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联合发布《关于推行上海市建设工程分散评标的通知》(沪建招〔2023〕7号),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本市建设工程分散评标的试点期,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评标组织方式,优化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完善评标行为监管体系,促进招投标交易场所和评标专家资源互联共享,上海市推行建设工程分散评标工作,这是依托电子评标系统,采用音视频实时交互等方式,实现同一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多点分布、全程在线、同步评审的电子评标活动。

1、《通知》中定义了分散评标的形式

分散评标的形式分为远程分散评标和现场分散评标。

2、《通知》中规定了分散评标的场所

远程分散评标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所属的评标场所为主场,其余为副场。

现场分散评标场所的招标人代表专用评标室应满足前款要求,可与远程分散评标的场所共享使用,也可单独设置。。

3、《通知》中规范了远程和现场分散评标流程以及监管要求、和系统建设与维护。

一、调整合理最低价计算方法

自2023年10月1日起,本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取消规费项目单列,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列入人工单价,管理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列入企业管理费。

具体到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以及浮动率范围《通知》都有具体规定。

二、取消商务标否决投标条款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情形。

三、取消商务标否决投标条款中“规费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情形。

(三)天津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住建政务〔2023〕10号),2023年9月5日印发并实施

一、《通知》主要改革内容

1、明确施工许可证免于或无需办理清单

(1)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清单。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项目,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清单。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扩大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房屋建筑项目(消防特殊建设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除外),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以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办理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桩基部位施工许可证。

(2)办理程序。一是建设单位以《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代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办理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二是办理建设项目整体的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三是桩基工程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整改。

3、推行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本市范围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在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可选择按照桩基工程、地下工程(不含桩基)、±0.000以上工程,分三个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也可选择按照桩基工程、地下工程与±0.000以上工程(即地下工程与±0.000以上工程合并为一个阶段),分两个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在办理最后一个阶段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前两个阶段或前一个阶段核发的施工许可证交回,申请核发整体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发的整体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记录备查。

(3)建设单位在办理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可凭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强化执法检查。一是对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发现未办理登记的,责令项目停止施工,补办登记后方可继续施工。二是对以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不符合适用范围或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三是对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同步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管,对未取得相应阶段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3)推进审管联动。各区住建部门和施工许可审批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健全审管衔接,实时共享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

(四)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轨道交通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比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建管〔2023〕188号),2023年9月5日发布并实施

一、调整工资专户人工费拨付比例

轨道交通土建工程工资专户人工费按已完工产值(扣除钢箱梁、轨枕及道岔等材料费)的拨付比例调整为:装饰装修工程为25%,轨道(铺轨)工程为15%,隧道工程为20%(其中采用盾构、TBM法施工为15%),桥梁工程为20%(其中跨江桥为15%),其余为20%。

轨道交通安装工程工资专户人工费按已完工产值(扣除设备和材料费)的拨付比例调整为:机电(风水电)安装、系统设备工程为15%,其余为25%。

二、允许工资专户结余资金转出

1、转出条件。在建轨道交通工程,按人工费拨付比例调整前后计算存在差额、工资专户有结余资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一次性申请转出差额部分,具体转出金额由建设单位确定:

(1)按调整后比例足额拨付人工费至工资专户的;

(2)认真执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近一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3)申请结余资金转出前,已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2、转出程序。工资专户结余资金转出程序按《关于优化调整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渝建发〔2020〕7号)有关要求执行,申请表详见附件。

(五)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要求的通知》(渝建勘设〔2023〕40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由重庆市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自动完成,建设单位不再提交施工图审查备案材料。

二、对执行《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的通知》(渝建勘设〔2020〕20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事中事后监管,进行全覆盖质量检查。

三、自2023年10月1日起,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下的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涉及高切坡、深基坑、高填方的除外),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审查系统后,可通过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承诺书》的方式,提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六)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采〔2023〕14号),2023年8月26日发布

遏制围串标!9月10日起,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2类情形投标无效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

从2023年9月10日起,省市县三级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双盲”评审。

◆评审专家统一从全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现评审专家“盲抽”;

◆评审专家在不知晓投标供应商信息情况下进行评审,实现评审过程“盲评”。

一、改进招标投标文件编制

2、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统一投标文件页面大小和颜色,统一封面、封底和字体、行距、页边距、页眉、页脚等要求。不得出现招标文件统一要求以外的其他标识和能够识别投标供应商的信息。

3、投标文件不按“盲评”要求编制的,认定为投标无效。

4、招标公告中应有关于“双盲”评审要求的告知内容,否则不予发布。

二、全面实施评审专家“盲抽”

1、采购人在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专家。除政策规定必须跨区域抽取专家的情形外,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可跨区域随机抽取专家。

三、全面实行采购项目“盲评”

1、系统将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技术标随机排序随机生成编号,推送至各评标委员会成员。

2、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审查,凡是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技术标的,一律作投标无效处理。

3、投标供应商对技术标进行澄清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澄清函的公章、签字等信息进行技术处理,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显示。

4、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屏蔽投标供应商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独立评审,由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汇总得分情况,按程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四、全面推行分散评审

1、尽快实现本地分散评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闭评标区内,系统随机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分配评标室和评审席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物理隔离、互不见面。确需讨论问题时,可采用遮脸、变声等技术,通过音视频系统进行沟通。

2、加快推进远程异地评审。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区域间评审场地、评审专家共享共用,使各地评审专家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在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远程异地评审,防范“熟人圈子”等风险。

(七)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六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7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规划要求、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8条至第19条),主要对防空地下室审批计算方法、易地建设条件、平战功能转换、质量监督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20条至第26条),主要对维护管理的原则、主体、标准、责任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27条至第30条),主要对监督检查的主体、措施、行为等作出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31条至第34条),主要对各类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35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二、修订的重点内容

1、将防空地下室审批计算方法修改为以地上总建筑面积为计算基数,区分城市防护类别,同一类别城市按照同一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解决了原有审批方法计算复杂、配建面积与防护需求不匹配的问题。

2、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情形细化为四种:即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位于流砂、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段,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因建设地段建筑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工程除外)。通过修订,增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刚性约束,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有利于促进地下空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3、结合机构改革实际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对有关行政主体进行了调整,对防空地下室设置人民防空标识标牌、使用前签订合同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八)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评标专家和统一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务办规〔2023〕5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近日,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印发《河北省评标专家和统一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聘用、管理和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一律免费。

原《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评标专家和统一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冀政务办招标﹝2020﹞9号)同时废止。

(九)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113号),2023年9月1日印发

一、《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二、做好《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

(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23〕114号),2023年9月2日印发

一、《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阐述了文件起草的总体思想和要求。第二部分重点任务。明确了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完整社区建设、活力街区打造、城市功能完善和生态修复、城市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保护传承历史文脉和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等9项重点任务。第三部分政策举措。提出了开展城市体检、做好城市更新规划设计管理、完善存量用地政策、优化完善功能设施、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方式、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引导金融资金支持、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等8方面政策举措。第四部分保障措施。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法规标准、加大科技支持、强化人才支撑。

二、《指导意见》的注意事项

《指导意见》明确了更新改造项目验收的标准及方式,提出对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既有建筑改造类项目,当不具备执行现行标准条件时,允许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水平实施。对更新改造后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项目,应根据新功能按照相应标准规范实行联合验收。此外,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应当确保消防安全,从严把控,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做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是充分发挥省城市建设管理暨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调,构建协同推进的工作实施体系。二是市、县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部门职责,保障工作经费,聚焦目标任务,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三是各级各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分年度制定目标任务,加强实施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

(十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冀建房市〔2023〕7号),2023年9月4日印发

(十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法改〔2023〕6号),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我省供热行业监督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办法》共19条,主要内容为:

1、明确供热企业设置分类。按照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将供热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其中,一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不受限制,二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500万平方米(含)以下,三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100万平方米(含)以下。

2、明确行政审批权限。明确省级、市级有关部门为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其中,一类供热企业的许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二类、三类供热企业的许可由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审批。本《办法》试行期间(试行期2年)暂不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一级审批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可自行选定一个试点县,将三类供热企业的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待《办法》试行期结束后,再根据《办法》实施情况和试点县工作情况开展后续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工作。

3、明确各类供热企业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对各类供热企业经营需具备的供热、建筑、财务类专业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应急抢修设备和机具的种类、数量,注册资本金,规章制度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4、明确许可申请、延续、变更等规定。对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延续、变更等业务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作了详细规定。

(十三)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7号),2023年9月22日发布

由我省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十四)河南省注册造价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自律公约(试行)>的通知》(豫价协〔2023〕31号),2023年9月14日发布并实施

《公约》共五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自律条款、自律奖惩、自律实施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规定了《公约》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造价咨询企业和人员所属区域等;

第二章自律条款,共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咨询有关规范、规程及标准;

第三章自律奖惩,共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规定,视违约情况轻重进行自律性惩戒,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改正、计入信用评价不良行为记录、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行业评优评先资格、报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等方式。

第四章自律实施,共四条。省协会和自律委员会负责接受投诉,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的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共二条。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十五)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鄂建文〔2023〕29号),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一、修编的主要内容

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原示范文本)为蓝本,基本框架保持一致,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四部分组成。示范文本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4、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是合同当事人针对《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未约定事项,结合本合同所涉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特殊约定。补充条款约定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本次修编工作在“依法、合规、公平”的前提下,助力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主管部门加强市场调控,并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新政策、新情况、新要求,通过示范文本的编制体现建筑市场管理的新要求。相较于原示范文本,本次示范文本修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体现法律法规的变化。

2、推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根据《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增加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条款,明确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过程结算开展的基本流程和时限要求。

3、落实农民工保障政策。

为支持保障农民工政策落实落地、保障农民工权益,示范文本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增加承包人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条款、发包人按月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拨人工费条款以及关于人工费申请和人工费动态调整的条款,同时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增加“劳务实名制”及承包人现场管理义务条款。

4、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

根据我省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的政策需要,修改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首次支付比例,由原示范文本的50%调整为80%,并相应明确使用管理要求。

5、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扣留比例。

鉴于国家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比例已进行多次调整,修改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扣留比例,由原示范文本的5%调整为现行政策规定的1.5%;为推广质保金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增加质保金保函作为原则上首选方式;增加发包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质保金的约定。

6、公平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本次示范文本修编,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义务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充分压实了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体责任,有利于监管部门根据合同强化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十六)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鄂建文〔2023〕33号),2023年9月5日发布

住建厅:一级造价师2万/月、二级造价师1.2万/月!

9月5日,湖北省住建厅正式发布《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适用于湖北省内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等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单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收取。

驻场收费:

一级造价师或高级职称按2万元/月;

二级造价师或其他驻场人员按1.2万元/月计算。

工时服务费用标准:

正高级造价工程师500元/人、小时;

一级造价工程师或高级职称400元/人、小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或中级职称300元/人、小时;

其他造价人员200元/人、小时。

一、主要目标

二、文件内容说明

本参考标准共分四个部分:

(十八)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3〕35号),2023年9月4日印发

通过制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引导企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合理、有序竞争,以合理的收费为保障,在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投入充足的资源,杜绝腐败事件的发生,稳定行业人才队伍,筑牢服务质量防线,提高行业公信力,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内容说明

《湖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按“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我省招标代理企业收费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湖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主要特点是咨询内容全面、覆盖面全。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后)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十九)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造价指标(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3〕37号),2023年9月19日印发并试行

一、起草依据

本造价指标是根据现行省计价依据、技术规范标准及人工、材料市场价格,综合测算确定。

二、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说明:明确指标的使用情况以及内容。

第二部分为计算规则:明确使用计算规则及方法。

第三部分为附表:明确指标组成及内容。

(二十)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设〔2023〕94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履约管理。重点细化明确要求对现场作业要开展现场见证,并将原始记录资料上传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要加强勘察过程及验收影像管理,实行数字化保存归档,实现质量责任可溯源。

(二十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南省土建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人教〔2023〕111号),自2023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十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规〔2023〕11号),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7月13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印发了《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吉建管〔2023〕16号),2023年9月1日变更文号为吉建规〔2023〕11号。

一、主要依据

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及《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吉建联发〔2019〕71号)等文件。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共7章、共45条,主要包括:总则、监管范围、实名制管理、单位信用评价扣分管理规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记分监督管理规定、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三、政策解决的主要问题

《实名制管理办法》通过强化信用监管,推动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将实名制落实情况、个人考勤情况直接与企业综合信用、个人信用挂钩,督促施工企业、主要人员主动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为根治欠薪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对于已开工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实名制管理账号,未开展实名制工作的,在年度信用综合评价时对施工企业一次性扣减20分。二是对于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考勤实行年度12分管理制度,当月考勤天数达到80%以上的不扣分,低于80%以下的,实名制平台按规则自动进行扣分,扣满12分,对个人记不良信息一次,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二十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8月30日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是我省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将集中建设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包括总则、集中建设的实施、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共四章二十八条。

四、优化集中建设过程控制。《办法》从提升管理专业化水平、严格控制概算、保证建设需求等方面明确具体要求。规定实施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工期要求等情况选派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等专业人员,保持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相对稳定,并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提升集中建设管理水平;规定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实施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投资超过概算的,可以相应扣减集中建设管理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使用单位参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使用功能予以确认,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改进建议,实施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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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经管文库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 https://bbs.pinggu.org/thread-13174527-1-1.html
2.关于《房屋整装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的函中房网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教育工作委员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贝壳圣都(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房屋整装服务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1)寄送给你们,请组织审阅,提出具体意见和修改建议,并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于2024年12月31日前反馈给该标准联系http://www.fangchan.com/prefecture/108/2024-12-10/7272132940073865294.html
3.室内设计师如何合理收费?客户如何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在房产领域中,室内设计是提升居住环境品质的重要环节。然而,对于室内设计师的收费方式以及客户如何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 首先,室内设计师的收费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1. 按面积收费: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来计算费用。一般来说,每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会因设计师的经https://house.hexun.com/2024-12-14/216181263.html
4.装修怕增项?这些装修报价细节你一定得关注装修是个让人既期待又头疼的事情,期待的是新房焕然一新的样子,头疼的则是装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增项,一不小心就超出了预算,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我们在装修前一定要仔细关注沈阳装修报价中的以下几项。 材料是装修中最大的开销之一,不同的品牌、质量、规格价格相差甚远,在报价单上,一定要看清楚每一项材料的品牌、http://www.sylfzs.cn/article/detail-2514
5.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公告现批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854-2024,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同时废止。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4/art_c713a0ba3ee241de91d00ba70a031312.html
6.新房装修后污染物超标致房主租房住,法院判决装修公司承担房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第三条质量要求中约定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合同第十条https://www.163.com/dy/article/JJ5H8RGT0512D3VJ.html
7.新房装修后污染物超标致房主租房住,法院判决装修公司承担房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第三条质量要求中约定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合同第十条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733921876168788.html
8.关于《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我会在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南京市、成都市、天津市、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等部分省市关于设计收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修改编制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如有不妥之处,请各单位及设计师及时反馈意见,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http://www.cbda.cn/html/tzgg/20140825/44962.html
9.转载中装协会颁布了关于《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导读】近日,中装协会颁布了关于《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了室内设计师收费2014新标准,成都作为首批试点城市推出。近日,中装协会颁布了关于《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了室内设计师收费2014新标准,成都作为首批试点城市推出。并指出,设计师应按照国家规https://www.shejiben.com/sjs/1557492/log-36484-l401828.html
10.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0中装协〔2014〕65 号签发人:刘晓一 关于《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 设计改变世界,设计影响生活。设计是科学、设计是艺术、设计是生产力、设计是龙头、设计是文化,设计是住宅装饰装修的灵魂,设计是文化创意,设计是知识产权必须保护,好的设计是设计师的https://m.360docs.net/doc/bc17985052.html
11.想知道室内设计收费中山的标准是什么样的关于《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设计改变世界,设计影响生活。设计是科学、设计是艺术、设计是生产力、设计是龙头、设计是文化,设计是住宅装饰装修的灵魂,设计是文化创意,设计是知识产权必须保护,好的设计是设计师的劳动成果和智慧结晶。长期以来,由于住宅装饰https://m.to8to.com/ask/k8615822.html
12.2021全国关于BIM政策和计费标准汇总管廊建设2021年8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的实施意见》,提到:构建数字化设计体系。加快推进数字设计基础平台和系统应用,统筹建筑设计各专业及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动一体化集成设计。开展部品部件标准化建筑信息模型(BIM)建设,构建装配式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561932.html
13.关于公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吉林省桩基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吉林省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03-01-01 5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 2003-10-16 6 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 吉林省市省住房和城乡建http://zc.vipisall.com/policy/99777BB12BD9F41EB5117EE94B3FEBB237AD9
1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样本2.1.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文。 2.1.2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部、建设(2000)41号文。 2.1.3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技[2000]21号文。 2.1.4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文。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ki755sx5.html
15.《2007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政策,积极推广建筑节能技术,提高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水平,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合理选用建筑节能技术,保证设计质量,制定本专篇。 1.0.2 本专篇为现行国家、行业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范的要点和补充;为推广节能技术,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结合各地实践经验,针对民用建筑中建https://www.lanfanglian.com/gfxq/4
16.要装修,请参考收费标准今年5月1日起,广州市建筑装饰协会开始实行《广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下称《设计收费指导意见》)、《广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造价收费指导意见》(下称《造价收费指导意见》),对家庭装修中的设计师收费和工程项目收费都做了明确的价格参考。 https://ask.kujiale.com/ask/3FO4K7ETUS62
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2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0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 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http://mokegroup.com/h-nd-800.html
18.2006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真题及答案(完整版)标准答案: D 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2、《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自由住宅的宅基地,属()所有。 https://m.hqwx.com/news/2014-3/201403030255103712.html
19.第2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26 建法[1996]39号 关于印发《勘查设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27 建法[1996]442107 建住房〔1998〕213号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80 建办法函[2005]341号 对“关于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81 建办法https://code.fabao365.com/law_544887_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