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以下称《规范》)。该标准是我国第一个规范公共文化的国家级服务标准,也是我国图书馆规范体系中的首个服务类标准,与先前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相辅相成、呼应衔接,共同将我国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体系朝着更加科学、规范的方向推进。
2月28日,《规范》编制小组负责人、上海社科院信息研究所所长王世伟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并详细解读了《规范》。
问:《规范》即将于5月1日实施,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编制《规范》?
答:《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的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具体成果,是中国公共图书馆界的一件大事,是多年来公共图书馆业界的迫切要求和广大读者的强烈愿望,对于改善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条件并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整体品质、效能和管理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理性发展、包容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问:《规范》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有哪些特点?体现了哪些公共图书馆的服务理念?
答:《规范》主要体现了六大服务理念,即免费理念、均等理念、人本理念、便捷理念、率先理念和创新理念,共分为前言和8个方面,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服务资源、服务效能、服务宣传、服务监督与反馈等,对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适用于县(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同时街道、乡镇级公共图书馆以及社区、乡村和社会力量办的各类公共图书馆基层服务点可参照执行。
《规范》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参照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际大都市图书馆指标体系研究》的研究成果,创设了“一则四服务”的框架,即总则、服务资源、服务效能、服务宣传、服务监督与反馈;二是以省地县作为主线,并参以服务规模和服务人口的要素,体现了中国公共图书馆的特色;三是注重了三大约束维度,即对各级政府提出了履职和统筹规划的要求,对图书馆管理者和服务人员提出了管理和考核要求,对读者和社会提出了监督和共建要求。
问:《规范》的出台意义何在?
答:《规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新”:
一是中国图书馆法制化进程的一个新成果。此前关于公共图书馆已有数个部颁标准公布,如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于2008年4月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标准》,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化部于2008年8月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此外,文化部还于2009年制定了新版的《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而《公共图书馆法》也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之中。《规范》成为公共图书馆界近年来颁布的首部国家标准,在图书馆法制进程中将起到前后相续的重要作用。
需要补充的是,公共图书馆服务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的面很广,目前中国图书馆的法制建设尚在进行之中,许多法规尚不配套,因此不能期待《规范》解决公共图书馆服务中的所有问题,还需要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