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前置程序的弊端及应对浅议
导读: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裁审分立劳动法庭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在国外也称劳资纠纷或劳资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劳动义务的争执。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受到侵犯和发生争执,依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提请解决劳动争议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本人根据所学知识,通过对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仲裁前置”存在的弊端的分析和探讨,并就今后劳动争议处理提出自己的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劳动仲裁在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现状和法律地位
二、“仲裁前置”程序存在的弊端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效力一次不能终局,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职能,不利于劳动仲裁机构积极主动性的发挥。
法律之所以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意就是为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方式灵活、快捷的优势,使大量的劳动争议通过仲裁得到及时解决,同时也减轻法院的工作负但。但按照“仲裁前置”原则,仲裁要服从审判,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整个过程中,仲裁反而处于调解、仲裁、诉讼程序之中间环节的弱势地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次不能终局使劳动仲裁完全背离了仲裁的概念极其属性特征,也就是说第三人对争议事项所做的公断为公而不断,然后又把争议交给法院,由法院最终来断。这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上固有的弊端不仅丧失了仲裁快捷的特征,反而会导致仲裁机构不负责任只为履行程序,一裁了事的做法,甚至导致裁决错的继续错、反复错,这样极不利于劳动仲裁机构积极主动性的发挥。据《中国劳动保障报》载:2003年底,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处理的劳动争议达22.6万件,比2002年上涨22.8%,是1987年恢复劳动仲裁工作时的40倍。另一方面,全国的劳动仲裁机构都在进一步缩小,现在全国仅有专职仲裁员0.7万人,比1997年减少了22%。全国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缩减,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劳动争议仲裁实际上的弱势地位。
(二)、“仲裁前置”程序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套体制繁杂、处理期限冗长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page]
(三).仲裁阶段的不可逾越使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合理保护,从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先裁后审”处理机制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整体工作不相符合,造成了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五).“仲裁前置”体现了国家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意志,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征,没有体现出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愿望和仲裁自愿原则。
三、重新构建新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裁审分立,确立劳动仲裁裁决一次终局的法律效力。
(一)、实行裁审分立制度。
裁审分立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处理方式上的“意思自治”,给双方当事人以一定的自主权,交由当事人自己确定争议处理程序。对仲裁和诉讼而言,双方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则排除了诉讼,形成仲裁法律关系,那么仲裁裁决即具有一次终局的法律效力。如果选择了诉讼则排除了仲裁,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根本上改变“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繁锁的处理机制。这种“裁审分立、各自终局”的双轨制,从法律上明确了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程序简便、方式灵活的作用,使大量的劳动争议通过仲裁迅速、有效地得到解决,不但使争议处理效率最大化和效益最优化,而且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page]
(二)、人民法院设立劳动法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来受理的。在我国加入WTO后,随着与国际市场接轨,劳动争议日益显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在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多的情况下,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确立,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原先一些少见的争议如人身权争议、保险方面的争议逐渐在争议中占有一定比例,处理难度加大,而人民法院民事庭又要面对大量的民事纠纷,会致使劳动争议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因此,客观上就要求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独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西方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早已建立了适合自己国家国情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并且形成了成熟的理论和经验,这些各具特色的制度为我们建立自己新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提供了良好的样板。同时经过近20年的实践和探索,人民法院已经审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加之现在我国培养有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和相当雄厚的经济实力,也为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来处理劳动争议奠定了厚实的基础。
总之,实行“裁审分立”制度,人民法院设立劳动法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既从根本上解决了劳动仲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问题,切实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成本,杜绝社会浪费,又灵活、快捷、公正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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