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图纸图签栏签名补充规定根据技术管理条例规定,初步设计、施工图图纸图签栏内每个签名栏原则上要求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分别签名。为了有利于做好我院的技术管理工作,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现对图纸图签栏的签名增加补充规定如下:1、院管工程1.1、正、副院长和正、副院总工(总建)担任项目主持人时,还可同时担任其所属专业的审定人或审核人。1.2、对于大型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建筑项目可分别增加专业负责人并设一名专业总负责人,由专业总负责人与各分部(分项)建筑项目专业负责人共同签专业负责栏
4、.2、当建筑等级为特级、一级、二级(见附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或属于一类高层建筑时,建筑专业、其它各专业都分两种情况处理:建筑专业:(1)所副总建筑师以上技术职务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共同担任项目总负责人时,还可同时担任审定或审核人;当担任审定人时,审核人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当担任审核人时,而该部门没有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担任该项目的审定人时,该部门可以找其他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或向院科技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科技委员会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所副总建筑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同时担任项目总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时,不应再担任审定人及审核人。审
5、核人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当该部门没有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担任该项目的审定人时,该部门可以找其他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或向院科技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科技委员会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其它各专业:(1)所副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共同签专业负责人时,他还可同时担任其所属专业的审定或审核人;当担任审定人时,审核人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当担任审核人时,当该部门没有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担任该项目的审定人时,该部门可以找其他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或向院科技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科技委员会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所
6、副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专业负责人无旁签时,不应再担任审定人及审核人。审核人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当该部门没有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担任该项目的审定人时,该部门可以找其他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或向院科技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科技委员会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2.3、当建筑等级为三级(见附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或属于二类高层建筑或建筑最大跨度小于20M时,分两种情况处理:(1)当设计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不够时,项目审定、项目审核可由一名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担任,但他不应同时担任项目总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包括旁签);(2)当设计部门
7、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已担任了项目总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包括旁签),该部门没有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担任该项目的审核人、审定人时,可以找其他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或向院科技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科技委员会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该项目的审核人、审定人。2.4、4、当设计部门需要找其他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设计人担任审核人、审定人时,该部门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项目总负责人批准后交科技管理部备案。3、校对人应遵守如下规定:3.1、项目总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或制图人不应担任校对人,但在专业负责栏旁签,并未参与设计、制图的人员可以担任该项目的校对人。3.2、校对人不
8、能由审核人及审定人担任。3.3、除大型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建筑项目外,原则上,同一工程项目的设计人不能互为校对人。特殊情况需要设计人互为校对时,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项目总负责人批准后交科技管理部备案。4、工程项目设计通知书、图纸修改章、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单各栏的签名应遵守如下规定:4.1、工程项目设计通知书各栏的签名原则与图纸图签栏的签名相同(见本规定第1至第3条款),其各栏目签名人应与同项目图纸图签栏的签名人相同。4.2、图纸修改章中的提出人应是该项目的设计人、专业负责人或项目总负责人,批准人应是该项目相应专业的审核人或审定人或主管该项目的院(所)总工。4.3
9、、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单应由专业负责人签发。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一般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上至8万平方米5千平方米以上至2万平方米5千平方米及以下立项投资2亿元以上4千万元以上至2亿元1千万元以上至4千万元1千万元及以下建筑高度100米以上50米以上至100米24米以上至50米24米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高度限值要求)住宅、宿舍层数20层以上12层以上至20层12层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层数限值要求)居位区、工厂生活区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及以下,地下工程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上至5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及以下附建式人防(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五级及以上I特殊公共建筑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要求抗震设防区特殊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区建筑高度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