关采取大税收数据监测手段,发现某电商企业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与税务机关在各电商平台监测的销售额相差近千万元,据此,对该电商企业下发税收风险提示函,要求其自查并填写《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向税务机关反馈。
4.因一组发票怀疑涉嫌虚开被风险提示
5.因印花税申报异常被风险提示
现在税局系统真是太强大了,收到税收风险提示该怎么办?让自查的内容一定就有问题吗?
2
不少小伙伴在电子税务局“服务提醒”中收到税务局发送的《纳税风险提醒函》,收到此类信息不必紧张,也千万不可忽视哦!
这是税务局实施税收风险疑点“双推送”模式发送的风险提示提醒信息。它是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措施,主要是为了帮助纳税人遵从税法,履行义义务,降低办税成本,减少纳税风险。
“双推送”是指将税收风险疑点信息推送给税务人员应对的同时,推送至纳税人电子税务局端口,让纳税人知晓税收风险疑点信息,并开展自查自纠的风险应对方式,改变了以往税收风险疑点信息只推送给税务人员开展应对、由应对人员联系纳税人的传统工作方式。纳税人收到税收风险疑点信息需要在期限内完成自查、反馈。
进入“我要办税”——“线上执法”——“提示提醒回函”页后,如果已超出自查反馈期限,页面提示“已过反馈期限,无法再进行反馈!”,纳税人可联系应对人员对风险疑点进行情况说明。
在反馈界面,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自查情况,进行风险自查反馈,填写情况说明。
税务人员会根据纳税人反馈情况,对照纳税人风险疑点信息,分析确认纳税人是否自查自纠到位。对风险疑点基本可排除的,办结“双推送”任务,对风险疑点无法消除的,税务人员会进一步采取递进措施。
友情提醒
注意了!如果第一次推送后,纳税人逾期不反馈的,税务局会再次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推送风险提醒信息。第二次推送后,纳税人逾期仍未反馈、自行纠正不到位或者举证不充分不能排除风险的,可能转为接触式风险应对。所以,小伙伴们收到风险提示提醒信息要引起重视,认真自查、有则改之、据实反馈,避免纳税风险。
3
(一)企业资产类税务稽查重点
4.资产的处置与转让合规性:核查企业资产处置和转让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包括处置收入的确认、成本的结转等。是否存在将处置收入隐瞒不报,以及是否存在转让成本虚增或虚减的情况。
(二)以固定资产为例子分析
2.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核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否则,应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三)与税局沟通时的几点注意事项
3.配合度要高: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如有不清楚或不明确的问题,最好及时向税务部门咨询并寻求指导。
4.保持沟通畅通:稽查期间,企业应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畅通。如有任何变动或需要调整的事项,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确保双方的信息一致。
以上是资产稽查过程中的应对及沟通注意事项,稽查不可怕,可怕的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面对稽查一定要重视,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收入类税务稽查一直是税局稽查的重点,是补税的重灾区。那企业日常应该注意哪些方面遇到税务稽查又该如何应对呢下面具体来分析下:
6.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收入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通过定期内部审计、风险评估等措施,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降低税务风险。
提醒:穿插到每一项业务中的一个重要注意事项就是发票,在税局稽查过程中,发票往往是突破口,所以企业应尽量保证四流一致、尽力取得合规的凭证。
(二)税务稽查时的沟通事项
2.情绪上不要慌。遇事要沉着冷静,否则一来就慌,一问就结巴,那真的是谁也救不了你。
5.向税局写说明或陈述时,一定要条理清晰。要明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疑虑,避免逻辑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回复。
6.寻求专业帮助和支持。对于复杂的税务问题,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支持,如财税顾问或律师。
沟通的最终目的是尽量在有利于企业的角度上达成共识,比如解释后疑点消除、或非故意导致的税收风险,尽量往少处罚或者不处罚的方向去沟通。但这些都是后置的,企业日常还是要做到防微杜渐,将风险提前消灭在萌芽状态。
从深税二稽告〔2023〕946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稽查方面可以了解到,企业未按公告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明其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1、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2、外部凭证: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二)实际业务已经发生未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实际业务已经发生,没有取得发票,区分如下情形处理:
情况一:虽没有取得发票,但是取得了符合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其他有效凭证(如财政票据、完税凭证等)的同样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情况二:如果未取得任何有效凭证,会计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入账;税务上,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相应的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若汇算清缴申报结束时无法取得,对应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
(三)能否凭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会计上: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税法上: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或者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共同接受方可以凭借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醒: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参考文件:
(四)企业存在的风险点及如何自查与布控
1、取得作废发票占比异常
(2)自查与布控:
①若作废的发票处理时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在申报增值税时进行进项抵扣,一般问题不大。比如:销售方开票后未实际交付给购买方,发现开具有误直接作废重开,这种场景下的作废发票。
2、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与发票金额不匹配
①佣金发票一般会开具“其他经纪代理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需检查下取得该编码的发票,实际是否属于有扣除比例限制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若属于需据实填写到A105000表第23行;若不属于税局核实的话做好合理解释。
②检查下A105000表第23行是否忘记填写,填写金额是否准确。
提示:
2)非保险企业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的扣除比例为营业收入的5%;保险企业为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
3、财务费用与发票金额不匹配
(2)自查与布控
②根据权责发生制账上计入2023年的财务费用,汇缴前才取得的发票(2024年的发票),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4、A105000表“其他”纳税调增金额异常
①建议企业根据业务实质合理划分至非其他行次,原则上能划分清楚的尽量划分清楚。
②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前如果不能取得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填写成本费用表之后,把这部分通过A105000表13~30行“扣除类调整项目”对应行次进行调整,没有对应行次的可以填入第30行“其他”。
一
为什么预警指标可以揭示问题?
我们认为任何税种的任何涉税问题,最终都可以体现为一个或者一组数据。
无论是多缴税的风险还是少缴税的风险,最终都是一个数据的概念。因此,可以通过设置税务风险预警指标,来分析评判以前年度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与税务局相比,纳税人更了解自己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更有助于保证指标预警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
设计预警指标的基本思路
我们认为,思路决定出路,正确的思路,影响能否最终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指标体系。
(一)依据税法
预警指标的目的,是揭示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的判断标准,是有关的税法。因此,必须严格依照税法设计有关指标,尤其是具体指标。
(二)借鉴
税务局早就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纳税人进行风险管理,通过风险筛查,风险评估,风险推送等方式,对纳税人实施风险管理,已经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做法。
(三)循序渐进
设计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税务指标,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不断修正,不断完善,绝不是三两年就可以完成的。
(四)重点先行
根据自己所属行业特点和需要,先研究重点税种的重要风险,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证明有效的基础上,再健全、完善有关指标,并逐渐建立涵盖所有税种、所有问题的预警指标。
三
预警指标数据的选取
从哪里选择设计预警指标需要的数据?
(一)申报数据
税务风险最终都体现在申报表上,有关指标的数据必须直接或间接来自有关税种的纳税申报表。
(二)财务数据
(三)发票数据
(四)加工数据
有些数据需要加工后,才可以作为预警指标的数据。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数据。
四
预警指标设计的方法
如何设计一个个具体的指标?一个词:比较与运算。
指标就是标准,检验税务风险的标准,风险都是比较出来的。如何比较?与纳税申报数据比、与自己以往年度比、与可比的同行比等,具体不再赘述。
五
预警指标有效性的检验与改进
设计的指标,是否管用?能否便捷高效地把潜在的税务风险找出来?这就需要检验。如何检验指标的有效性?需要以下步骤:
选择典型企业、确定关键指标、得出预警数据、指标初步分析、人工健康检查、对比预警结果、改进预警指标。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指标只是起一种风险“预警”功能,风险“提示”功能,是否确有风险,最终还是需要人工判定。预警指标的价值仅在于节省人工,帮助人提高税务风险管理的效率与质量。
误区之一:从往——按照以往的做法处理
人的思维与做法总有某种惯性。
纳税人对某个涉税问题的处理方式,一般习惯于按照以往年度的做法,美其名曰保持一致。
如果以往的做法正确,就是与正确保持一致,应该保持一致。但如果以往的做法错误,再保持一致,就是与错误保持一致。与错误保持一致,其结果,不是少缴税,就是多缴税。
可以与以往保持一致,但总不能与错误保持一致。以往如果错了,那就要及时改过来。
度川教育公司外购的软件,计税基础是100万,会计上按照5年摊销,每年摊销20万。但因为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是10年,所以,度川教育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每年都纳税调增10万。
笔者给度川教育公司做汇缴时,公司的软件已经摊销3年,老师基于财税[2012]27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公司可不再纳税调增,而且可以将尚未税前扣除的余额70万元,一次税前扣除。但公司基于和以往保持一致的考虑,继续选择仅扣除10万,纳税调增10万。
度川教育公司的做法,尽管没有少缴税的风险,但主动放弃了税法赋予的优惠权利。
误区之二:从众——按照其他人的做法处理
人难免有从众心理。
在遇到拿不准的涉税问题时,习惯性地问其他人怎么做的,尤其是同行或兄弟单位。如果问三个人,有两个人说缴,一般就选择缴税,即使后来证明错了,也可以理直气壮,因为多数人都缴了。如果三个人有两个人没缴税,即使该缴,后来被税局查到,也能够振振有词,多数人没缴,又不是我自己。
B公司因扣缴个税,一直自税局取得手续费,到底该不该缴纳增值税?B公司心里一直没底,问其他人,都没缴税,理由听起来也过得去,税局给的钱,又不多,怎么还要缴税?
缴税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该不该缴税,看税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增值税的规定,手续费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因为,税局之所以给点手续费,是因为给税局干活了。代扣,实际就是替税局扣税。代缴,实际就是代员工缴税。
现行增值税法规,没有对手续费免税的规定。如果不缴税,被税局补税罚款,纳税人不冤枉。
误区之三:从官——按照税局的意见处理
权力自然意味着权威。
纳税人遇到问题时,尤其是该不该缴税的问题,经常选择按照税局的意见处理,缴税。
比如,C炼化企业遇到的消费税问题之一是,白油是否属于成品油应税范围?不少企业的主管税局认为,属于应税产品,很多纳税人也选择缴税。但是,《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自2023年6月30日起,对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上述白油不属于应税范围,已经缴的税,缴错了,缴多了。
征纳双方都要遵循税法,税局征税的权利,企业纳税的义务,多是有边界的。遇到模糊的问题,不是应该听税局的,而是应听纳税人的。
误区之四:从会——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不自觉地用会计准则处理涉税问题。
企业负责税务工作的员工,多是学会计出身,主要工作是财务,兼做税务工作,脑海里有根深蒂固的会计准则观念,处理涉税问题时,不自觉地基于会计准则,分析判断是否应该缴税。
其实,税法与会计是两套不同的法律体系,处理税收问题,不能用会计准则代替税法规定。不然,就可能酿成税务风险。
D公司受E公司委托,代其持有F公司股权,股权成本是100万,资金来自E公司。后来,E公司指令D公司按照150万元的价格,将其代持的F公司股权转让。D公司的报酬是代持手续费2万元。D公司是否应确认50万的所得,计算所得税?
D公司只认为应确认2万的所得税应税收入,至于另外的50万所得,认为不应确认。因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自己是代E公司持有股权,收入和风险,都不是自己的。
D公司的意见不成立。从法律形式上,D公司就是F公司的股东,其转让股权,按照税法,形成与税局之间的征纳关系。至于其与E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民事关系,不能基于和E公司之间的民事关系,就否认与税局之间的征纳关系。
误区之五:从理——按照道理处理
人往往基于朴素的道理看待问题。
G公司每月给离退休的员工发放补贴,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G公司认为可以扣除,发点钱,于情合情,于理合理。
六
误区之六:从严——宁可多缴不要少缴
因过分担心而极端谨慎。
在处理拿不准的涉税问题时,用多缴税的方式,控制税务风险。处理税收问题,控制税务风险,谨慎是必要的,但用多缴税的方式,控制税务风险,就过分了,在避免少缴税风险的同时,产生了多缴税的风险。这是一种不足取的风险防控方式。
H公司是某集团的财务公司,受集团内甲公司委托,将资金贷款给集团内乙公司。H公司与甲乙公司签署的贷款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当然,根据22号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但22号公告也恰恰说明,在其公布之前,H公司不是纳税人。如果按照之前的规定,就可明确H公司是纳税人,22号公告就不用做此规定了。
七
误区之七:请示——事先请示主管税局
遇到问题,请示税局。
纳税人在处理税收问题时,尤其是能否享受优惠的问题,按照税法规定,本可以自行处理的问题,也去请示税局,希望得到一个保险,得到一个心安,但结果却常常事与愿违,不但得不到保险,反而经常被否决,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一是因为现行税法没有规定税务局有责任为纳税人提供专业意见,二是税务局为规避自己的责任,往往否决纳税人本可以享受优惠的权利。
I公司持有J公司100%股权,股权成本是100万,J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净资产是20万,也就是损失至少是80万。I公司想在法院审理终结之前,就扣除有关的股权投资损失80万。尽管证据确凿,但I公司征求主管税所意见,税所不同意,理由是法院审理没有终结,损失多少不清楚。但I公司最终还是在汇缴时扣除了损失80万,税局也退还了预缴多缴纳的税款。
八
误区之八:屈从——没见到处理决定就缴税
过早地接受税局缴税的意见。
纳税是个法律问题,与税局发生分歧时,只有在见到税局出具的不得不缴税的正式处理决定时,才应该缴税,这样缴税后,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等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最终有可能维权成功。
但不少纳税人在面对重大分歧时,在没见到必须缴税的法律文书时,就迫于税务局的口头劝说或口头压力,缴纳税款。由于是自己认可应该缴税,缴税后,没有复议的资格。
K公司投资可以随时赎回的资管产品,赎回时,是否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价差,缴纳增值税?K公司起初认为不应缴纳,但经不住税局反复做工作,还是缴纳了税款。
其实,赎回时,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现行增值税的规定,金融商品持有到期时,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随时赎回,就是随时到期,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持有到期,之所以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是因为到期意味着金融商品的灭失,发行人将其赎回。而金融商品转让,是转让给第三方。
再举一个正面的例子。L公司向美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享受协定7%的优惠税率,后来税局认为其不能享受协定优惠税率,应适用10%的税率,理由是L公司没有提供美国公司居民身份证明,只拿来美国公司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明。L公司解释,美国公司按照美国税法可选择按照合伙企业缴税,因此,无法提供美国公司居民身份证明,但能提供股东的身份证明,这足以证明不是滥用协定。尽管税局反复做工作,但L公司坚持请税局出具征税法律文书,缴税后,提起行政复议。税局一直没有出文书,L公司问税局事怎么样了,税局回复挂起来了。L公司问笔者挂起来啥意思?实际就是不了了之。
九
误区之九:担心——担心得罪谁
不敢据理力争,担心得罪谁。
不少纳税人在与税局发生分歧时,即使认为自己不应缴税,但由于担心得罪税局,不敢据理力争,选择委曲求全。
不想得罪谁,这是人之常理。但是,担心得罪谁,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
一是不会得罪谁,因为是工作分歧,不是个人恩怨,不要低估税局领导宽广的胸怀,也不要高估领导工作的激情。
二是税局领导经常轮岗,也许不久就换人。
笔者多次协助客户与税局领导据理力争,是否得罪谁,不知道,但没有被谁穿小鞋,客户也没有反映事后被谁刁难。
所以,面对重大涉税分歧,纳税人应据理力争。
十
误区之十:怕稽查——担心被转稽查
如果不缴税,就转稽查!
这是税务局经常对不想缴税的纳税人说的话。很多纳税人因担心被进一步稽查,就违心地缴税。
其实,“转稽查”这一说法本身,就值得琢磨。为什么不说“交稽查”?因为说这话的税局与稽查局,是平级单位。所以,只能说“转稽查”,而不是说“交稽查”。
如果真“转稽查”,稽查局会立案稽查吗?一般不会。因为与纳税人发生分歧的税局,既负责征管,也负责税政,如果应该征税,自己就可以下达处理决定,不必借助稽查的力量。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遇到是否该征税的案例,都是征求税政部门的意见。
笔者服务的多家客户,听到转稽查的提醒,没有一家来的。
一个理念:依法纳税
纳税是个法律问题,应牢固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税法是判定纳税义务的唯一标准,只要依法纳税,税务风险就是可防可控的。
《税收学》教材一般开始就讲税收的定义,介绍税收的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固定性,实际就是确定性,该不该缴税,清楚、确定。
在一个理念的指引下,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并进一步细化为四个方法:业务分析、税法分析、精神分析、法理分析。
绝大多数问题,基于业务分析、税法分析,就可得出结论。如果无法得出结论,就进一步精神分析,无论多么复杂的问题,最多到法理分析,就可得出站得住的结论。
业务分析
业务决定税务,业务分析,就是分析事实。
如何分析业务?分析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易标的、发票开具等事实,分析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分析业务性质和收入或支出性质,判定各自的纳税义务。
下面举两个例子说明:
(一)案例一:运输的例子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将一批货物由北京运到天津,运费是10万元,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具10万元发票,但是乙公司自己没有运输工具,又委托丙公司负责运输,支付丙公司8万元,丙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发票8万元发票,乙公司实际净得2万。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运输合同,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运输责任,则无论乙公司是用自己的工具运输,还是委托丙公司运输,其自甲公司取得的10万收入,属于运费性质的收入,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的合同,乙公司只是负责给甲公司找一家提供给运输服务的丙公司,自甲公司取得10万元,其中2万是手续费,另外的8万,支付给丙公司,丙公司直接给甲公司开8万的发票,则乙公司的2万元,就是代理服务收入,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案例二:投资的例子
A公司投资B信托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A公司的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看双方的合同约定,B公司是否保证A公司的本金或收益,如果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或保证一定水平的收益,保本或保收益,有一保,则A公司取得的收益,就属于利息,就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所以,分析涉税问题的前提,是认清事实,认清业务性质。
税法分析
就是找准可以作为准绳的法规。
准绳也可称尺子,一定要把尺子找准,如果尺子找错了,结论一定是错的。
(一)税法体系特点:有原则、有例外
之所以要找准尺子,原因是税法对同一问题,经常有多项规定。有关的法规,既包括基础法规中的一般性、原则性规定,也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后来下发的例外性规定。
由于税法复杂多变,既有原则规定,也有例外规定,甚至例外规定下面,还有更小的原则规定,原则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则,一定要把有关的法规,都找出来研究,分析确定该用哪个法规,该用哪个条款,是引用原则规定,还是引用例外规定。
(二)资本弱化规定的原则与例外
下面以资本弱化的规定为例,说明税法体系原则中有例外的特点。
1、原则规定
121号文第1条首先规定了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这是原则规定。
根据这一原则规定,假定C公司是非金融企业,其符合税法规定的权益性资本是100万,自关联方借款300万,则只有200万本金滋生的符合规定的利息,可以扣除,另外100万本金滋生的利息,不得扣除。
2、例外规定
但是,121号文第2条又做了两项例外的规定,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第一个条件: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就是与可比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样。
第二个条件:借款方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如何理解实际税负不高于?比如,C公司税前扣除利息支出,可少缴税2万元,作为贷款人的关联方收到利息,需要多缴税2万元,也就是算总账,没有少缴所得税,没占国家便宜。
曾经有房地产客户,被税局挑战自股东借款金额超过债资比,需要补缴所得税,笔者就是基于第2个例外条款,与税局沟通,避免了被补税的风险。
立法原理
税法的精神,就是税法的目的,就是立法宗旨。
根据税法规定无法判断如何处理时,就根据税法的精神分析判断,按照符合税法精神的方向处理。下面通过两个例子分析:
(一)案例一:股息免税政策
以居民企业持有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股息可以免税为例,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鼓励纳税人长期持有,鼓励投资,抑制投机。
在纳税人持有股票不到12个月,就取得股息时,所得税如何处理?
有两种选择:一是先免后征,先免税,如果不到12个月转让股票,再征税。二是先征后免,先征税,持有股票超过12个月,再退税。显然第一种方法,更有助于企业持有股票,更符合税法的精神。
(二)案例二:高新技术企业“双扣除”
如何支持?
28号公告第1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
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如何理解第四季度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最严格的标准,是证书的有效期,涵盖第四季度每一天。最宽泛的标准是,证书的有效期,只要涵盖第四季度的一天,就符合条件。税务总局在解读中,明确按照宽泛的标准,比如纳税人的高新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0月1日,但在12月31日购买设备,也可以享受“双扣除”优惠。
这样处理,更符合28号公告支持高新企业的立法精神。
法理分析
就是根据税法的基本原理,根据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原理,分析该如何处理。
如果按照立法精神也无法得出确切的意见,那就进一步下沉到税法的基本原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原理,基于更基础的原理,分析判断。
(一)税法的基本原理
税法的基本原理,如税不重征,税不漏征,以此确定具体问题的处理方式。下面举个例子:
D公司2023年1月1日投资1000万购买平价发行,年利率5%的债券,2023年7月1日,支付上半年利息25万元,12月31日支付本金和下半年的利息。
D公司在4月份按照会计确认的一季度利息收入12.5万元,计算并缴纳了增值税。6月30日,按照1028万元的价格,转让了债券。如何计算价差,缴纳增值税?
如何计算价差?
1028-1000=28万?
还是
1028-1000-12.5=15.5万
尽管根据现行规定,应按照债券的卖出价减去购入价,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但由于D公司已经就12.5万的利息收入,缴纳了增值税,基于税不重征的原则,D公司转让债券的价差收入,为15.5万元。
(二)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原理
税务局的权利是公权,纳税人的权利是私权。处理涉税问题,也需要遵循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原理。
如果税法不清楚,可左可右,可征可不征,基于精神分析和税法原理分析,也无法得出结论,到底是征还是不征?
这就需要基于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原理,分析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关于德发税案判决书中的判词,可以作为参考:“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负担,减少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在法律存在多种解释时,优先选择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