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美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陇东山东±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甘泉段)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泉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4日
陇东山东±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甘泉段)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陇东山东±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是“十四五”国家能源战略重点工程,也是国家电网公司落实党中央“碳达峰、碳中和”,立足清洁能源资源禀赋,不断推动“双碳”工作的重要举措。为确保电力建设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法律规定及《甘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甘政发〔2021〕2号),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宝塔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延政征发〔2021〕12号)文件和我县近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标准,结合本次征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该《方案》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将房地产等有关手续交当地统征部门备档。
第四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在设计单位勘测时,未经县乡统一规划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大棚、树木等农作物);
(四)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最高种植密度标准的树木;
(五)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工程施工或阻挡施工车辆通行,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因工程施工损坏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按原标准给予修复。
第六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收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条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二章土地征收补偿
第九条土地征收补偿
(一)永久用地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甘泉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甘政发〔2021〕2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使用菜地按每年每亩3000元补偿,使用水浇地按每年每亩2800元补偿,使用旱台地按每年每亩2600元补偿,使用坡地按每年每亩1500元补偿。
(三)临时用地范围内涉及的青苗、地面附着物和建(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永久性用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章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规定,被征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
(一)房屋补偿标准
1.城市规划区外
被拆迁户安置由政府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确需评估的,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迁人合法房屋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迁人给予补偿。
(1)砖、石窑:900元-1050元/平方米
(2)土窑:650元-750元/平方米
(3)砖木房:750元-850元/平方米
(4)砖混房:900元-1050元/平方米
(5)框架结构房:900元-1134元/平方米
2.临时建筑及废弃建筑补偿标准
(1)彩钢房:400元-720元/平方米
(2)活动房、铁皮房:52元-78元/平方米
(3)标准砖混带顶厕所:300元350/平方米
(4)标准砖石带顶的厕所:260元-300元/平方米
(5)简易厕所:150元-300元/个
(6)简易房:120元/平方米
(7)简易棚:60元/平方米
(8)砖混垃圾屋:338元-400元/平方米
(9)废弃砖、石窑:2500元-3000元/孔
(10)废弃土窑:1500元-2000元/孔
3.畜舍补偿标准
(1)砖混猪圈:195元/平方米
(2)石砌猪圈:130元-234元/个
(3)砖砌猪圈(无顶)36.4元/平方米
(4)砖砌猪圈(有顶):104元/平方米
(5)牲畜圈:130元/个
(6)标准砖石带顶牲畜圈棚:260元-320元/平方米
4.大棚补偿标准
(1)塑料温棚:6.5元-10.5元/平方米
(2)蔬菜大棚:13元-19.5元/平方米
(3)钢架大棚:19.5元-26元/平方米
5.室内装修装潢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涉及房屋室内装修装潢的由征迁人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补偿标准;地面附着物及附属设施按以下标准执行补偿。
(1)照明电户(迁移):195元/户
(2)动力电户(迁移):2600元/户
(3)有线电视(迁移);165.8元/户
(4)水管费(迁移):403元/户
(5)土暖气(迁移):1950元-3500元/套
(6)空调(迁移):455元/台
(7)(迁移):400元/套
(9)宽带(迁移):130元/户
(10)天然气(迁移):2522元/户
(11)太阳能(迁移):234元/套
(12)沼气池:3250元/个
(13)机井(深40米以上、100米以下):7800元-10400元/口
(14)标准饮水井(直径0.8米以上深度10米下)2500元-3500元/口
(15)简易饮水井(直径0.6米以上深度6米以下):1500元-2000元/口
(16)检查井:400元/口
(17)铁水管(直径10厘米):40元/米
(18)PVC塑管:6.5元-10.5元/米
(19)锅炉(迁移):1950元-4000元/台
(20)铁楼梯:195元-260元/米
(21)铁栏杆:45.5元-58.5元/米
(22)铁艺栏杆:195元/米
(23)水泥地坪:26元-52元/平方米
(24)砖、石地坪:10元-30元/平方米
(25)标准砖围墙:78元-130元/平方米
(26)砖砌花墙:52元-78元/平方米
(27)石围墙:65元-91元/平方米
(28)土围墙:26元至52元/平方米
(29)砖混排水渠:130元/立方米
(30)石水渠:52元-78元/立方米
(31)涵洞:720元/平方米
(32)简易石帮畔(高1.5米以下):100元-150元/立方米
(33)普通石帮畔(高1.5米-3米):180元-230元/立方米
(34)标准石帮畔(高3米以上):300元-360元/立方米
(35)石条路:78元-104元/平方米
(36)标准带顶砖混大门:400-600元/平方米
(37)标准砖石大门:300元-400元/平方米
(38)简易大门:500元/付
(39)变压器:10000元-20000元/台
(40)砖混水塔:338元/立方米
(41)砖、石蓄水池:130元/立方米
(42)垃圾台:1950元/个
(43)砖葬:9500元/座
(44)土坟:4500元/座
(45)防潮洞:600元/平方米
(46)预制水泥地坪:130元-150元/平方米
(47)土菜窖:500元/个
(48)砖、石果窖:234-260元/平方米
(49)鱼池:13元/立方米
(二)树木类、果树类的补偿标准
1.砍移树木
(1)砍移成片果树20000-40000元/亩
(2)砍移成片景观树木20000元/亩
(3)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
(4)其他土地零星树木3000元/亩
2.苹果树、梨树、香树、桃树、花椒树、枣树、杏树
(1)盛果期:169元-260元/棵
(2)挂果期:65元-91元/棵
(3)幼果期:7元-13元/棵
3.葡萄树
(1)盛果期:65元-91元/棵
(2)挂果期:39元-65元/棵
(3)幼果期:3元-7元/棵
4.侧柏、油松、刺柏、云杉、火炬、金丝柳、国槐等风景苗圃
(1)高200厘米以上:3.64万元-4万元/亩
(2)高150厘米-199厘米:3.3万元-3.5万元/亩
(3)高100厘米-149厘米:2.9万元-3.1万元/亩
(4)高50厘米-99厘米:2.5万元-2.7万元/亩
(5)高20厘米-49厘米:17万元-2万元/亩
(6)高20厘米以下:1万元-1.3万元/亩
5.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1)侧柏、油松、刺柏、云杉、火炬、金丝柳等零星树
①直径15厘米以上:40元/棵
②直径10厘米-15厘米:33元/棵
③直径5厘米-10厘米:20元/棵
④直径5厘米以下:7元/棵
(2)杂树(零星杂树)
①直径30厘米以上:35元/棵
②直径15厘米-30厘米:17元/棵
③直径15厘米以下:3元/棵
6.青苗及其他地面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2)蔬菜补偿费:棚内菜12元/平方米;露地菜6元/平方米
(3)烤烟:2800元/亩
(4)草莓:1.4元/平方米
(5)经济林、花卉苗圃:7800元-10400元/亩
(6)用材林苗圃:5200元-7800元/亩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征迁补偿费用统一由县征迁部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县征迁部门要根据核实的征迁补偿费用,将款项直接兑现到村、组和群众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占压、抵顶、扣减补偿款,如有违反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不得擅自提高或压低补偿标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项目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五条在规定期限内被征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搬迁补助费,并由征迁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征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