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门村城中村综合改造(上饶市医疗养老综合服务产业)项目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的决定
因郭门村城中村综合改造(上饶市医疗养老综合服务产业)项目建设需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经信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郭门村城中村综合改造(上饶市医疗养老综合服务产业)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
城东片区凤凰大道南侧、纬三路东侧。具体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
上饶市信州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即2016年9月4日至2016年11月15日。
四、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及《郭门村城中村综合改造(上饶市医疗养老综合服务产业)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
五、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郭门村城中村综合改造(上饶市医疗养老综合服务产业)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规划范围图
2.郭门村城中村综合改造(上饶市医疗养老综合服务产业)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规划范围图
附件2
郭门村城中村综合改造(上饶市
医疗养老综合服务产业)项目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妥善做好郭门村城中村综合改造(上饶市医疗养老综合服务产业)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征收范围
城东片区凤凰大道南侧、纬三路东侧。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征收组织实施部门
信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领导工作。
信州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是本项目的征收部门。
北门街道办事处以及郭门村委会共同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征收期限
以信州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办理房屋抵押、转让、租赁、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业务。
如发生上述情况按原建筑状况予以补偿。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测绘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面积为准。
第六条征收补偿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方式。不需要安置房的,则给予货币补偿;需要安置房的,则采取预先补偿后购买的办法。附属物及其它情况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采取货币补偿。
(一)住宅房屋
1.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主体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框架结构1000元/㎡
砖混结构950元/㎡
砖木结构850元/㎡
2.选择安置房的,其合法主体房屋征收预先补偿标准如下:
框架结构780元/㎡
砖混结构730元/㎡
砖木结构630元/㎡
(二)住改非房屋
将合法主体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两年以上的住改非房屋,按同等结构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上浮30%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货币补偿标准上浮;选择住宅房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面积标准上浮)。
住改非房屋面积按实际经营面积核算,二层以上(含二层)一律不计住改非面积。
(三)非住宅房屋
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工厂、企业生产经营用房,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四)猪舍和家禽养殖场
猪舍和家禽养殖场的征收,分甲、乙两个等级采取货币补偿:
1.批建手续齐全,规模化养猪达到50头或养殖禽类达到500羽以上,结构为砖砌墙、人字梁、盖土瓦、水泥地面、正规养猪槽、水、电到位的猪舍或家禽养殖场为甲等,补偿标准为550元/平方米。
2.批建手续齐全,其结构差于甲等的为乙等,补偿标准为460元/平方米。
3.猪舍围栏(含水泥地)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4.简易搭建的猪舍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5.肉猪的搬迁损失按15元/头的标准补偿。
6.家禽的搬迁损失按3元/羽标准补偿。
若猪舍和家禽养殖场的房屋建筑结构好于上述甲、乙两个等级的,则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五)其它情况的建筑物、构筑物
1.房屋批建手续齐全,主体已完工,但未安装门窗、水电及粉刷未到位的,按同等结构房屋补偿标准扣15%(其中未装门窗扣6%,内外墙未粉刷扣6%,水电未到位扣3%)。
2.房屋批建手续齐全,基础已建到地面标高,但墙体未建的,视情况,按同等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补偿30%以内。
3.违法(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对积极配合工作并主动拆除的,补助拆除人工费70元/平方米,逾期不主动拆除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六)附属物
简易房80元/平方米
晒谷场50元/平方米
挡土墙150元/平方米
围墙120元/平方米
压水机或水井1000元/个
公用水井或机井3000元/座
果树(挂果)100元/棵
普通树木(直径15-30厘米)50元/棵
(直径31-60厘米)100元/棵
(直径60厘米以上)150元/棵
大毛竹10000元/亩
小毛竹6000元/亩
粪坑100元/个
沼气池1000元/个
有线电视移机400元/户
宽带网移装200元/户
空调拆装费300元/台(挂机)500元/台(柜机)
太阳能热水器1500元/台
三相电4000元/户
家用自建自来水(含井、泵、储水箱、水管等)3000元/套
特殊于上述的附属物或上述未列的附属物、设施等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七)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补偿
1.住宅房屋
(1)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补偿搬迁费1000元/户;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户,补偿搬迁费两次,每次1000元/户,共计2000元。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按生产经营用房的实际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补偿,如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精密仪器、大量货物等特殊情况的,则按实际产生费用给予补偿。因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住改非房屋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参照非住宅房屋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征收安置
(一)安置地点:城东佳苑。安置房户型:按建筑面积分约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四种。
安置房产权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面积为准。
(二)安置房土地性质:国有划拨土地。
若被征收人自愿放弃上述室内装修部分的,则按安置房的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的补助。
(四)安置房购买原则:
1.被征收户可选择1—3套面积相加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的安置房,安置房按政府补贴价730元/平方米购买。
2.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根据安置房建设实际情况,被征收户选择的安置房户型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8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
3.安置房交付时,安置房建筑面积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面积不符的:①安置房建筑面积若超出协议约定面积的部分,则按800元/平方米购买;②安置房建筑面积若少于协议约定面积的部分:在协议签订时已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购买的,则按实际安置面积结算;未超面积购买的,则按1870元/平方米(2600元-730元)补偿。
第八条购房服务
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则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协调有诚意的开发企业,以优惠价的形式供被征收人购买。
第九条奖励措施
(一)搬迁速度奖
(二)住宅房放弃安置奖
按照就近安置原则,综合本项目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和安置地段等因素,为鼓励被征收户择货币补偿和合理选择安置房,经评估,特制定如下奖励措施
1.为鼓励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户可以选择1-3套安置房而放弃选择安置房的,所放弃的面积,在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给予1500元奖励,剩余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按货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为鼓励被征收户合理选择安置房,被征收户可以选择1-3套安置房而只选择一套安置房的,所放弃的面积,在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给予1300元奖励,剩余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按货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条房屋拆除
为杜绝房屋拆除中的安全隐患,被征收房屋腾空后,由信州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组织实施拆除。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并对施工安全负责。被征收人和其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以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及奖励资金,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本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