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文化行业标准,已于1995年10月24日由我部科技司主持召开的审定会上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199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WH0502—961范围1.1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综合性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其附属设备和专用设备的防火安全技术。学校图书馆、科研及各种专业图书馆(室)、其它各类型图书馆(室)可参照本标准的条文执行。
1.2图书馆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应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3图书馆建筑工程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2引用标准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JGJ38—87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1建筑分类3.1.1综合性公共图书馆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火灾发生后的损失、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一般可按下列范围(具备条件之一)进行划分。一类建筑物:1、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图书馆;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图书楼;3、可容藏书量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二类建筑物:1、地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地区、盟、州)级图书馆;2、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图书楼;3、可容藏书量10万册以上,100万册以下的图书馆。三类建筑物:1、县(县级市、旗)级及县级以下的图书馆;2、可容藏书量10万册以下的图书馆。
3.2耐火等级3.2.1图书馆的耐火等级,属于一类建筑物的图书馆和各类建筑物中储存珍贵文献的特藏书库应为一级;属于二类建筑物的图书馆应不低于二级;属于三类建筑物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为三级,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亦不得低于二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3.2.2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等存放图书资料或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平方米的房间,如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按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提高0.5h,地下室的房间,其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2.3一级耐火等级的图书馆,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00m;二级耐火等级的图书馆,建筑高度不应超过50m。4建筑基地、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4.2消防车道4.2.1图书馆建筑物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4.2.2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4.2.3建筑物的封闭内院或天井,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4.2.4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4.2.5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4.2.6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4.2.7高度超过24m的图书楼,消防车道靠建筑物一侧不应布置妨碍登高消防车辆操作的绿化、架空管线等。
6.2消防电梯6.2.1高度超过24m的一类建筑图书楼和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图书楼,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要求。7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
7.2自动灭火系统7.2.1一类建筑图书馆的下列部位应设气体(FM200、卤代烷、二氧化碳,下同)自动灭火系统:一、特藏书库;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非书型资料库;二、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电子计算机房、贵重设备室和面积60平方米及以上的数据磁带库;三、主体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和多油开关室等。二类建筑图书馆的上述部位,如设气体自动灭火系统有困难时,可设移动式气体灭火设备。图书馆内的配电室、空调机房、缩微复制室、电影放映室、录音室、视听设备控制室、图书保护理化实验室等技术房间,应设移动式气体或化学灭火设备。7.2.2图书馆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一类建筑图书馆的基本书库。如设置有困难的,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商定解决办法。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一类图书馆,其主楼内的报告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以及走道、办公室(不宜用水扑救的房间除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2.3设置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7.2.4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防烟、排烟8.1.1图书馆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烟、排烟设施:一、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二、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无窗的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或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和地下室房间;三、无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疏散内走道。8.1.2走道或房间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口总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百分之二。8.1.3防烟、排烟设施的设置与计算,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9.3灯具9.3.1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内,不得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采用白炽灯照明时,每盏灯泡的额定功率不宜大于60w,且距书架的距离不应小于0.5m。9.3.2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内采用日光灯照明器时,其镇流器应有防火措施。如设有电容器时,应在室外集中设置。日光灯与书架垂直布置时,书架顶部应加金属防护板。9.3.3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不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9.3.4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装置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9.5防雷与接地9.5.1一类建筑图书馆,按一类民用建筑物防雷措施设置。二类建筑图书馆及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确定需要防雷的三类建筑图书馆,按二类民用建筑物防雷措施设置。9.5.2新建的一类建筑图书馆,供配电系统接地应采用TN—S系统。10室内装饰
10.2建筑内装修材料按使用部位和功能,分为顶棚、墙面(柱面)、地面、隔断(指不到顶的隔断)、书架(柜)、家具、装饰织物、其它装饰材料等八类。注: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家具包布等;其它装饰材料指固定饰物、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告示牌等。
10.3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分为四级:A级——不燃性材料B1级——难燃性材料B2级——可燃性材料B3级——易燃性材料
10.4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规定,由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并确认其燃烧性能等级。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及其附录B的举例确定。
10.5图书馆的室内装修不宜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严禁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及地下建筑等处使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装修材料。
10.6特藏书库、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档案库等,其顶棚、墙面、应使用A级材料装修,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书架(柜)应使用A级材料制作。
10.8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变压器室、配电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各部位装修应全部使用A级材料。
10.9无自然采光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等,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使用A级材料装修。
10.10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均应使用A级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使用不低于B1级材料装修。
10.11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0.12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0.13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装修、其顶棚、墙面应使用A级材料,其它部位应使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装修,且不得影响疏散指示标志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
10.14室内的各类配电箱必须采用A级材料制成,且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材料上。
10.15放有电热设备的房间,各部位的装修应全部使用A级材料。非A级材料如靠近电器设备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0.16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应全部使用A级材料装修。
10.17图书馆建筑的其它部位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5的要求:表5图书馆建筑内各部位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