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义乌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律师楼文伟
摘要我国青少年网民已逾2亿,网络已经成为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因素。网络因素常常与贫困、暴力、厌学等因素叠加,导致未成年犯罪以及未成年被害的刑事案件数量上升。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网络保护”章节,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但在执法过程中,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等主体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责任分配并不具体和明晰,使得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在实践中存在许多规制漏洞和不足之处。通过借鉴和比较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模式,我国可以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规制和行政执法措施。同时,我国也应该鼓励互联网科技企业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行业自律规范,实现互联网产业发展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犯罪网络环境治理
一、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被害趋势及网络因素之影响
(一)未成年人犯罪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核准追诉条款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并以专门矫治教育条款取代了原有的政府收容教养条款,扩张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规制边界、优化了规制模式。上述立法动向存在现实的司法需求及民意基础。
据笔者查询,2019年全国范围内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总数达43038人,同比增长25.24%,有自2008年之历史高点回落后再次上升的趋势。
2020年4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其中青少年网民(此处指19岁以下的网民)占比23.2%,约为2.10亿。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是未成年人犯罪率回升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而贫困、暴力、厌学等因素又易与网络因素间产生叠加效果。
行为人许某,初中毕业后赋闲在家,沉迷于网络中的色情图片、信息。2012年3月30日上午,行为人在离家不远的一个胡同内,看到被害人王某(女,时年6周岁)正在玩耍。行为人上前抱起被害人,躲进胡同一角后实行猥亵行为。犯罪行为既遂后,行为人给了被害人几块糖并劝诱其“不许声张”。落网后,许某另交代曾于2011年8月至10月间,先后两次在其住所地附近对幼女孙某进行猥亵。
行为人罗某,13周岁,居于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2018年12月31日傍晚,行为人涉嫌将其父母锤杀后逃离,被警方在云南大理抓获。据媒体报道,罗某姐姐称“小罗爱上网,曾因多次偷拿家里的钱与家人发生口角”,偷过家里2万元用于“上网和讲排场”;罗某之所以用铁锤杀害母亲和父亲,原因是“向母亲要钱上网,没要到”。
(二)未成年人被害
信息网络不仅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亦构成成年犯罪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高速通道”。
举例如,采用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裸聊”等方式实施的网络猥亵犯罪,是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新形态,具有隐蔽性强、危害性广等特点。一份来自杭州市检察机关的数据显示,该市未成年人网络性侵害案件有逐年上升趋势,2019年同比增幅达68%,性侵犯罪嫌疑人中“网友”占总人数的12%。
二、未成年人网络成瘾及其立法规制
(一)网络成瘾现象
有学者经问卷调查发现:我国网瘾未成年人约占未成年人网民的6.8%,其中城乡结合部人口中的比例最高,男性未成年人网瘾比例高于女性未成年人,初中二年级增幅最大;网瘾未成年人更常在网吧上网和用手机上网,更多使用网络的娱乐功能,43.5%每天玩网络游戏超过2小时,8.2%主动查找过网络色情内容;网瘾未成年人更不喜欢学习,成绩较差,对现实更不满,对未来更悲观。未成年人网络成瘾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平等性、时尚性和虚拟性等特征,更能够满足未成年人对尊重、归属感、好奇心和自我实现等方面的心理需求;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分析、判断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弱,易出现不当使用情况;此外,不健康的家庭关系、师生关系、伙伴关系也使得未成年人欠缺安全感和归属感,难以得到足够的积极情感和心理支持,进而在网络空间寻求情感补偿。
可见,未成年人网络成瘾问题不仅存在,且亟需法律规制。
(二)立法规制
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该条例第9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通过上网场所的限制来对未成年人进行初步的网络保护。
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措施评述
(一)政府
(二)电信服务运营商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运营商
如今,年轻人的主要娱乐方式已经变为电子游戏,相当部分的日常消费也通过线上平台完成,未成年人使用智能设备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实,这进一步加剧了未成年人网络成瘾、受到网络不良信息荼毒以及受到网络犯罪侵害的风险。对此,很多国内的手机系统和软件应用内置了“学生模式”或“青少年模式”,对消费支付、游戏娱乐、社交聊天、上网浏览等功能进行限制,以便引导青少年合理适度的使用手机,避免学生浏览不健康的网站或视频,避免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荼毒。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家长对“青少年模式”的设置并不了解,使这项功能形同虚设。此外,近些年兴起的流媒体和云存储等网络功能也为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新的方式,且具有极强的即时性和隐蔽性,可以轻松骗过网站审查和功能限制,进一步增加了未成年人受到网络淫秽色情、暴力、诈骗等违法信息影响的可能性。
(四)学校
(五)家庭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的健康成长与家庭是必不可分的。家长作为孩子最直接和最密切的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负起首要的责任。但在现实中,许多年轻的家长由于巨大的工作压力,常常无法对子女进行及时而全面的网络保护。有些家长甚至会为了减少自身负担,主动给孩子手机玩,以求片刻宁静,或者当孩子不会做作业时,给手机让他们自己在网络上搜索答案。随着家庭财富的增长,有些家长也会选择在逢年过节、生日庆祝时送给孩子一部手机当作礼物,或者当孩子成绩进步时奖励孩子一部手机。这表明,在家庭这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关口,未成年人获取上网工具反而太过便利,这给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造成重大缺口。因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工作是当前所最亟需改善的方面。
四、各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制模式
(一)美国
(二)法国
相较于成年人,青少年和儿童更容易成为网络诈骗等各类网络犯罪的目标。对此,法国宪兵队推出了专门的“上网执照”,以提高青少年对网络犯罪的警惕性。法国的各类学校也开设专门课程来教育学生如何合理、有序、文明上网,以及如何应对网络骚扰、诈骗、暴力等违法行为。此外,法国的立法机构也出台了《数字经济机密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运营商有义务向用户提供屏蔽不良信息的拦截软件。值得注意的是,近日法国国民议会表决通过了一项新法案,要求全面禁止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等各种具有联网功能的通讯设备。可谓当今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采取的最严格校园监管措施,体现了法国立法者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的父爱主义倾向。但在如今线上教育、多媒体课堂快速发展的趋势下,这种强保护立法是否能起到预期作用以及是否会阻碍线上教育的发展还有待观察。
(三)德国
(四)日本
日本的网络普及率很高,使用网络的未成年人数量巨大。为此,日本制定了《网络服务商责任限制法》和《青少年网络规制法》等法律,明确将“诱使犯罪或自杀”、“显著刺激性欲”和“显著包含残忍内容”的3种信息划归“有害信息”范畴,并要求通信商和网络服务商就这些信息设置未成年人浏览限制,从而对未成年人网络使用重点实行较为严格的保护措施。不仅如此,日本会对广播电视、电影、书籍、游戏、网络服务商等采取分级措施,不仅要求网络服务商也必须实行过滤措施,还引入了安全搜索技术对搜索引擎提供的内容进行监管。针对儿童色情犯罪,日本颁布了《杜绝儿童色情综合对策》和《儿童色情行为处罚条例及儿童保护关联法》。这种对内容进行分级过滤的作法在我国的互联网行业还属于制度空白,近几年也被影视行业的从业人员所多次建议,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保护可资借鉴的一条规制路径。
五、构建未成年人健康网络环境的若干建议
(一)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各主体责任,明确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具体内容。
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要是通过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专设一章来规制,且内容集中于各主体对网络防沉迷的责任,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覆盖范围尚不全面,未能对网络犯罪、隐私保护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各主体责任也不够清晰。对此,笔者建议我国制定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单行立法,或者修改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扩充其中的网络保护章节,从而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行更为全面的规定。一方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除了需要加强防沉迷保护外,还需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保护、网络犯罪活动侵害保护以及不良信息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要明确和强化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商/运营商、学校、监护人的监管责任。现行立法仅对各主体的监管责任进行宽泛的规定,缺乏违规惩罚机制,且责任分配不均衡,对学校的监管责任分配较少,仅要求学校对学生携带智能设备进行管理,以及发现学生网络沉迷时告知学生监护人的责任。因而这种“底线式”的监管责任要求亟需得到提高。
(二)鼓励互联网行业的企业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行业自律规范。
(三)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或者设备限制未成年人上网。
(四)完善网络实名登记制度。
如前文所述,网络实名登记制度虽然已经普遍推行,但具体的执行仍然掌握在网络服务提供商/运营商手中,而企业总是倾向于吸引更多用户,因而部分运营商对用户身份信息只采取形式性的审查,甚至用户自行上传个人实名信息以及照片即可通过实名验证。线下的一些网吧也经常形式性的审查身份证信息,而不进行实质性的人证检验,甚至向未成年人提供成年人的身份证号让其逃避审查,顺利上机。对此,笔者建议现有的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的审查权限应该从网络服务运营商上移至网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实名认证系统,对每一位用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实质性核验,杜绝任何形式的“漏网之鱼”。此外,公安部门也应该在线下的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建立身份核验联网系统,采用与酒店同样等级的身份登记制度,实行“网吧+公安”双重身份核验模式,严厉打击各类“黑网吧”,最终在线上和线下建立完善和严密的实名登记制度,消除未成年人非法上网的任何渠道。
(五)学校承担更大的保护责任,主动介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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