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的规定,经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研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
实施昌化镇第一小学新建项目,该项目为教育类公共事业项目。
二、征收范围
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北至山,南至唐昌街,西至唐湾里,东至民宅;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人民政府。
五、签约期限: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附件:昌化镇第一小学新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
案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3日
附件
昌化镇第一小学新建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临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文件。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收原则
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补偿原则
依法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三)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杜绝暗箱操作。
五、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西街58号
六、签约期限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七、被征收人和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及房屋用途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鼓励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对被征收人安置房屋,被征收人可按规定申请购买限价期房。货币补偿款如下: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由评估机构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等附属物补偿款
装饰装修等附属物补偿款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装饰装修补偿实行保底政策,评估结果总额低于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的,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予以补偿;高于该标准的按实际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装饰装修保底包括雨棚、防盗窗、马桶、灯具和未确权建筑装修实评部分在内。
3、搬迁费
4、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每月14元/平方米一次性发放12个月,每户每月不低于1300元。
5、奖励
(1)争先奖: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给予3万元奖励。
(2)配合评估奖:在规定期限配合评估丈量的,给予1万元奖励。
(3)积极腾房奖:在规定期限腾空交房的,按每户1万元奖励。
6、补助
(1)安置补助:按规定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安置补助。
(二)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补偿款如下:
(1)过渡期限为24个月。
(2)选房总体原则:根据昌化镇2019年城改项目签约情况,确定选房序号。选房序号确定原则为:各项目第一天签约并按时腾空的同为第一批次,第二天签约并按时腾空的同为第二批次,第三天签约并按时腾空的同为第三批次,第四天及以后签约的同为第四批次。按批次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批次通过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选房顺序。选房时,被征收人按选房序号和选房办法规定在相应房源中选房。发布选房通告时,公布具体房源和选房办法,选房过程由公证处公证。
(3)补偿款支付:上述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奖励外的产权调换补偿款,在征收补偿协议书生效且被征收人配合办理补偿款发放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其余款项在安置房选房时统一结算。
(4)安置房结算:
①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②本项目为高层安置,产权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同部分只结算楼层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以内部分,按1600元/㎡结合楼层差价结算;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以上至20%以内部分,按3410元/㎡结合楼层差价结算;超出20%以外面积按安置时安置房评估价值结算。
③被征收人实际挑选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0%的,不足部分按安置时安置房市场均价与结算价的差额给予补助。
九、工业、仓储用地征收补偿
征收工业、仓储用地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款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款
(1)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未满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款=证载土地面积×同地段工业土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综合费用修正系数。
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按照已使用土地年数每年扣减5‰确定。
综合费用修正系数:国有出让土地为2,国有非出让土地为1.6。
(2)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配合签约的给予如下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款=证载土地面积×同地段工业土地基准地价×80%。
2、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
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装饰装修等附属物补偿款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工业用地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款和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总额的10%,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低于1.0的,可按证载土地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仓储用地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款和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总额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低于1.0的,可按证载土地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5、一次性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款和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总额的3%补偿。
6、奖励
(1)争先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给予3万元奖励。
(3)积极腾房奖:在规定期限腾空交房的,给予1万元奖励。
(4)货币补偿奖励和补助: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款和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总额20%的一次性奖励和补助。
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一次性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超过上述标准的,由评估机构按照《临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评估确定。
十、未确权建筑处置
按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公告发布前存在的未确权建筑等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逾期未签约的,强制拆除。
十一、评估机构的确定
(一)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十二、其他事项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被征收人不得隐瞒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或抵押担保等状况,否则,应承担隐瞒或提供材料不实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被征收房屋设定抵押权的,被征收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关系,或者无条件委托征收部门将补偿款优先偿还所欠抵押权人的债务。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提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资料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复印件。
(六)出租(出借)住宅(非住宅)用房的,对承租(借用)人不予安置,不予补偿;承租(借用)人由被征收人负责清退。
(七)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