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企业虚增利润,既符合诚实经营的经济要求,又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作为企业的董事,不但不能参与虚增利润的造假,反而更应对此切实担负起监督职责。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董事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这个忠实勤勉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要求董事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予以监督。法律之所以要强调一个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以及董事对此应尽监督责任,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公司虚假的财务信息在证券投资市场上误导投资者。如果公司的虚假财务信息一旦在证券投资市场披露,那么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就会被公司漂亮的“业绩”所打动而进行投资。此举在为公司带来利润的同时,却由于欺诈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潜在的投资风险,其危害不容小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企业董事在协助、参与业绩造假遭受处罚后,往往以自己不懂财会业务才在决议上签字为由进行抗辩,并荒谬地认为签字并不意味着要承担法律责任。要知道,任何签字只要没有受到胁迫,都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字值千金,得失方寸间”。既然敢签字,那么就应当为自己所签字的内容背书,并承担背书后的法律责任。可见,北大荒这名董事签字不担责的诡辩,充其量只不过是其为逃避责任而推出的一块挡箭牌,徒增笑料而已。
企业虚增利润的造假行为是市场毒瘤,对其必须零容忍。不尽监督义务协助企业虚增利润的董事,同样难辞其咎。遏制企业董事乱签字协助利润造假的行为,既需要所有企业董事坚守法律底线,也离不开司法机关通过具体裁决和典型案例对这种胡乱作为进行惩处。现实中在不少企业热衷虚增利润的情形下,法院判决协助企业进行利润造假的董事败诉,显然具有积极的现实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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