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7日
广东省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有效保障农民集体及农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0年第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1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受委托实施原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核)的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等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并将拟征收土地报批材料的组织、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及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职权委托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政府委托做好拟征收土地报批材料的组织工作;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及实施工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部门是征地报批审查责任单位,承接省自然资源部门用地报批审查上报职能,主要负责全市征地报批材料的实质性审查及上报工作,拟征收土地的城市规划审核工作,指导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征地报批和实施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拟征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确认工作;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工作以及征地补偿登记工作。
第六条?市内各公证处依申请对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张贴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预存和支付,保证专款专用,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地社保工作。园区、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出具社保审核意见书,联合园区、镇(街)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征地听证告知及听证工作,并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分配工作。
第九条?市林业部门是征占用林地审核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申请进行初审,并报省林业局依权限审批;指导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项目实施主体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指导园区、镇街林业管理部门核对征地红线涉及林地情况;根据自身职能,作为东莞市土地审批委员会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监管会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对土地报批提出意见。
第三章???征地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建设规划拟定征地红线,园区、镇(街)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并发布征地预公告。
第十二条?征地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征地范围、位置、面积、地类、土地用途;
(二)???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第十四条?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拟征地红线,组织调查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数量等情况,制作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权利人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
(二)??拟征土地上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数量。
第十八条?听证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含拟征地的权属、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
(三)??拟征地养老保险方案(包含拟征地所需安置的养老保障人数、征地养老保险费用等信息);
(四)??拟征地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包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种类、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对拟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拟征地的权属、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进行集体表决。
通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5日,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第二十一条?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征地预公告、听证告知书公示、集体表决结果公示的张贴情况应拍照取证。制作公示张贴情况备查表,经负责张贴的工作人员、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以及参与张贴工作的两名以上股东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公章,随同征地报批材料一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入征地补偿费指定财政账户或预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征地留用地原则上采用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落实,确需采用实地留用的,留用地用途仅限于工业或公共设施用地。
第二十四条?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规划审核、使用林地审核等手续,并组织征地报批材料,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各园区、镇(街)在开展建设用地报批组卷和审批时,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和林地许可使用手续审核工作同步开展,不得在用地审批完成后再开展征地社保和使用林地审核工作。其中,社保审核意见可后置到征地实施环节完成;林地审核意见可后置到土地供应环节前完成。由国务院审批的用地,征地社保审核意见后置到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前完成;林地审核意见后置到自然资源部上报国务院审批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市自然资源部门收到征地报批材料并经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第四章???征地实施程序
第二十六条?批准征收土地后,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征地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拟定并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公告期限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六)征地红线图。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张贴情况应拍照取证。制作公告张贴情况备查表,经负责张贴公告的工作人员、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以及参与张贴工作的两名以上股东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公证处申请对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张贴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一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征地补偿登记和收集意见办公地点,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期满后,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公告期间的补偿登记情况出具补偿登记情况说明,连同征地补偿登记表一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五)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情况应拍照取证。制作公告张贴情况备查表,经负责张贴公告的工作人员、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以及参与张贴工作的两名以上股东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村小组公告栏进行公示(村小组未设置公告栏的,可在村民小组内村民聚居地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征收镇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栏内张贴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除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张贴外,还应在市自然资源部门网站进行公告。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及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安置措施管理和使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
第三十八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预付或预存征地补偿费时一并支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
(一)??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征地补偿费、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支付情况说明、银行凭证或收款收据;
(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情况备查表;
(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证书;
(四)??补偿登记情况说明及补偿登记表;
第四十二条?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向园区、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拨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