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樟树市水利局
2.执法人员名录
序号
姓名
执法证号码
1
邹宇峰
14080218036
19
雷学明
14080218020
2
姜阳
14080218035
20
邹阳
14080218002
3
刘梦
14080218034
21
徐爱如
14080218019
4
孙聪
14080218033
22
辜璇
14080218018
5
罗海群
14080218001
23
敖华斌
14080218017
6
阮涛涛
14080218032
24
罗昌清
14080218016
7
杨雄
14080218031
25
熊丹
14080218015
8
陈松
14080218030
26
陈智勇
14080218014
9
乐甜
14080218029
27
赵小军
14080218013
10
敖翔宇
14080218028
28
龚哲莹
14080218012
11
陈慧奇
14080218026
29
邱晓军
14080218011
12
彭小如
14080218025
30
陈翔
14080218010
13
肖锦
14080218024
31
黄阳
14080218009
14
聂国刚
14080218023
32
黄勇
14080218008
15
邹杨艺
14080218022
33
邓召云
14080218007
16
余凌志
14080218021
34
杨根荣
14080218006
17
邓军
14080218005
35
杨清安
14080218003
18
熊江华
14080218004
?
????二、执法职责
1、依法査处樟树本级水事违法案件和全市重大涉水法案件,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2、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工程、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3、依法对全市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处理市重大水事纠纷,配合调处省、市际边界水事纠纷。
4、承担樟树本级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规费征收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权限
查处樟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救济途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樟树市政府(办理机构:樟树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高安市或樟树市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