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网上仲裁服务,发挥《武汉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以下简称“网上仲裁规则”)程序指引作用,妥善高效处理纠纷,现结合网上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对象与范围
(一)适用对象:仲裁员、仲裁秘书。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用于指导仲裁员审理网上仲裁案件、仲裁秘书推进网上仲裁程序。具体适用于网上仲裁案件,包括:
1.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网上仲裁规则》推进程序、审理案件的;
2.双方当事人虽未明确适用规则具体名称,但约定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进行线上审理、网上审理的,或通过网上仲裁云平台、武仲云平台推进程序、审理案件的;
3.双方当事人有其他进行线上/网上审理意思表示的;
4.原为武汉仲裁委员会线下审理的案件,双方书面约定转为线上审理,并经仲裁委主任同意的。
二立案阶段
网上仲裁案件包含批量案件与个案案件,程序注重高效、快捷,为保障后期审理程序顺畅,立案阶段仲裁秘书对当事人提交的案件电子材料应进行充分审查,对于新类型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一)审核收案
申请人通过武汉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云平台(以下简称武仲云平台)提交仲裁申请,仲裁秘书应自仲裁申请到达武仲云平台之时起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在72小时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1.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仲裁请求是否完整、证据是否有缺漏、电子签章是否完整、网上仲裁协议或条款是否明确、委托手续是否齐备等,避免后期审理程序拖延。
(2)仲裁请求:审核请求的明确性,仲裁请求不明确的,应退回申请,通知申请人补充明确后重新提交。
(4)电子签名:审核仲裁申请书电子签名完整性,电子验签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审核案件基本要素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信息、代理人基本信息、争议合同履行基本信息、双方是否约定组庭方式及开庭方式、仲裁费用等,仲裁秘书审核时应注意要素信息应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一一比对,确保后期生成各类仲裁文书模板要素正确无误等。
3.审核仲裁费用信息。内容包括仲裁争议标的额是否符合收费办法的规定、仲裁费计取是否正确等。
(二)通知缴费
经审查符合收案标准的,仲裁秘书向申请人送达缴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时及时完成缴费。
(三)受理案件
在申请人完成缴费并上传缴费凭证后仲裁秘书即可受理案件,受理案件时秘书需要根据案件情况选择组庭方式及开庭方式。
三答辩
仲裁秘书通知被申请人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进行书面答辩,形式包括在线答辩和线下答辩。
(一)在线答辩
1.一般情况下,仲裁秘书应当组织当事人通过武仲云平台进行答辩。
3.双方当事人在网上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另行约定答辩期的,以当事人约定为准。
(二)线下答辩
1.当事人无法进行在线答辩的,仲裁秘书可以指导其进行线下答辩。线下答辩应采用书面形式,答辩书应有当事人签名(按手印)或盖章。
3.由仲裁秘书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武仲云平台。
四组庭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会认为案件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外,网上仲裁案件一般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仲裁秘书根据以下情况分类推进组庭工作:
(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在网上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约定由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按照以下流程完成组庭程序:
(二)双方当事人约定特定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在网上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约定由一名特定的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按照以下流程完成组庭程序:
(三)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委指定仲裁员”或“特定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在网上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没有约定由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员或没有约定特定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按照以下流程完成组庭程序:
五反请求、变更请求、仲裁员回避
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请求,申请人也可以变更仲裁请求,具体由仲裁秘书告知仲裁庭后处理。
(一)反请求
1.被申请人在《网上仲裁规则》或网上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反请求申请的,仲裁秘书应及时告知仲裁庭,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2.反请求申请有线上和线下两种材料提交方式:
(3)对于反请求期限另有约定的,以相应约定为准。
3.决定受理反请求的案件,由仲裁员根据案件难易程度、争议情况、审理期限等因素综合决定审理方式,可以选择转为线下审理或同步视频审理。转为同步视频审理,按照“同步视频审理”方式推进。转为线下审理的,按照线下案件审理流程推进,不再适用本规程。
4.反请求应缴纳仲裁费用,由仲裁秘书通知被申请人缴费,流程同本请求缴费流程。
5.反请求受理/仲裁通知程序同本请求受理/通知程序。
(二)变更请求
1.申请人请求变更仲裁请求的,组庭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组庭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秘书需及时报本会主任或仲裁庭决定。
2.变更仲裁请求申请有线上和线下两种材料提交方式,具体操作同反请求。
3.决定受理变更请求的,由仲裁庭根据争议情况、审理期限、批量案件范围等因素综合决定审理方式,可以选择继续按照非同步电子交互方式审理,或者转为线下审理、同步视频审理。决定继续采取线上审理方式、涉及到仲裁费用的,由仲裁秘书通知被申请人缴费,流程同原缴费流程。转为线下审理的,按照线下案件审理流程推进,不再适用本规程。
4.变更请求受理/通知程序同原请求受理/通知程序。
5.申请人撤回部分仲裁请求的,应通过武仲云平台提交或通过线下邮寄、现场提交本人签字(按手印)或盖章的撤回申请。线上提交的,由仲裁秘书审核电子签名完整性;线下提交的,由仲裁秘书将申请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武仲云平台。仲裁秘书应及时告知仲裁员,并及时通知被申请人。
(三)仲裁员回避
六审理
网上仲裁审理方式分为非同步电子交互审理和同步视频审理,仲裁庭、仲裁秘书应按照以下流程规范推进:
(一)非同步电子交互审理
1.适用情形:
(1)双方当事人在网上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约定用非同步电子交互方式审理案件的,具体表述包括但不限于非同步交互审理、异步交互审理、不开庭书面审理等。
(2)双方当事人在网上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没有约定审理方式的,按照《网上仲裁规则》第38条规定通知双方当事人后,当事人未选择或者未能选择一致的,仲裁庭采用非同步电子交互形式进行网上开庭。
2.举证质证:
举证质证流程由仲裁秘书负责推进,并及时与仲裁庭沟通反馈。具体流程如下:
(1)仲裁秘书在发送组庭通知时,同步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网上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自收到仲裁庭组成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或网上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是否接受由仲裁庭决定。
(3)一般情况下,由仲裁秘书组织在线证据交换,举证时,当事人应当通过武仲云平台当事人端提交在线电子数据,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武仲云平台进行举证。
(5)仲裁秘书在收到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之时起48小时内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质证通知及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网上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自收到证据材料之日起3日)内或网上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质证。
(7)仲裁秘书收集接收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质证意见时,应同步将情况反馈给仲裁庭。
3.仲裁庭调查:
(1)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仲裁庭按照《网上仲裁规则》进行审查认定。
(2)仲裁庭可以通知当事人提交补充书面意见,提交形式同答辩书、质证意见等。具体通知事宜由仲裁秘书操作。
现场调查或视频调查由仲裁员主持或委托仲裁秘书主持,应核实身份、签名、同步录屏、保存归档。上述调查材料经电子化处理后由仲裁秘书上传至武仲云平台。
(4)仲裁庭经调查后,认为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按照举证质证流程进行,但应充分考虑必要性。
(5)仲裁庭经调查后,发现案件较为复杂的,可以转为线下审理。
4.辩论与最后陈述:仲裁庭向双方当事人发送辩论通知、最后陈述通知,由仲裁秘书组织当事人在收到仲裁庭发出的辩论通知后48小时内不分先后发表辩论意见、组织当事人在收到仲裁庭发出的陈述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最后陈述。辩论和最后陈述的形式可以线上或线下,具体操作同答辩等。
5.审理期限:仲裁秘书应自组庭之日起7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完成举证、质证。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21日内,完成交互审理和同步视频审理,包括举证、质证、辩论、陈述、仲裁庭调查等。
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庭提出申请,仲裁秘书需及时报本会主任审批,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二)同步视频审理
(1)双方当事人在网上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约定用同步视频方式审理案件的。
(2)双方当事人在网上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没有约定审理方式的,按照《网上仲裁规则》第38条规定通知双方当事人后,当事人一致选择同步视频方式审理的。
2.通知开庭:
3.庭前准备:
(1)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程序同非同步电子交互审理,由仲裁秘书组织推进。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具体流程同非同步电子交互审理质证环节。
(2)通知当事人、仲裁员视频庭审注意事项,调试设备、网络,确保视频庭审顺利进行。
4.开庭审理:
(1)在线视频庭审的,仲裁庭参照线下开庭程序推进庭审,仲裁秘书在线同步做好庭审记录。
(2)庭审结束后,由庭审参与各方在线核对笔录,核对无误后在武仲云平台进行电子签名确认。
(3)如果存在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仲裁庭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但其他环节仍应当在线完成;也可以决定转线下审理,转线下审理的,当事人需要通过邮寄或直接提交的方式提交亲自签名的纸质申请,秘书需及时下发缴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的10日内缴纳转线下仲裁费,缴费后按照线下案件的审理流程办理,不再适用本规程。
5.审理期限:采取同步视频庭审的案件,应自组庭之日起21日内完成视频审理。一般情况下,仲裁庭组织一次在线庭审,确需组织多次的,应充分考虑网上仲裁审限规定和必要性,再决定是否再次开庭以及审理方式。
七中止与恢复
1.符合《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7条所规定的情形的案件,仲裁程序可以中止,中止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八制作文书与结案
(一)批量案件首案文书制作
1.由仲裁秘书拟定文书程序部分,由仲裁员草拟文书实体部分。文书程序部分包括当事人主体信息,立案、组庭、审理、送达等程序,案情(到举证情况为止)。文书实体部分包括案情(从证据认定开始),仲裁庭意见,裁决。
2.没有形成批量案件的类型不同的个案,按照批量案件首案模式制作文书。
3.仲裁秘书在收到仲裁庭起草的文书初稿后,按照网上仲裁文书模板评审流程进行评审,确定终版文书。
(二)批量案件文书制作
1.对于同一类型的批量案件,系统中会嵌入基于首案制作的文书模板,仲裁员核对文书中的关键要素,根据审理情况修改文书,形成最终文书。如果存在有别于其他案件的特殊情况,可以另行起草文书。
2.仲裁庭应在审理结束后5日内完成文书制作提交仲裁秘书,由仲裁秘书核对校稿后报文书审批。
(三)裁决结案
文书完成审批后,由仲裁员签发,仲裁秘书送达结案文书。
(四)撤案完结
2.仲裁秘书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仲裁案件申请书后需在3日内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组庭前的撤案由本会决定,组庭后的撤案由仲裁庭决定。
九送达
送达程序由仲裁秘书完成,《网上仲裁规则》中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事项、结案文书均需进行送达,送达方式以电子送达为主、其他送达方式为辅。
(一)电子送达
当事人在网上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约定了电子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的,仲裁秘书依据当事人约定进行电子送达。
(二)其他送达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送达程序合法,网上仲裁案件可以进行必要的邮寄送达。
1.可以进行邮寄送达的通知事项:仲裁通知(本请求、反请求、变更请求)、仲裁申请副本(本请求、反请求、变更请求)、结案文书。同步视频审理必要时邮寄送达开庭通知。
2.其他通知事项根据需要进行邮寄送达。
3.邮寄送达应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载明的居住地址、网上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争议合同或其他证据材料中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地址等进行送达。
十归档
网上仲裁案件实行电子卷宗归档,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当事人线下提交的案件材料,秘书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案件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武仲云平台,形成电子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