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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纠纷答辩状
房屋装修费用答辩状【1】
答辩人:于学庆,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电
业局家属楼南区18号西梯301室。
答辩人因原告于春洋诉我索要材料款及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称与事实严重不符。
原告诉称:“20____年11月上旬,被告于学庆开车到原告
的金都佳园样板房现场参观后,决定从原告处购买墙面装修材料
(其中壁纸漆6桶1200元,纳米健康漆4桶1000元,色浆4种
200元),对其新购置的小高层电业局32号楼西梯12楼顶层东
户进行墙面装修。
因为不懂怎样施工装修,请求原告帮忙找人施工。
于是,原告给被告介绍了周景安夫妇给予施工。
于20____年11月14日开始施工,11月23日下午原告受被
告委托,又粉刷北阳台及墙角一处。”而实际情却是,20____
年11月上旬,我开车去原告在金都佳园的样板房参观后,与原
告约定由原告对我购买的电业局32号楼西梯12楼顶层东户的墙
面进行装修,质量标准同样板房,价格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
以下。
装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至于原告所称11月23日
答辩人委托其粉刷北阳台及墙角一事,则是答辩人夫妇自己粉刷
北阳台,且即将粉刷完毕时,原告到答辩人处送32号楼的房间
钥匙,原告见状,主动拿起刷子刷了不足5平方米,用时不到
10分钟;答辩人与原告约定的是包工包料,根本没有必要自己购
买装修材料,也从未从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至于周景安夫妇,
答辩人更没有请原告帮忙找人施工,是原告自己找人帮他干活。
我们根本不认识周景安夫妇,只是在施工之初,看到一男一
女刷底色,做了不到一天就走了,再也没回来,真正做花纹、做
壁纸的是原告夫妇,退一步讲,即使真像原告所言,周景安夫妇
是答辩人委托其找来帮答辩人干活的。
那么,向答辩人要劳务费的应该是周景安夫妇,而不能是原
告,原告起诉索要劳务费,属主体错误,法院应予驳回;原告不
能因企图逃避工程质量问题而编造谎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
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
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应该就其主张的.答辩人购买其装修材料、委托其找人
施工、委托其粉刷阳台及墙角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
果。
二、原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答辩人有权依法对其进行抗
辩。
如前所述,答辩人与原告约定的是包工包料,质量标准同样
板房,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据实结算工程款,然而,原告给答辩
人所做的液体壁纸有多处裂缝、斑污、离缝、不搭接、横不平、
竖不直、拼接处花纹不吻合严重脱版,跟样板房相去甚远,存在
严重的质量瑕疵。
按照原告单方面统计的数字,原告一共为答辩人做液体壁纸
平方米,而中间一间做得最差,严重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不
但无法达到预期的美化房间的效果,反而将答辩人原本洁白平整
的墙壁弄得污痕斑斑,不堪入目,其面积为31.4平方米;西间(面
积为29.12平方米)和楼上间(面积为49.66平方米)虽然比中间
一间稍好,但也存在较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
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之规定,在原告严重违约在先的情下,答辩人有权拒绝支
付其瑕疵交付部分的款项;因原告的违约行为给答辩人造成损失
的,原告应予赔偿,如果原告没有依法赔偿,答辩人有权从其装
修款中做相应的扣除。
至于原告所称帮答辩人粉刷阳台及墙角之事,答辩人认为,
答辩人没有委托原告粉刷阳台及墙角,是原告主动过来帮忙的,
其与答辩人之间实属义务帮工关系,且用时很少,面积很小,如
果强行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100元的报酬,原告的行为岂不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