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房屋设计装修方案,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住宅环境质量概述
住宅室内环境质量与人体健康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针对当前住宅装修工程环境污染的现状,应注重设计合理的住宅通风,选用绿色环保的装修材料,并控制材料用量。室内环境污染是指室内各种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有害物质和放射性因素的存在及其扩散而对人类身心健康和生产过程造成危害的现象。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促进了我国住宅装修市场的发展。与此同时,由装修带来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也相即而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1987年世界卫生组织(WHO)调查报告指出:在新建和改建住宅中,约有30%的人患有由室内环境污染造成的“病态建筑综合症”,出现头痛、干咳、恶心和对气味敏感等症状。目前国际上一些环保专家已把室内环境污染列为继煤烟型污染和石油型污染之后的第三代污染问题。
二、住宅室内环境污染现状
在我国,近年来室内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引起了国家及有关部委的重视。2001年12月,我国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这是我国建筑和装修工程首次涉及室内污染控制的规范,《规范》明确将氛、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作为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对象。随后,国家还先后制定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这些规范和标准,对从源头上控制室内环境污染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是受制于规范、标准推广运用的范围,以及经济水平等因素,当前由装修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在我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仍然十分严重。
三、住宅室内环境污染原因分析
装修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原因很多,包括不合理的设计、不合格的装修材料、不当的施工方法以及人们检测室内环境质量的意识尚未形成等。因此,住宅装修工程环境污染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从装修设计、施工和竣工检测等方面进行全过程污染控制。其中装修设计是住宅装修工程的基础,也是对装修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控制的源头。
经统计,环境监测中心根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对新装修住宅进行室内空气中甲醛、苯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检测显示大部分新装修住宅室内甲醛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比较严重,而造成这两种污染物超标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装修材料设计选用不合理,单一材料使用和复合材料使用量较大造成的。
装修设计是指消费者或装饰公司对住宅整体的结构、布局和材料的设计。为控制和降低室内环境污染,装修设计中应着重从室内通风设计和选用材料设计两方面采取措施。
1.室内通风设计
设计合理的住宅通风,加强通风换气,用室外新鲜空气稀释室内环境污染物,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是降低室内环境污染最方便有效的途径之一。一般而言,新风量越多,对人们的健康越有利。国内外许多研究表明,产生“病态建筑综合症”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新风量不足。新风量是指室内补给的新鲜空气量。新风量根据的浓度来确定是大多数国家使用的基本方法。与人体的新陈代谢有关,人呼出的气体中占4%一5%,而新风量标准根据人体的生理需要,要使室内的浓度限制在0.1%,则必须保证每人每小时新风量为30m。
为了保证室内足够的新风量,在装修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建筑物通风。通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种形式,其中自然通风不仅成本低廉,而且通风效果明显好于机械通风。因此,在装修设计中应尽可能设计保留建筑物自然通风,对于隔墙和门窗设置上,应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效果,最好能在设计中形成“穿堂风”,保持室内空气贯通,加快空气流动带走污染空气;对于一些私密性要求不高的房间,可将隔墙改作活动折叠门或设计成通透型置物架;此外,最好不要人为地阻挡室内的通风,如封闭阳台,增加房屋隔断等。对于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功能性房间,由于往往没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可采取机械通风方式,如设置排气装置。排气应当直接排出室外,不能再进人室内循环。
2.选用材料设计
装修材料是室内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不合格的装修材料更是造成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罪魁祸首。综合全国各地对装修材料的检测通报,污染物含量超标和物理性能不达标是当前不合格装修材料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面对良莠不齐的建材市场,如何在装修设计中合理选择装修材料,对于控制室内环境污染就显得尤为重要。提倡简洁设计,减少各种装修材料的用量,降低污染物的累加效应,是装修设计中控制室内环境污染源的一项重要措施。简洁设计就是按照简洁、实用的原则进行设计,不设计一些华而不实,既浪费资源,又影响日常生活舒适程度的装饰项目。
装修设计中,还应注意搭配各种装修材料的使用量,装修设计所选用的材料合理与否,是控制室内环境污染源的另一项重要措施。在设计过程中,对于材料的选用要考虑两点:尽量减少使用可产生严重化学性污染的材料,如溶剂型油漆、化纤地毯、胶水、密度板等;多使用无机材料,无机材料大部分都是无害、安全的,如各种工艺玻璃、金属、铸铁等。在选用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人造板材、涂料以及胶粘剂等常用材料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对住宅装修的要求,设计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绿色装修材料。
(1)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如石材、陶瓷、石膏板等,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的放射性限量指标。住宅工程作为Ⅰ类民用建筑,必须采用放射性指标限量为A类的装修材料。有些天然石材的设计选择要尤其注意,一般来讲,岩浆岩中的酸人岩,如花岗岩,放射性含量较高;沉积岩中的碎屑沉积岩,如页岩,放射性含量也比其他石材高。花岗岩和页岩都不适宜选做住宅的装修材料。
(3)涂料主要由胶结基料、颜料、填料、溶剂及各种助剂组成,一般用于内墙、顶棚、门窗、家具等物体的表面,是装修中使用面积较大的材料。按是否使用有机溶剂分为溶剂型涂料和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多用于木器、金属表面的涂饰,含有大量挥发性有机溶剂,对室内环境污染较大,最好不要选用。水性涂料因其以水为稀释剂,所以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较少。用量较大的内墙涂料,可以采用乳胶漆这类水性涂料,而木器涂饰也建议选用水性木器漆。
(4)胶粘剂和涂料一样,主要由胶结基料、填料、溶剂及各种助剂组成,胶粘剂由于粘接后被材料覆盖,有害气体迟迟散发不尽,所以对室内环境的危害比涂料还大,必须严格选用。在保证正常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量选用低毒性、低有害气体挥发量的溶剂型胶粘剂和水性胶粘剂。
关键词:房屋设计;房屋造价;应用
一、房屋工程造价对房屋设计的作用
1、有利于各项资金分配使用更加合理化
在房屋建设的过程中,房屋建设投资主体,要加强对房屋建设造价的整个过程的管理工作,这对有效控制投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以及管理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因素,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房屋造价要先需要在投资决断之时,对房屋造价进行必要的预算,在此基础上来分析资金的使用分配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可以使各部分的资金功能最优化。通过分析还可以对整个房屋工程各部分的功能建设重新进行资金分配,以达到房屋项目工程与成本之间的比例更加合理。
2、强化资金控制
对房屋造价进行大概估算,我们对各个项目的资金投入比例状况就会有所了解,通过了解我们可以在房屋工程关键的部分花更多的精力和事件去管理、控制,以避免管理过程中没有无重点的状况。只有把握了重点,才能提高房屋造价控制的效率。使投资效果更好。如果需要调整房屋设计方案,也可以通过及时调整,改变相应的投资结构。
3、增强房屋造价控制的主动性
要想使房屋工程造价管理日趋成熟,事先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和控制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才能增强造价控制的主动性,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以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4、在设计阶段控制造价效果最明显
二、房屋工程设计对房屋造价的影响
根据资料分析,房屋工程设计费用虽然只占工程全部费用的不到1%,但在决策正确的条件下,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可达75%以上,在一定程度上,房屋工程造价确保了房屋设计的深入程度。显然,工程设计是影响和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重施工、轻设计的传统观念必须克服。下面以民用建筑为例,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工程设计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1、建筑物平面布置
在相同建筑面积时,住宅建筑的平面形状不同,住宅的建筑周长系数K周(外墙长度/建筑面积)也不同。K周越大,则墙体面积、基础长度、门窗面积、墙身内外装饰面积等工程量也越大,因此,应合理控制K周以降低工程造价。
2、楼房进深和长度
加大楼房的进深,可相应缩短外墙长度,从而减少墙体面积系数,节约用地并提高建筑容积率,从而降低工程造价。墙体面积系数(墙体面积/建筑面积)是衡量墙体比重大小的重要指标,在多层住宅建筑中,墙体所占比重较大,是影响造价高低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尽量减少墙体面积系统,以降低工程造价。据专家分析,住宅进深在11米以下时,进深每增加1米,每亩用地可增加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进深在11米以上时,效果虽有下降,但仍可增加建筑面积,但进深过大将会影响室内采光和通风,对工程设计、功能分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一般将住宅进深控制在11米~15米较为经济。对于住宅长度,据专家分析,长度在30米~60米时,每加长10米,每亩用地可增加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超过60米,效果不显著,且60米以上需增设带有两层隔墙的温度伸缩缝,90米以上需设贯通过道,均需增加工程造价。因此,一般住宅以3个~4个单元、房屋长度60米~80米较为合理。
3、楼房层数
仅从住宅建筑的经济角度考虑,应该说多层住宅具有降低造价和使用费用、节约用地的优点。据资料分析,多层住宅楼层层数与造价关系如下。
将一层住宅造价定为100,则二层为84.72,三层为78.51,四层为74.98,五层为73.65,六层为72.37。因此,可得出结论,六层以内住宅的层数越多,造价越低,且相邻层次间造价差值也越小,多层住宅以采用5~6层为好。
4、楼房层高与净高
楼房的层高与净高不仅直接影响工程造价,而且影响到建筑退让空间的距离。据资料分析,住宅层高从3米降到2.8米,平均每套住宅综合造价可下降4%左右。平均每降低0.1米,能降低造价2%左右。这是因为层高和净高的降低可以使基础、墙体、柱、内外装修、管线、采暖等工程量减少,从而降低工程造价。一般住宅层高可控制在2.7米~2.8米。
5、图纸设计质量与复杂程度
图纸设计质量与复杂程度决定工程造价的高低,设计越复杂、标准越高,造价越高,反之造价越低。虽然不能简单的以工程造价的高低来衡量图纸设计的优劣,但在抗震裂度相同、使用功能相近的情况下,工程造价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范围,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图纸设计就可能存在不经济之处,甚至存在浪费现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其一,可能是由于建筑单位盲目追求高标准,其二,可能是由于设计本身太过保守,分析以上两方面又都是由于不研究工程造价、缺乏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造成的。如何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有效控制造价,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房屋工程造价在房屋设计中的应用
1、使房屋设计简单化
一般来说,房屋的形状越规则、面积越小,其造价也就会相应比较低。如果房屋的造型复杂、面积又大、形状又不规则,它需要的材料、人工、工期等各方面的费用都会相应提高,这样工程造价就会相对较高,所以工程控制就会对这样的房屋设计在实际的可行性方面进行否决,这就显示了工程造价在房屋设计中的应用效果。
2、使房屋的高度最优化
房屋的高度越高,其所包含的楼层数也就越多,这就意味着其造价也就越大,但是它的单位面的费用相对会降低。从工程造价的控制角度来说,我们需要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我们也需要对房屋的位置、交通状况等这些具体因素进行分析。如果在繁华的城市中心,楼层越高越好。因为这里的地皮比较贵,楼层越高,工程造价在控制方面来说就越合理。对于那些低价不是很贵的位置来说。楼层相对较低,单位费用就会合理些,这样相对科学些,所以房屋造价在一定程度上对其高度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
3、促进各种新技术的应用
房屋造价控制就是为了实现建筑工程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投资主体的投资目的。为进行工程造价控制,我们在选择建筑材料时,有一些会含有一些科技含量,也就是要使用一些新技术,虽然在价格上可能要贵一些,但是它在使用年限、质量上要好很多,这些方面的特性要比其他产品更有优势,综合它的总成本我们会发现在工程中运用一些新技术对整个工程来说是很有力的,实际上,这也是工程造价在房屋设计中发挥作用行式的表现。
四、结语
参考文献:
[1]王平.论建筑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J].内江科技,2010年02期
[2]周慧兰,张孝忠.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的现状及方法探讨[J].山西建筑,2010年25期
[3]王善丽.建筑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J].山西建筑,2007年03期
【关键词】结构设计;建筑结构;优化技术
随着当前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在各个领域中的设计概念也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在建筑设计的过程中,结构设计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设计过程,是采用先进的思想和手段通过结合当前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先进理论和技术指导进行综合设计和处理的过程。在当前房屋结构设计的过程中,结构优化是保证其设计质量的关键,是减少设计中各种问题和质量通病的保证性因素。在房屋设计的过程中,通过优化结构设计来实现房屋基础设计和屋盖方案设计的优化性能,更是实现经济性能与社会性能提高的过程。
1建筑结构设计优化方法的应用及实践价值
1.1结构设计优化方法的应用
结构设计优化方法和技术的应用一般都体现在房屋工程结构设计的总体优化设计方案,是通过对房屋设计过程中各种问题与设计方案进行分析与思考的过程。具体体现在房屋工程结构总体的优化设计和房屋工程分部结构的优化设计两方面。其中房屋工程设计的过程中包含了房屋基础结构的设计优化方法,屋盖设计优化方案以及周围各种就此胡结构方案的优化设计措施,其设计的过程中是一个严格计算的过程。对以上几个方面的优化设计还包含选型、布置、受力分析、造价分析等内容,并应在满足设计规范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围绕其综合经济效益的目标进行结构优化设计。
1.2结构设计优化方法的实践价值
在满足建筑结构长远效益的前提下,在建筑结构设计的过程中要通过对长远利益的分析与探索来实现投资过程中的各种投资成本与建筑建构合理化可靠性能的设计方案和设计过程。与传统设计相比,采用设计优化技术可以使建筑工程造价降低5%~30%。优化技术的实现能够在结构设计的过程中合理的利用各种课循环利用的材料,降低设计过程中对环境要求和对各种能源消耗的因素,使建筑结构内部各单元得到最好的协调,并具有建筑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度。同时,它还可为建筑整体性方案设计进行合理的决策,优化技术是实现建筑设计的“适用、安全和经济”目标的有效途径。
2民用建筑结构设计与经济性的关系
2.1结构设计与用地的关系多层或高层住宅建筑中,总建筑面积是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层数越多,单位建筑面积所分摊的房屋占地面积就越少。但随着建筑层数的增加,房屋的总高度也增加,房屋之间的间距也必须增大。因此,用地的节约量并不随建筑层数的增加而按同一比例递增。
2.2结构设计与造价的关系建筑层数对单位建筑面积造价有直接影响,但影响程度对各分部结构却是不同的。屋盖部分,不管层数多少,都共用一个屋盖,并不因层数增加而使屋盖的投资增加。因此,屋盖部分的单位面积造价随层数增加而明显下降。基础部分,各层共用基础,随着层数增加,基础结构的荷载加大,必须加大基础的承载力,虽然基础部分的单位面积造价随层数增加而有所降低,但不如屋盖那样显著。承重结构,如墙、柱、梁等,随层数增加而要增强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这些分部结构的单位建筑造价将有所提高。
2.3高层住宅结构设计与经济性的关系住宅的层高直接影响住宅的造价,因为层高增加,墙体面积和柱体积增加,并增加结构的自重,会增加基础和柱的承载力,并使水卫和电气的管线加长。降低层高,可节省材料、节约能源,有利于抗震,节省造价。同时,除降低层高可以减少住宅建筑总高度,缩小建筑之间的日照距离,所以降低层高能也取得节约用地的效果。
在相同建筑面积时,住宅建筑平面形状不同,住宅的外墙周长系数也不相同。显然平面形状越接近方形或圆形,外墙周长系数越小,外墙砌体、基础、内外表面装修等也随之减少,并且受力性能好,造价会降低。考虑到住宅的使用功能和方便性,通常单体住宅建筑的平面形状多为矩形。
3结构设计优化技术在建筑结构设计中的应用
3.1直觉优化(概念设计优化)技术与建筑结构设计对于同一建筑方案,可以有许多不同的结构布置设计;确定了结构布置的建筑物,即使在同种荷载情况下也存在不同的分析方法;分析过程中设计参数、材料、荷载的取值也不是惟一的:建筑物细部的处理更是不尽相同,这些问题是计算机无法完全解决的,都需要设计人员自己作出判断。而判断只能在结构设计的一般规律指导下,根据工程实践经验进行,这便是前面所说的概念设计。因此,概念设计存在于设计师对多种备选方案进行选择的过程中。
3.2概念设计处理的实际建筑设计问题概念设计所要处理的问题多种多样。但可以肯定的是希望通过概念设计,建筑结构能在各种不期而遇的外部作用下不受破坏,或将破坏程度降至最低。因此,分析如何应付建筑物可能遭遇的各种不确定因素成为概念设计的重要内容。其中,地震作用最为难以琢磨,破坏性也最大。故而,建筑设计过程中就应该未雨绸缪,从计算及构造等各个方面都要采取一些有助于提高抗震能力的措施,不利于抗震的作法则应尽量避免。刚度均匀、对称是减小地震在结构中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手段;延性设计则能有效地防止结构在地震作用下发生脆性破坏;多道设防思想能使建筑在特大地震作用下次要的构件先破坏,消耗一部分地震能量。这些抗震设防思想在整个设计过程中都应该作为概念设计的重要指导思想。
关键词:
节能环保;建筑装饰装修;项目施工;实际应用
前言
我国一直秉承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战略,在经济飞速发展建筑行业不断进步的今天,为了建筑行业和国家的未来响应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筑行业越来越注重与环保节能技术的有机结合,从而实现减少建筑废物的产生,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目的。伴随着人们对建筑行业要求也来越高,建筑行业本身也应当落实环保观念。因此在建筑装饰装修的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当积极采用环保材料,通过合理的技术手段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污染。落实和发展环保节能技术在建筑装饰装修中的应用将大大提高建筑行业的施工水平,最大程度上满足人们对建筑建设的环保需求,积极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
1环保节能技术在建筑装饰装修的实际应用情况
2建筑装饰装修存在的环保节能问题
2.2建筑装饰装修监管的问题
3环保节能技术在建筑装饰装修中的应用措施
3.1对环保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为了确保环保节能技术在建筑装饰装修中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就要对集体的装修对象进行设计和规范。在进行装修方案设计前要对实际的装修对象进行实地的考察和分析,考虑业主的实际需求,在保证满足业主的需求的情况下减少复杂材料和非环保材料的使用。对房屋的有效空间进行合理利用,充分利用现有的装修材料。对房屋进行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其实际的使用功能,减少非必要装饰的出现,节省建筑材料。房屋设计是节能环保技术运用的基础,只有合理的设计方案才能最大化的发挥环保节能技术的功能进而实现装饰装修环保节能的目的。
3.2墙体节能技术
墙体是整个房屋的基础框架,也是进行冷热交换的重要媒介。墙体的节能技术就是多墙体进行保温处理。外墙围护结构是房屋热量损失最严重的地方,非常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温处理,在进行保温施工时要充分考虑所使用的保温材料具备的特性,以便满足不同房屋的不同需求。通过外墙保温技术的运用能够有效减少外部环境对室内温度的影响,使得室内温度稳定在较为舒适的范围,减少空调、地暖等耗能严重的设备的使用。采用对太阳辐射有较高耐受力的材料能够有限减少紫外线对墙体的腐蚀,减少对外墙的维护。施工人员要格外注意防水层的施工,确保保温材料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在确保保温功能能够正常发挥时,要对其外部的装饰涂料进行慎重选择,确认涂料本身不会挥发有害物质不影响保温层的功能发挥,提供舒适美观的居住环境。
3.3门窗节能技术
房屋内的门窗也是进行冷热交替的重要部位。在门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门的隔热性,对门和墙体的连接处进行密封处理避免两个空间空气的直接接触。在窗户玻璃的选择方面,可以采用双层玻璃,两层玻璃中间留有空隙,极大地削弱了玻璃的热传导能力。同时在进行玻璃安装的过程在注意安装过程中的密封性,对周边框架使用密封条进行密封。同时也可以对外层玻璃进行处理,减少外部紫外线的进入,在夏季能够有效防止太阳辐射增高室内温度。
3.4合理的空间布置技术
在进行房屋空间实际利用时,要充分利用房屋本身产生的“过堂风”避免空间出现过度拥挤。同时合理的空间布置,能够充分利用外部的自然光而减少对点灯的使用。在不使用电灯的情况下保证室内的光线充足。同时,合理的空间能够为绿色植物提供生长空间,不仅降低了室内的温度也提供了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4结语
参考文献
[1]张智慧,代清冬.探析我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现代装饰(理论),2016(03).
[2]门新明,曹慧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建筑装饰装修,2014(06).
[3]康艳兵.建筑节能关键技术回顾和展望———我国建筑节能技术发展回顾[J].中国能源,2003(11).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等活动,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房屋装修活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六)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按照约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受让人和承租人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查询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其拆除、变动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受让人有权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坏除外。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十条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房屋装修经营者不得承接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装修工程。
第十一条非住宅房屋装修,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装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报送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收到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后,应当将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将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可能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或者当事人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报告,或者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确认存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书面责令房屋装修经营者停止施工,并采取恢复原状、维修加固等改正措施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房屋装修经营者拒不停止施工,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且房屋内无人居住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书面通知供电单位实施停电措施,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施工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装修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房屋和养老服务用房的,禁止在二层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墙或者石材建筑幕墙。
第十四条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发现建筑幕墙存在破损、脱落等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或者房屋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检测时限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设计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未载明检测时限的,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内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首次检测后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幕墙安全性检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
建筑幕墙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能否继续使用的意见。设计单位出具可以继续使用意见的,应当重新确定使用年限;出具不能继续使用意见的,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更换。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二)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三)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届满的,还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四)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图纸灭失的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满三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三十年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或者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业,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给他人居住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要求,再次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无需依照前款第五项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本条例实施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已经用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且该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或者出租行为延续到本条例实施后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因自然灾害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且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重大险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列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
(一)进行挤土桩施工的,距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进行基坑开挖的,距基坑边缘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进行地下隧道、盾构施工的,距洞口边缘两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进行爆破施工的,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进行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的,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前款规定的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明显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八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含复核鉴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为下列单位:
(一)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同时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相应结构工程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鉴定,以及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和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房屋因具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需要进行的鉴定,应当由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五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阶段性鉴定意见,并在六十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事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检测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涉及地基基础的,应当同时由注册岩土工程师签章。
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确定房屋危险性等级。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提出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理意见;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委托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对危险房屋实施维修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出具维修加固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或者其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复核鉴定报告,当事人对复核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核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
原房屋所有权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农村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危险房屋的治理改造。
经鉴定为成片危险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其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改造。
第二十五条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造成房屋危险的,解危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共同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
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者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的,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安排资金用于补助低收入家庭房屋和因不可抗力损坏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应急处置等费用。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侵权行为或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缺陷导致房屋危险的,解危费用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或者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价值减损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危险房屋安全检查、监测制度,完善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储备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对水、电供应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进行控制;
(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三)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
(六)组织人员撤离;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损毁、灭失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排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排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照违法建筑处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处置前,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和危险房屋维修加固后的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系统。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录入房屋安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
第三十四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转让危险房屋或者以危险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当将危险房屋情况如实告知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转让或者抵押手续的,还应当如实告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向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提示危险房屋安全风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房屋转让当事人申报成交价格时,应当将危险房屋信息告知受让人。
第三十五条鼓励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求相适应的险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测、重点巡查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不委托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周边房屋成为危险房屋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影响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周边房屋安全影响跟踪监测或者未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第四十二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负有责任的鉴定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或者未按照规定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实施解危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会公布或者告知有关部门、危险房屋受让人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构筑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对房屋结构完损状况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六条临沂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实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制度。
第二章安全鉴定
第八条临沂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第九条达到下列使用期限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一)使用期满三十五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含钢结构)房屋;
(二)使用期满三十年的砖混结构房屋;
(三)使用期满二十五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四)使用期满十年的简易结构房屋;
(五)使用期每满五年的公共场所房屋;
(六)房屋结构变更、改变使用功能、加大荷载的各类房屋;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交易、抵押、租赁、评估活动前;
(二)涉及房屋安全纠纷的;
(三)其他认为需鉴定的房屋。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向鉴定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进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报告书。
第十四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分为以下四类情况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不能使用,也无修缮价值,但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五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和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和法定计量单位,填写鉴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书上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可按规定收取鉴定费。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地质勘查、检测等特殊工作内容时,其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计收,不包括在鉴定费中。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经鉴定属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使用人(或申请人)承担;受理房屋安全纠纷的鉴定费由司法部门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十八条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执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房屋的安全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权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异产毗连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履行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以危旧房名义进行翻建改造的,必须持有房屋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书。未经鉴定机构鉴定和出具危房鉴定报告的,有关部门不予立项,不得办理其它各项手续。
第四章房屋再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屋使用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原有房屋的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和改变使用功能、影响原有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申请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第二十九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
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三十条装修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十一条申请原有房屋装饰装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签定的协议;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原有房屋建筑结构设计、施工图及其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说明;
(四)鉴定机构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房屋装饰装修设计图纸(或设计方案)及有关文字说明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房屋再装饰装修:
(一)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经修缮加固处理达不到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的;
(二)整幢属于危险房屋的。
第三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必须保证原有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三十五条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造成损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依据《山东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
一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违反本规定,属危险房屋出租的,出租无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出租所得价款,并对出租人处以非法出租所得价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之规定,房屋装饰装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申报登记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使用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类房屋(含构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动。
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危险房屋防治是指对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进行鉴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含建制镇)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共事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教育、文化、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以及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作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不得拒绝、阻挠对房屋的维修和安全检查。
第七条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的;
(二)在楼板或者阳台板面等主体承重构件上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
(三)破坏或挖掘地下基础的;
(四)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每年应对其使用的房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危险情况应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第九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必须按设计部门出具的增荷设计方案实施,并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用房(车站、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交易场所、礼堂、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自投入使用起,每5年必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发生后,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及时向鉴定机构委托安全鉴定。
第十三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危险房屋,拒不按照处理意见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有权指定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关于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共同承担治理责任。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有险情或对房屋安全有疑问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有危险症状的房屋,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达到或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尚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必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做出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报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或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在所管辖区域内,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
第三章安全鉴定
第十九条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二)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三)负责承办房屋安全纠纷的技术鉴定;(四)负责发放危房通知书,受委托对加固改造房屋进行鉴定;(五)参与房屋损毁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灾;(六)受委托对遭受灾害侵害的房屋损坏程度及其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七)承办第十一条规定和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安排的其它例行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或部门参与鉴定。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建筑设计或施工经验,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岗位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需要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当事人无法提供前款第(三)项资料档案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现场查勘、测试。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接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委托人是否予以鉴定。
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技术分析的,鉴定机构应受理鉴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建筑物环境,搜集有关技术资料;(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房屋的各种破损数据和状况,并绘制草图及拍照;(四)整理技术资料,进行检测验算;(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综合判断,作出鉴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房屋经现场鉴定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结构、难度较大的一般不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职称和岗位证书编号;(二)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三)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依据和申请办理危房改造、维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纠纷处理的合法依据。
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无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资料无效。
第三十一条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20日内,报请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另行指派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另缴鉴定费。
第三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参照标准: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执行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鉴定执行国家《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对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发现房屋损坏不及时维修,有险不查的;(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给他人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行为人、使用人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任意拆墙打洞或对房屋使用不当的;(二)房屋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三)行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导致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异产毗连或共有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已查出险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绝或拖延而导致事故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实施禁止行为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施工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室内装修装饰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不经安全鉴定、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交易和房屋所有权证,属于商业用房、文体娱乐用房责令其停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拒绝、阻碍、刁难房地产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执行公务,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关键词:房屋;厕浴间防水;维护
近年来,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促进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需求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过去的有房住到现在住的舒适型发展,其房屋设计标准和施工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厕浴间的设计水成为房屋档次的衡量标准和依据。以卫生间来说,在过去施工和设计中都是采用1.5m×1.8m左右的尺寸,而逐步上升发展到当前的2m只2.4m,甚至有些地区还出现了3m至3.5m以上的超大型,特别在一些休闲度假村和酒店中,都出现了较大的卫生间标准。而在住宅建筑中,由于人们惯用了宽敞舒适和依据的施工要求,并且在厕浴间中不但要求能够满足正常的生活功能,并且要有浴缸等全套洗浴设施,还有完备的化妆空间,甚至是还要能够防止大座椅和沙滩椅等。这说明在当前人们厕浴间要求逐步提升。
1.厕浴间防水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1)厕浴间防水影响最大。厕浴间的防水与屋面防水、外墙防水以及地下室防水是当前建筑工程中的主要防水施工措施,其中厕浴间防水系统的影响面最广,影响效果也最大。厕浴间在出现渗漏的时候,不仅影响了自家的室内环境和居住条件,同时也严重的影响着周围邻居的居住质量,因此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严格处理和分析。
(2)厕浴间防水污染最大。厕浴间漏水的污染最大,因为厕浴间是生活排污和排便的场所,所以,对环境及人的影响最大。而且影响周期长,不论天气气候都会影响住户。
(3)厕浴间防水最难。一方面,厕浴间防水施工难,因为厕浴间面积狭小,而且平面和纵向往往极不规则,加上里面埋管又很多,既要有水平面整体防水,又要有管导垂直面防水。所以防水施工难。另一方面一旦出现渗漏,维修恢复难,往往要敲开地面,换拆管件,且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所以对厕浴间的防水必须在修建时,引起开发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重视,不能把厕浴间视为一般的辅助面积,恰恰相反,这是建造质量控制的重点与难点。
2.解决、卫生间防水技术难题的途径与措施
2.1从管理上加强重视,严格认真学习实施规范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监单位必须全面掌握国家有关防水层的强制性标准,在卫生间四周墙体根部设置防水带,了解学习先进国家在厕浴间防水方面的经验教训,国外一般在厕浴间防水中优先考虑整体(涂料)防水,因为厕浴间墙地面不规则。在穿地面、墙面的管道中加设防水条等防水处理。对开发商的质量行为需加强管理,杜绝发生以下降低防水质量的现象:
(1)有的开发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随意修改设计,降低防水标准,甚至有些开发商或施工单位随意取消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
(2)有的开发商随意转发包,雇请非专业队伍进行防水工程施工,由于操作不规范,选料不严格,防水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2.2开发和选用适当的防水材料
应根据不同的条件选用适当的防水材料,随着材质、温度及施工简便等条件综合考虑采用不同的整体防水材料,如聚胺脂、丙烯酸等优质材料,严把材料合格证及出厂证明,认真抽检等,对潮湿条件可考虑水泥基的复合材料,对温差较大的部位,应采用柔性涂料或具备柔性的复合材料。对维修部位,因为一般潮湿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能带潮施工的材料。
2.3加强设计要求,提高设计深度
设计人员应全面学习规范,了解防水新技术发展,有些设计没按要求设置防水层或防水圈,有些设计不了解厕浴间防水与地下防水或屋面防水的不同,采用卷材防水,往往因铺贴不实折转多,而造成空鼓、开裂,导致墙、地面渗漏。如有些设计卫生间沉箱没有做细部大样设计,往往仅在建筑设计说明里写上一句话,如沉箱底板的排水坡度如何找?架空板如何制作、安装?二次排水地漏如何设置等均未图示。设计人员应按设计深度要求,详细交代有关细部的做法,并应提供细部构造详图。除了设计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在排污竖管和楼板交接处设计止水圈,加套管以外,施工单位在图纸会审时应针对有关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质疑并及时取得修正。
2.4加强施工管理,减少质量通病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没有认真进行施工方案设计及施工管理不到位,经常发生以下现象:
便池沉箱底板抹灰没有按设计要求找好坡度,致使箱底积水排泄不畅。正确的做法是,底板抹灰时以地漏为最低点,找好设计要求的坡度,按防水地面砂浆面层的操作要求精心做好抹灰工程。沉箱空间随意用建筑垃圾堆填,加大了底板负荷,且易堵塞地漏。按照正确的做法,沉箱内不应填充杂物,沉箱应经过试水确认无渗漏现象后,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盖板将箱体覆盖并填缝密实,然后与地面一起做楼地面抹灰工程。
管道与洁具安装完毕后不作渗水试验,待工程完工后交工时才发现漏水而进行修补,费工、费时、费事。凡管道和沽具安装完毕后都应按要求进行试水和渗漏试验,以防渗漏事情发生。
2.5加强使用指导,维护正常使用
应对用户加强教育,防止装修使用过程中破坏结构,影响正常使用。如有些住户房屋进行装修时,为了用砖墙包裹管道,在管道周围随意凿孔,不慎将管道打穿,造成漏水。在工程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由于随意倒入建筑杂物而造成管道堵塞,在用铁棍捅通过程中,不慎将存水弯头捅穿。在铺装卫生间地面砖时,为了凿掉水泥砂浆面层,将已经做好的防水基层破坏。卫生间渗漏现象往往是多方面的。所以,必须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观念,对全过程各环节、全方位、全员进行教育和质量管理,只有这样才会使厕浴间防水问题有一个根本的改观。
关键词:燃气管道;室内设计安装;以人为本
Abstract:Thispaperanalyzesthewidelyexistingindesignandconstructionofcitygaspipelinecannotbepeople-oriented,thecausesoftheproblem,andputforwardthewaytosolvetheproblem.
Keywords:gaspipelineinstallation;interiordesign;people-oriented
目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追求良好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而以人为本适应这种要求的做法在各行各业中都有了比较明显的体现。象在建筑行业内,住宅设计和施工要有超前意识已成为共识,比如毛坯房的出现。但是目前,住户室内配套设施的燃气管道设计和施工如何与现代化住宅配套,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审美要求越来越高的家庭装修潮流极不协调。笔者在燃气公司长期负责工程管理工作,入户安装的燃气管道,一般采用室内挂表方式。这种方式施工简单,接口少,燃气表不易受到意外损坏,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弊端逐渐显现。主要有以下几点:
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室内燃气管线的设计和施工没有做到以人为本
现在很多住宅燃气的设计还是沿用旧的模式,思路仅仅停留在不违反设计规范上,没有将厨房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只是考虑施工方便,安全系数高等因素,不但不美观,而且缺乏以人为本的关怀。这样用户在入户时,往往由于燃气管道或表具距烟道太近而无法安装抽油烟机,只得要求燃气公司改造。有些居民用户为追求装修的整体效果,擅自将燃气管道埋到墙里,还有用户把燃气表密封到橱柜中,抄表时打开,平时密封。由于包封隐蔽,如有燃气泄漏很难发现,极易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甚至发生起火爆炸。目前燃气公司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多数都是采取恢复原状、简单的罚款等事后补救的办法,费事费力,居民用户意见很大,而没有从事前控制的角度解决问题。
2.为偷气提供了可能性
3.设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楼房图纸时往往不会考虑燃气安装的特殊性
这可能造成有的燃气管道需要从房间内穿过,有时与上下水管混在一起,致使有些地板砖已经贴好的厨房需要穿燃气管道而被破坏。
4.新技术的应有不到位
近几年,IC卡燃气表技术不断走向成熟,但目前笔者所在的城市还在安装使用普通燃气表,由抄表员挨家挨户地抄表,增大公司经营支出。主要原因之一是整体改造一次性投资太大,住户往往反对。而新技术的应用往往节约大量的人力,富余人员的工作安排又成为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所以,国有燃气公司本身也没有进行技术改造的动力。
5.燃气管道施工中求快、求自己方便,造成质量粗糙,不注意保护居民的家居设施及建筑结构,不注意管道安装的外观,安装时往往随意性很大,有时只图施工方便,忽视用户利益
比如凿穿楼板洞,有的施工单位为了方便,随意扩大孔的尺寸,既破坏了建筑物的结构,又破坏了居民的地面装修,还给下一道工序造成了困难。
上述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它反映了城市燃气这一垄断性行业中必然存在的现象。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是没有站在用户的角度,做到以人为本,给以人文关怀。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设计人员要随时注意吸收和掌握国内外先进的设计技术和经验,建立以人为本的设计观念,多进行设计回访,从心里学、生活方式学、经济社会学等多个角度考虑问题,照顾到用户的实用要求和个性追求,树立适度的超前意识,使燃气设计达到更高一级的水平。
结合实践,笔者以为具体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燃气设计和施工人员要做到设计楼房时就要前期介入
城市燃气公司应主动跟房屋设计部门协调,在设计阶段就对燃气管道安装预留穿墙洞、表箱洞等,尽量在未进行室内外装修就进驻现场,以防止后期施工对装修的房屋造成破坏。这也要求主管部门主动做一些协调工作,甚至是使之成为一个设计规范,让每一栋新楼的设计和施工都能将燃气一起考虑,彻底改变原来的局面。
2.燃气设计人员在设计时站在用户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将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周全,还要从方便使用和美观的角度去考虑选择最佳的设计方案
例如,目前有不少用户冬天使用燃气取暖炉,设计时就应尽量预留出阀门,可以很方便地接通用具。当然,做任何事前都有一个度的把握,更何况燃气这样危险的对象,所以当安全性和方便、美观、实用发生矛盾时,肯定安全性是放在第一位的。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不求进取、粗制滥造的挡箭牌,我们只要注意安装好防护设施,其安全性是可以保证的。
3.设计和施工人员在技术上和理论上作一些有益的探索
例如:目前我们施工时,已经开始在新申请安装燃气的楼房中采取将燃气立管或燃气表放在楼梯间,甚至把燃气表集中挂在底层楼外,靠近厨房的位置,提高了抄表的工作效率,节省大量人力,减少了对厨房装修的影响,并彻底解决了抄表与用户家里留人的问题。表箱设有观察口,方便抄表员和用户观察气量。这样一来,用户根本无法接触燃气表,增强了防盗性能。用户无法操作表前阀,无法私自改装管道作业,杜绝了不安全隐患。
4.施工人员在施工时要牢记“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
承建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照顾到每一个细部,安装时在符合设计图纸的同时还要在允许变更的范围内多为用户着想。另外施工时要注意每一个环节的质量,这样才能保证万无一失。
在居住环境由“生存型”向“小康型”迈进的今天,城市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思路必须跟上时展的步伐,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使设计更合理、周到,尽量使用户满意;施工做到细致,尽善尽美;总之,要注意以人为本。只要这样才能满足居民对燃气行业的要求,也才能使我们燃气行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稳步发展。
关键词:优化;建筑结构设计
利用结构设计优化的技术方法,能提高有限的空间、有限的资源,让其最大化的效果发挥,实现了经济化、实用性和适用性的良好目标。满足了建筑产品的品质要求不断提高的目的,实现了人们对于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的需求,同时,这也实现了建筑商不断寻求新的手段来满足顾客的需求,达到降低建筑工程造价成本的目标。
1优化的结构设计方法
社会上的建筑物都很令人赏心悦目给人以美的享受,这是结构设计与建筑实施技术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从而达到美观效果的结果。建筑结构设计我们都追求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施工简单等五种目标。文中的结构设计优化,能实现建筑设计技术优化的目的,能应用于实践,它不但满足了人们对建筑美观、造型优美的要求,又能使房屋的结构设计合理、性能安全、建筑成本经济,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适用”建筑。结构设计优化方法从建筑上来分析,它主要体现在优化设计的建筑工程结构和建筑工程结构的总体优化设计两个方面。
1.1建筑模型的优化结构设计方法。
一项大的建筑工程,先设计建筑模型,那么建筑模型的优化是十分必要的。建筑工程的结构优化设计主要包括:基础结构方案的优化设计、围护结构方案的优化设计、屋盖系统方案的优化设计和结构细部设计的优化设计。除此之外,还需要做选型、布置、受力分析、造价分析等内容的优化设计。所有这些设计,都按照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来进行,根据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围绕房屋建筑的综合经济效益的目标进行结构优化设计。在进行结构设计时,首先要满足设计意图后,尽量使平面布置规则,缩小刚度和质量中心的差异,这样可以避免水平荷载与建筑物中太大的扭转作用力。在竖直方向上应避开使用转换层,减少应力集中现象。房屋结构可靠度优化设计的约束条件,包括了应力约束、裂缝宽度约束、结构强度约束、尺寸约束、从正常时的极限状态下弹性约束到终极状态的弹塑性约束、从可靠指标约束到确定性约束条件等。在设计中,我们要保证各约束条件必须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
1.2建筑模型的优化结构设计的计算方案。
完成计算方案的设定后只需编制相应适用的运算程序即可得到我们的最终优化结果。然而,结构设计的优化涉及到多个变量、多个约束条件,这是属于一个非线性的优化问题,在设定计算方案时,需要将有约束条件转变为无约束条件来进行计算。建筑工程设计中常用的方法有Powell算法、拉氏乘子法和符合型等方法。利用这些方法来计算建筑模型的优化结构设计方案。
2优化的结构设计技术在实践中的应用
在设计好了优化的结构设计方案后,就可以将该理论方法应用于实践之中。结构设计的优化,是目前一个比较普遍的课题,要达到利用结构优化的方法在不改变适用性能的前提下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将结构设计优化方法应用于实践之中,这是我们建筑工程设计人员所追求的目标。结构设计优化设计应用于项目的整体设计、前期设计,旧房改造,抗震设计等设计的各分部环节,发挥着巨大的效益。在按照结构设计优化的方法及模型进行实践的过程中,要注意下面的三个方面的问题:参与结构设计优化的前期工作,将概念设计和细部结构设计进行优化,优化下部的地基基础结构设计。下面就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描述。
2.1参与结构设计优化的前期工作
因为前期方案的确定直接影响建筑的总投资,而现在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前期方案阶段结构设计并不进行参与,建筑师进行建筑设计时大多并不考虑结构的合理性以及它的可行性,但是建筑设计的结果却直接对结构设计造成影响,某些方案可能会增加结构设计的难度,并使得建筑的总投资提高。如果在方案的初期,结构优化设计就能参与进来,那么我们就能针对不同的建筑类别,选择合理的结构形式,合理的设计方案,获得一个良好的开端。
2.2将概念设计和细部结构设计进行优化
概念设计应用于没有具体数值量化的情况,例如地震设防烈度,因为它的不确定性,计算式难免与现实有较大的差异,在进行设计的时候就要采用概念设计的方法,把数值作为辅助和参考的依据。设计过程中需要设计人员灵活的运用结构设计优化的方法,达到最佳的效果。
2.3优化下部的地基基础结构设计
地基基础的结构设计优化首先要选择合适的方案,如果为桩基础,那么要根据现场地质条件选择桩基类型,尽量节省造价。桩端持力层对灌注桩桩长的选择影响很大,应多进行比较以确定最合适的方案。
3优化的结构设计实际价值
结构设计优化在建筑设计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首先使用结构优化的设计能降低建筑造价,其次进行优化结构的设计能提高建筑结构的经济性。这些都具有实际价值。
3.1通过结构优化设计来降低总造价
进行结构优化设计中,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相比较,层数越多,总建筑面积增大,单位建筑面积占用的土地面积就越小,节约了用地成本,但建筑层数的增多,建筑总高度也会加大,楼与楼之间的间距也要加大,这时占用的土地节约量就不与建筑层数增加比例相同了。另如屋盖部分,一栋楼只有一个屋盖,并不会因为层数的增加而有所改变,它的成本下降会比较明显。对于基础部分而言,虽然也是各层共用的,但是层数增加,传给基础的荷载将会增大,我们需要增大基础,这样单位面积的造价有所降低,但是却没有屋盖的效果那样明显。
3.2通过进行结构设计优化来提高建筑结构的经济性
建筑的层高增加,由于墙体面积和柱体积增加,结构的自重会增加,基础和柱的承载力相应增加,水卫和电气的管线会加长;相反降低层高,可节省材料,有利用抗震,同时建筑的总高度减小,两建筑之间的日照距离就会减小,间接的节约了用地。建筑面积相同,建筑使用不同的平面形状时,它的外墙周长也就会不同,这样当选择圆形或是越接近于方形时,外墙周长系数就越小,基础、外墙砌体、内外表面装修都随之减少,同时其受力性能也得到提高,增强了建筑的经济性能。
4结论
[1]谈建筑结构的优化设计[J].建筑科学,2009(4).
[2]张红友.优化结构设计减少建筑投资成本[J].陕西建筑,2011(11).
[3]马臣杰,张良平,范重.优化技术在深圳京基金融中心中的应用[J].建筑结构,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