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作业指导书(试行)》要求,将分户验收的内容、检查部位、各个关键环节留取的照片等内容按户形成“一户一档”二维码,建立电子档案,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应组织竣工验收。交付前,按照《青岛市新建住宅工程交付前业主开放活动实施办法(试行)》(青建管质字〔2021〕7号)等规定编制业主开放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开放活动后,建设单位根据业主反馈的合理意见进行整改,调整电子档案内容,交房时将最终的“一户一档”二维码电子档案交到业主手中。
02、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公示
建设单位应按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青建办字〔2020〕64号)等规定将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责任主体单位及负责人、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的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重点建筑材料检测试验结果、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各分部保修时限、分户验收结果等信息向业主进行公示或公开说明。倡导全装修商品房预售前在工程实体内做实体装修样板房,实体装修样板房质量标准及主要建筑材料品种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标准。
03、提倡按套(户)出具质量合格证
04、加强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群访群诉、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质量隐患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整改或给予行政处罚的,将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其建设的项目被列为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质量巡查、专项检查的重点,增加监管频次,并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等方面采取监管措施。
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工程不能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资金、合同网签备案等方面采取监管措施。建设单位整改符合要求后,报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解除相应措施。
文件原文: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及省建设厅《关于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办法》(鲁建质安字〔2021〕1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压实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切实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全力推进青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保障工程质量有主导作用,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开展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鼓励工程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一)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1.强化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建)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配备的施工质量主管不少于2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不少于1人,且应配备安装专业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房建)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其配备的施工质量主管不少于1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加强建筑工程事前预控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应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禁止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2.严格执行工程承发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实施工程质量创优。鼓励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主导的工程质量创优模式,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和要求,按照不少于项目单位工程个数的50%制定工程创优目标和计划,列支相应创优创奖的奖励费用,牵头制定工程标段、楼栋、参建单位的全过程施工质量评比方案,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创优可分为建设单位、市、省、国家等层面级别,创优目标完成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予奖励兑现。
(三)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2.严格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文件)的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规定的应当审查的内容,须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建设单位需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重新审查的费用。经审查的重大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确需再次变更的,建设单位须组织设计单位先进行必要性论证,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按照规定重新送审。涉及商品房施工图变更设计的,还应当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设计变更的约定,并及时告知购房人。严禁先建后补变更程序,规避现场监管、审查验收;严禁以“优化设计”等名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擅自变更图纸,降低结构安全度和抗震性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应以“优化设计”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严格工程资料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资料按验收节点归档制度,加强工程验收资料的管理,督促项目参建责任主体按工程资料的编制要求编制归档,对各责任主体归档的资料进行验收,使其完整、准确,并将工程电子档案同步提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鼓励建设单位引导参建责任主体使用电子签章编制工程资料,电子签章费用作为档案数字化处理费计入工程造价。
二、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一)强化住宅工程交付监管
1.全面实行先验房后收房。住宅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作业指导书(试行)》要求,将分户验收的内容、检查部位、各个关键环节留取的照片等内容按户形成“一户一档”二维码,建立电子档案,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应组织竣工验收。交付前,按照《青岛市新建住宅工程交付前业主开放活动实施办法(试行)》(青建管质字〔2021〕7号)等规定编制业主开放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开放活动后,建设单位根据业主反馈的合理意见进行整改,调整电子档案内容,交房时将最终的“一户一档”二维码电子档案交到业主手中。
2.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公示。建设单位应按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青建办字〔2020〕64号)等规定将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责任主体单位及负责人、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的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重点建筑材料检测试验结果、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各分部保修时限、分户验收结果等信息向业主进行公示或公开说明。倡导全装修商品房预售前在工程实体内做实体装修样板房,实体装修样板房质量标准及主要建筑材料品种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标准。
4.加强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群访群诉、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质量隐患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整改或给予行政处罚的,将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其建设的项目被列为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质量巡查、专项检查的重点,增加监管频次,并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等方面采取监管措施。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工程不能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资金、合同网签备案等方面采取监管措施。建设单位整改符合要求后,报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解除相应措施。
(二)强化质量保修责任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注销后承接质量责任的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并明确其法律责任。
1.明确质量保修期限。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质量回访、质量维修制度和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义务,对建设单位的质量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约定对房屋所有权人履行保修责任义务,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2.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建设单位按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建管字〔2021〕28号)等要求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在住宅预(销)售时,应向业主出示质量保险的保单。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承保保险公司及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做好质量风险控制工作;承保范围内的质量投诉发生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履行保修义务。
三、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监督机构首次进场检查时,应及时查验建设手续、施工图、施工合同(包括工期压缩的专家论证意见)、检测计划及项目管理班子等有关内容;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整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和整改情况,可依申请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信用管理。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青建管字〔2020〕5号)有关规定,记录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保修期限内涉及质量安全等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违法违规不良行为,并采用考核扣分、评价等级等方式加以应用,对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40分以上的失信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