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租来的,但生活不是。”这句话鼓励越来越多的年轻租客为追求安全、舒适又有个性、有品质的租住体验,对租来的房屋进行装修,方便居住或经营。
那么,租约到期后,装修房屋的费用能否抵租金呢?近日,第八师石河子市石总场北泉镇司法所调解了一起租赁纠纷。
石总场北泉镇龙福泉小区居民沈女士名下有一套毛坯房,2019年,她租给张女士经营瑜伽馆,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房屋出租合同。张女士征得沈女士的同意后,对包括地板、墙纸、架柜等在内的设施进行装修装饰。
2022年12月,租约到期,张女士不再续租。双方解除合同时,张女士提出以房屋装修费用抵扣租金,遭到沈女士拒绝。双方争执不下,遂到石总场北泉镇司法所申请调解。
“装修前经过了沈女士同意,她是受益人,装修装饰费用当然应由她承担。”在司法所,张女士情绪激动。
见此情形,司法所干警先耐心安抚张女士情绪。随后,以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谈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此条,司法所干警对张女士说,虽然装修征得了沈女士的同意,但两人并没有约定费用问题,因此她让沈女士为房屋装修装饰“买单”的要求于法无据。
“那她也不能一分不掏!如果这样,我就把所有装修都拆除。”张女士说。
没想到,司法所干警接话道:“根据规定,你可以这样做。”
上述解释第八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考虑到张女士说的是气话,司法所干警劝道:“拆除装饰装修物可能面临毁损房屋的风险,于己于对方都不利。”
在张女士考虑后果的时候,司法所干警又耐心劝说沈女士,引导她对张女士一人在外创业、为生活奔波产生情感共鸣。“你看,房子装修得确实不错,拆了也可惜,影响再次出租,要不咱也退让一步?”听到司法所干警的劝说,沈女士动摇了。
很快,两人都表示愿意各退一步,在司法所干警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沈女士同意减免张女士租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