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联盟章程(通用7篇)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图书馆联盟,英文译名为:,缩写:。

第二条本联盟由行政区域内的图书馆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在政府指导下发挥统筹资源、行业管理、提升服务的功能,经xx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统筹、协调xx地区中央、高等院校、市属图书馆资源,开展文化惠民服务,践行精神,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促进先进文化之都建设作出贡献。本联盟推动xx地区各类型图书馆实现横向联动,逐步搭建统筹宣传推广、统筹服务管理的平台,促进各类型图书馆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协作联动、互补多赢的发展目标。

第四条本联盟接受业务指导单位xx市委宣传部、业务主管单位xx市文化局和xx市社团办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联盟的办公住所:xx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8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二)维护联盟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订行业的运营行为规范,协调行业内的发展与运营,发挥行业内监督与自律的作用;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各种行业信息,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图书馆联盟会刊和官方网站;建设图书馆联盟公共性服务平台。

(七)承担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联盟成员

第七条本联盟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联盟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二)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联盟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第十一条联盟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联盟会费;

(五)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联盟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联盟会员证。联盟会员1年不参加联盟活动或无特殊原因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联盟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加入联盟的各单位派出一人作为代表组成联盟会员大会。各单位派出的代表全权代表各联盟会员,联盟单位派出代表的变更不影响该单位的联盟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联盟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决定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联盟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联盟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联盟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联盟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20人、秘书长1人(兼)。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理事会由联盟会员大会协商产生。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联盟大会;

(四)向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联盟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十)制定联盟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十一)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二)决定联盟的一般变更;

(十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联盟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放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联盟主席为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主席不在时,由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主席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联盟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联盟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其职权有: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联盟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联盟会员代表会选举产生,向联盟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四)督促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联盟成员违反联盟纪律,损害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联盟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联盟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师范大学图书馆联合九所师范院校图书馆共同发起成立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联盟,并于x年11月26日在师范大学宣告成立。为规范联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盟全称为“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三条联盟的宗旨是:共建合作,依托教育,共享互惠,协同发展。联盟的建设目标是:突出特色,以师范院校丰富的教师教育和教育学科文献资源为基础,以科学的理念为引领,以先进的技术为保障,构建务实型的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保障和服务体系,实现全国教育学科信息资源的共知、共建、共享,建设支撑全国师范院校人才培养和科学创新的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成员馆的全面合作,为国家教育学科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章联盟成员

第五条联盟成员均为机构团体成员,分为成员馆、理事馆和常务理事馆三类。

第六条凡承认联盟章程,承诺履行联盟成员义务的师范院校图书馆,自愿提出申请,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均可成为联盟成员馆。

第七条凡承诺为联盟做出实质性贡献、能够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服务共享、在本省市地区和本类型师范院校中具有代表性的联盟成员馆,加入联盟一年以上,自愿提出申请,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成为联盟理事馆。

第八条联盟正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所在馆为联盟常务理事馆。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联盟成员的权利

(二)参与联盟的各项建设;

(三)共享联盟的资源和服务;

(四)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培训和业务交流;

(五)就联盟事务提出提案和建议。

第十条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联盟决议;

(三)完成联盟及其下属机构的工作任务;

(四)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有权退出联盟,但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秘书处应及时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并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联盟组织机构由联盟成员大会、联盟理事会、联盟常务理事会、各业务中心和联盟秘书处组成。

第十三条联盟成员大会是联盟成员馆全体会议,其职责为审议联盟工作计划和报告,讨论联盟的建设和发展,研究联盟运行的重要政策,组织成员馆工作研讨和学术交流。联盟成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召开或加开。

第十五条联盟常务理事会是联盟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向理事会负责。负责向理事会提交讨论议题,落实理事会决议,主持理事会闭会期间的联盟运行。联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六条联盟下设若干业务中心,分别开展资源建设、信息服务、技术应用、馆员培训、学术研究与交流、文化建设等工作和研究。各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十七条联盟秘书处是联盟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联盟运行的组织协调、落实督促、平台管理、网站建设、经费管理和档案保存等。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人选原则上由理事长单位推荐。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凡在联盟各机构有任职人员的成员馆,如有人员变动,须及时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函并推荐继任候选人。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理事会制定、修改和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学会的名称:xx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LibrarySocietyofDalian。

第三条学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团结和动员图书馆工作者,为促进图书馆学理论研究,为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促进图书馆界出成果、出人才,为繁荣发展我市图书馆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文化局、xx市民政局、xx市科学技术协会、xx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中国图书馆学会、辽宁省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挂靠xx市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隶属图书馆管理。

第五条学会住所:xx市西岗区长白街七号,邮政编码。

(二)利用丰富的文献资源和人才优势为本地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五)加强同国内外和境外图书馆界的友好联系与合作,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权利及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应会员及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八)组织图书馆学术研究成果的评估和奖励工作,评选优秀图书馆科学工作者;

(九)举办各类科普展览,开办公益讲座,开展科技下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的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学会批准后成为辽宁省图书馆学会会员;xx市各系统图书馆是xx市图书馆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xx市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会员所在单位无论会员人数多少,均为团体会员单位。

第八条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学会的章程;

2、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3、在图书馆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管理、业务工作一年以上者,或图书情报专业在校学生;

(二)团体会员

与学会事业有关,具有一定专业的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遵守学会章程,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会员所在单位,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三)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图书馆工作者,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吸收为xx市图书馆学会会员,并报xx市科协备案。

(四)荣誉会员

凡对图书馆学科或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经其所在学会推荐,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五)名誉会员

凡对图书馆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本会学术交流活动的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1、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学会的活动;

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

1、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与学会联合开展业务活动;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二)自觉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团体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省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本届理事候选人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原则上不调整理事。但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对代表团体会员单位而当选的理事,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增补更换的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增补更换。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会费(指团体会费、个人会费);

第三十一条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x年5月25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及本单位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图书馆。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xx省xx市xx区大良德民路。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393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xx区文化体育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宗旨是“立足大良,辐射全区;面向大众,服务基层”。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各类文献资源的收集、整理、储存、加工和开发,组织和指导全区图书馆文献资源体系建设。

(二)负责xx地区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和指导全区基层图书馆业务建设。

(三)开展阅读推广等社会教育活动,开发智力资源,满足群众信息需求,为群众终身学习服务。

(四)组织和推动xx区图书馆学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理事会,包括派员参加;

(三)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任免本单位的馆长及副馆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

(一)政府人员(2人)

1.主管部门领导

2.业务科室科长

(二)图书馆人员(3人)

1.党组织负责人

2.行政负责人

3.员工代表

产生方式:图书馆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员工代表由本馆推选产生。

备注:如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为同一人,则推选一名行政副职作为理事,图书馆方面的理事人数保持3人不变。

(三)社会人士代表(8人)

1.图书馆界专家代表1人

2.文化界代表4人

3.教育界代表1人

4.法律界代表1人

5.财经界代表1人

产生方式:采取推荐或推选方式产生。

举办单位根据上述产生方式,确定理事人选,发文聘任。

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单位的章程;

(二)拟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报主管部门审定;

(三)审议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业务事项;

(四)决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的任免;

(五)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和批准本单位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收入分配方案和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内部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协助举办单位组建下届理事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理事

第十四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

第十五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第十八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举办单位递交书面报告,举办单位同意后发文解除聘任,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当然理事辞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举办单位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更换理事的,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直接由举办单位聘任。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

(二)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四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理事长、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馆长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及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业务开展计划和基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管理本单位财务、资产和日常事务;

(四)负责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五)拟定本单位内设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六)执行理事会的其他决议;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馆长及副馆长由主管部门任免,同时报区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章程;

(二)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图书馆年度法人报告;

(五)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六)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七)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八)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编制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章程修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x年12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区的政策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为规范xx县图书馆(下称“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馆名称是xx县图书馆(xx县古籍保护中心),本馆是xx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本馆住所是xx县潺林东路516号。

第五条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第六条本馆的举办单位是xx县文体旅广新局。

第七条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文体旅广新局。

第八条本馆宗旨是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平等服务,启迪智慧、愉悦心灵、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

第九条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2.推进xx县文献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知与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版片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提供文献服务。包括文献借阅、资料复制、数字资源利用、文献推荐、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提供读者活动。包括教育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提供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会展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

6.提供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开展全县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全县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2.开展跨县、跨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交流,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

3.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

4.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5.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四)其他有关业务。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聘任馆长;

(三)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即读者,主要是在xx县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二条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服务人员(下称“职工”)是指与本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五条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本馆实行职工岗位聘用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管理层是本馆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和党组织负责人组成。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聘任;党组织负责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一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馆的日常运行管理;

(二)拟定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馆信息披露事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日常管理工作;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三)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第二十三条馆长作为本馆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登记后,取得该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馆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能。支持馆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六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六条本馆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二十七条本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第二十九条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xx县文体旅广新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在本馆门户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基本情况;

(二)本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本馆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四)受奖惩情况;

(五)社会投诉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三十二条本馆自行决定解散,应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向xx县文体旅广新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图书馆和社会

第三十六条本馆实行社会参与制度。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馆自主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第三十八条本馆依法单独或与其他社会主体共同设立合法的机构,开展与海内外政府、企业、图书馆、研究院所、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实现本馆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馆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登记。涉及本馆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xx县文体旅广新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报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登记。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xx县图书馆法人登记事项的,以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xx县文体旅广新局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为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缩写为GDLS。图书馆学会是xx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和xx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单位会员)。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xx省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xx省图书馆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文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省社科联、省科协领导和中国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挂靠xx省立中山图书馆。

第五条本学会会址设在xx省广州市文明路213号,邮政编码510110。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外和省内外的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发展和加强与港澳地区、海峡两岸图书馆界的友好交往,促进合作,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

(三)编辑出版图书馆书刊和图书馆专业资料;

(四)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研究成果;

(五)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图书馆学基本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

(六)发现和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七)为我省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图书馆事业发展中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八)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经常向党和政府反映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第七条本学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其中,单位会员包括:事业单位会员和企业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热爱图书馆事业,拥护本学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按报批程序申请入会的,即为本会会员。

1、取得助理馆员、助教以上职称和其他相应职称者;

2、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分别在一年或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或虽非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但从事图书馆工作多年,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和从事图书馆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但热心图书馆学研究者;

5、对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2、图书馆学会的理事、常务理事所在单位(非政府机关、非企业单位)为图书馆学会当然事业单位会员。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在“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上进行入会申请填写;

2、学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对申请者按照会员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其申请信息已录入“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对通过审核的会员进行备案,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当然事业单位会员除外);

2、学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办理单位会员的审批、备案手续,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3、会员证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颁发。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学会所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四)优惠获得本学会出版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会章,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完成本学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撰写学术论著和参加学术活动;

(四)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积极提供建设性意见;

(五)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

第十三条会员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上届理事及特约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学会工作的方针、任务;

(二)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修订学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五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民主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与常务理事均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原选举单位者,如果本人或者原选举单位提出更换意见,则自动免去其理事会职务;由此而产生的职务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决定增补。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学会工作和研究计划,总结学会工作;

(三)主持召开学会年会;

(四)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五)审议和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六)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七)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负责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聘请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本学会秘书处设在xx省立中山图书馆内。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本学会下设学术研究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信息技术委员会、阅读指导委员会、资深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可分别设若干专业研究小组。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本学会可聘请曾任本学会理事长、以及对图书馆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或在学术上具有杰出成就的图书馆界人士与学者,担任本学会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一)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拨款;

(二)有关部门和社会资助及个人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本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经费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鼓励会员为学会筹集资金,并建立激励机制,并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省社联和省科协备案,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一条xx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缩写HSLS)。

第二条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xx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学会的宗旨是: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图书馆事业的基本方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学会接受xx市文化委领导,同时接受安徽省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xx市民政局基层政权科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文化委。

第五条学会办公室设在xx区机场大道号xx市图书馆内,邮政编码:

第六条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市内外的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统筹协调并开展区域内各级各类图书馆文献资源的共建共享,促进图书馆网络化建设;

(三)为xx市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文献保障和智力支持,推动自主创新;

(四)承接政府职能,制定行业规范、标准,为我市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五)开展图书馆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交流推广学术成果;

(六)研究和推动新技术与图书馆工作密切结合,促进图书馆服务新业态的形成;

(七)普及现代图书馆学知识,倡导全民阅读,开展科普教育,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

(八)尊重会员的劳动和创造,表彰和奖励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成果和业绩;

(九)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图书馆事业,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本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一)具有图书馆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高等学校图书馆学、情报学和其他专业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者,或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图书馆工作三年,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学术技术水平者;

(三)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图书馆学术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四)从事图书馆事业的组织管理,积极支持图书馆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或连续三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职权是:

(二)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举行一次(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和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理事连续两年不能和不履行理事职责的视作自动辞去理事职务处理。并在常务理事会上宣布。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协调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补助;

(四)在核准的各种事业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学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财务工作委托市图书馆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x年1月29日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THE END
1.学会2024年学术年会“文·创未来:馆藏资源转化与阅读理念赋能”分12月5日下午,上海市图书馆学会2024年学术年会“文·创未来:馆藏资源转化与阅读理念赋能”分会场在上海交通大学闵行校区包玉刚图书馆成功举办,吸引了图书馆界同仁积极参与,共同探讨文化创意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主旨报告 书香中国的创意引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zOTQ1NjUzNA==&mid=2247502147&idx=2&sn=511a88ad234b88c8ec78d1a952f39f7c&chksm=facaac3acdbd252c10f4fd06f1c13cfa7256a1e758c40830c585da6541c03dde9f455cc1ad6b&scene=27
2.江西高校图书馆联盟将图书馆融入到高等教育的主战场 ——江西高校图书馆联盟阅读推广交流会在财大召开 江西高校图书馆联盟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召开 校园地图 江西财经大学图书馆 华东交通大学图书馆 江西农业大学图书馆 南昌航空大学图书馆 东华理工大学图书馆 江西中医药大学图书馆 http://www.jxgxlib.superlib.net/
3.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联盟联合参考咨询与文献传递网尊敬的读者:您好,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要求,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联盟网站原域名已停止使用,10 秒后将自动跳转到新域名 http://www.ucdrs.cn,请各位及时更新惠存! 如果没有自动跳转,请点击 这里.http://www.ucdrs.net/admin/union/service.jsp
4.智图联盟关于联盟/ SLU “智慧图书馆协同创新联盟”(Union of Smart Library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简称为“智图联盟(SLU)”。该联盟成立于2018年11月23日,是由国内首批有志于“智慧图书馆建设”的图书馆以及建设单位自发、联合发起成立的。 最新动态 SLU News http://www.slciu.com/
5.联盟共享图书馆精选好书免费读!为满足学校师生阅读需求,可知平台针对出版融合与知识服务应用联盟成员开设“联盟共享图书馆”(简称“联盟馆”),联盟成员机构下用户可直接免费阅读从30多家合作出版社中精选的近500本电子资源。 图:“联盟馆”使用示意图 一、“联盟馆”资源 出版融合与知识服务应用联盟目前已有图书馆成员110多家,出版社成员66家。为了https://lib.shu.edu.cn/info/1023/3580.htm
6.全国高校图书馆联盟.docx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第第页全国高校图书馆联盟 北京各大高校的图书馆开放状况调查大家对于高校图书馆的对社会开放有什么想法呢?是支持?还是反对?目前,在全世界已经有许多国家的图书馆对外开放,尤其是美国高校,早就开头了对外开放。今年,首都图书馆联盟成立,并承诺包括北大在内的高校图书馆将对外开放https://m.renrendoc.com/paper/323601769.html
7.联盟介绍丝绸之路国际图书馆联盟(英文名称:Silk Road International Library Alliance,简称“SRILA”)成立于2018年5月28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的支持和指导下,由中国国家图书馆倡议发起,由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国家图书馆和在本地区或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图书馆自愿组成的非政府性、开放性、非营利性的国际http://www.sriladlib.com/index.php?a=lists&catid=11
8.图书馆联盟图书馆联盟(library consortia)图书馆联合的最新形式,为了实现资源共享,利益互惠的目的而组织起来的,受共同认可的协议和合同制约的图书馆联合体,它既可以理解为馆际合作,也可以理解为传统图书馆与数字和虚拟图书馆,纸型资源与电子资源的互补共存。 图书馆联盟的雏形可以追溯到20世纪,曾于20世纪70年代一度兴旺,并与20世https://baike.sogou.com/v74456891.htm
9.图书馆联盟的英文图书馆联盟翻译图书馆联盟英语怎么说海词词典,最权威的学习词典,专业出版图书馆联盟的英文,图书馆联盟翻译,图书馆联盟英语怎么说等详细讲解。海词词典:学习变容易,记忆很深刻。http://dict.cn/%E5%9B%BE%E4%B9%A6%E9%A6%86%E8%81%94%E7%9B%9F
10.什么是图书馆联盟?参考答案: 图书馆联盟是图书馆联合的最新形式,为了实现资源共享,利益互惠的目的而组织起来的,受共同认可的协议和合同制约的图书馆联合体 点击查看完整答案广告位招租 联系QQ:5245112(WX同号)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卷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问答题图书馆工作标准化的原则有哪些? 参考答案: 图书馆工作标准化的原则: http://www.ppkao.com/tiku/shiti/8801462.html
11.图书馆联盟的功能(精选十篇)图书馆联盟是图书馆之间在共享理念的指引下,在服务提供、资源建设、技术支撑、制度保证方面的一种联系方式[1],凭借联盟成员图书馆间及其与外界环境间相互协调作用构成有组织的整体[2]。其成立的基础就是不同图书馆间具有知识资源互补性,同时充分利用联盟内部制定的机制来发掘成员馆的知识资源价值,识别不同成员馆的优势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jgzf84c.html
12.图书展示本书概述:本书运用组织管理学、系统论、博弈论的基本理论研究了图书馆联盟的组织目标与运行机制,分析了美、英、德、日等发达国家图书馆联盟发展的因素及对中国的启示,探讨了中国中国图书馆联盟发展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及图书 作者姓名: 董琴娟 出版社: 光明日报出版社 订购电话:400-6677-036 优惠活动:出书作者购书http://www.cnipub.com.cn/index/zhanshi_detail/id/1674.html
13.中国图书馆联盟发展研究出版社:光明日报出版社 ISBN:9787511248633 出版年:2013 作者:董琴娟 学科: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资源类型:图书 细分类型:中文文献 收藏单位 馆藏地 在架状态 索书号 兰州文献中心 书库 在架上 37.6042/612 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 四层中文自科图书区 在架上 37.6042/612https://www.las.ac.cn/front/book/detail?id=159d5b3128020aab4145426717a1504f
14.图书馆联盟章程(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各种行业信息,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xx图书馆联盟会刊和官方网站;建设xx图书馆联盟公共性服务平台。 (四)举办各种与本行业相关的活动,包括开展馆际互借;搭建“xx图书馆联盟”联合参考咨询服务平台;广泛开展数字资源的共建共享工作,大力推进数字信息https://www.ruiwen.com/gongwen/zhangcheng/231203.html
15.陕西公共图书馆服务联盟陕西公共图书馆服务联盟,是在省文化厅、财政厅的指导和支持下,由陕西省图书馆发起,联合全省各级公共图书馆,以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为基础平台,组织开展以文献信息资源联合建设、联合开发、联合服务、资源共享为主要内容,以最大程度整合全省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向http://heyang.sxplsc.org.cn/
16.全国图书馆参考资料联盟我国图书馆联盟建设现状、步骤与存在问题探析_图文 读秀百链和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联盟使用方法和技巧 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联盟的信息服务现状调研报告_图文 除了知网以外 还有哪些能够 论文的网站_互联网_IT/计算机_专业资料 除了知网以外还有哪些能够论文的网站_互联网_IT/计算机_专业资料 https://m.gywlwh.com/k/quanguotushuguancankaoziliaolianmeng/
17.安徽省图书馆安徽省公共图书馆联盟 为贯彻落实全省文化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文化改革创新,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推动公共文化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上下联动、共建共享,提升全省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和均等化服务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优质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在原省文化厅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安徽省公共https://www.ahlib.com/main?mainid=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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