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揭阳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揭阳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的起草说明
揭阳市新闻出版局
揭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3年6月6日
附件1
揭阳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全民阅读,保障公民阅读权利,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书香揭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广东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优化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保障体系,提高全民阅读服务质量。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全民阅读服务体系,促进全民阅读均衡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和督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由新闻出版、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科技、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民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组成,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第五条【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职责】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市全民阅读工作实际,组织拟定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基本标准并报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社会参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文联、科协、社科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性质、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第二章全民阅读设施
第八条【全民阅读设施建设总体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与分布、文化特色和服务需求,合理确定公共图书馆、文化站阅览室、城市书吧(粤书吧)、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图书馆流动服务点、公共阅报栏(屏)、数字阅读设备终端等全民阅读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全民阅读设施网络。
公共图书馆等基本公共阅读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图书馆服务体系】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市级公共图书馆为中心馆,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文化站阅览室为分馆,城市书吧(粤书吧)、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为基层服务点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为乡镇(街道)文化站阅览室、城市书吧、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补充、更新阅读资源,丰富图书、报刊的种类和内容。
公共图书馆应当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和配送体系,实现本市行政区域内图书文献资源统一流通、统一检索和通借通还。
第十条【实体书店与城市书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场所应当利用自身设施和条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建设与运营具有阅览学习、图书信用借还、数字听读、阅读信息检索等功能的城市书房、实体书店或者开设公共阅读服务空间。
鼓励和支持在住宅小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周边和高等院校、旅游景区、商场、宾馆、民宿、文化场馆等场所,引入实体书店或者开设公共阅读空间。
第十一条【农家书屋/社区阅览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具有图书借阅、数字听读、展示交流、阅读推广等功能的农家书屋或社区阅览室。
第十二条【全民阅读空间建设】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交通运输、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展览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公共场所,设立公共阅报栏(屏)、数字阅读设备终端或者其他阅读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鼓励银行、商场、宾馆等场所和单位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或者数字阅读设备终端。
公共图书馆应当在第一款规定的场所和单位设立自助图书借阅设施、图书借还服务点或者开展流动图书服务。
第十三条【职工/业主阅读设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业主大会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设立服务本单位职工、业主的内部阅读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向公众开放。
第十四条【数字阅读设施】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推进全民阅读设施数字化和信息网络建设,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现代传播技术提供数字阅读服务,推广运用数字图书馆、手机图书馆、电子阅报屏等数字化阅读设施。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市图书馆应当会同县(市、区)图书馆,利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现代传播技术和信息载体,建设全市统一的数字文献资源共享平台,为公共图书馆用户免费提供远程查询、文献阅读等数字阅读服务。
公共图书馆和村(社区)图书室应当在其服务场所设置公共电子阅览设备或者数字阅读设备终端,免费提供数字化阅读服务。公共电子阅览设备、数字阅读设备终端的数字阅读资源应当与全市数字文献资源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第三章全民阅读推广服务
第十五条【阅读日、阅读节庆活动/打造全民阅读品牌活动】市、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民阅读推广工作,组织开展阅读推广活动,挖掘揭阳本土文化,培育揭阳本土阅读品牌,引导公民树立终身阅读理念,营造全民阅读良好社会氛围。
在世界读书日等重要文化节庆日期间,市、县(市、区)应当通过开展主题论坛、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擦亮“书香揭阳”名片,推动揭阳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阅读书目推荐】新闻出版、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众推荐面向不同读者群体的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推荐书目,书目应当兼顾科普、揭阳地域文化等方面的优秀出版物。
政府应当将推荐出版物纳入各类公益阅读场所的优先采购目录。
第十七条【阅读志愿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志愿服务,引导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从事阅读推广服务的组织,鼓励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教育、文化、科技等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志愿者加入阅读推广人队伍。
公益性阅读组织和阅读推广组织可以通过举办阅读指导、图书展览、阅读讲座、读书沙龙、阅读推广人及阅读志愿者培训等,参与全民阅读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注册登记、活动组织、阅读推广人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公共图书馆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和新媒体平台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数字阅读推广服务。
第十九条【实体书店阅读服务】国有书店应当开辟阅读区域、举办读书讲座、组织公益朗读、推荐优秀读物、培训阅读志愿者,并开展其他全民阅读服务。
鼓励民营书店开展上述全民阅读服务。
第二十条【基层书屋等阅读推广】农家书屋、社区阅览室、职工书屋应当定期补充、更新阅读资源,丰富图书、报刊的种类,增加藏量,提供图书借阅服务,经常性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第二十一条【幼儿学生全民阅读推广】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共青团、妇联以及公共图书馆等单位,建立校园、家庭和社会相结合的学生阅读指导工作机制,建设幼儿园、学校优质阅读课程资源,培养幼儿、学生的阅读习惯,提升阅读兴趣和阅读能力。
幼儿园、学校应当建立图书馆(室)等阅读设施,配置适宜读物,设置阅读指导拓展课程,开展阅读节等校园阅读活动,推进书香校园建设。
第二十二条【特殊儿童群体全民阅读推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村留守儿童、低收入家庭儿童、城市流动儿童等儿童群体的基本阅读需求,提供必要的阅读资源。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当地全民阅读服务保障范围。
市、县(市、区)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留守儿童、低收入家庭儿童或者城市流动儿童占比较高的幼儿园、中小学校给予阅读经费扶持。
第二十三条【家庭阅读促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少年儿童做好阅读示范和表率,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阅读、亲子阅读,营造良好的家庭阅读氛围。
鼓励家庭之间开展阅读经验交流、读书交换共享、阅读才艺展示等途径,提升家庭阅读兴趣,丰富家庭阅读内容和形式。
老年学校、养老服务机构等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阅读服务或者阅读便利。
第二十五条【障碍残疾群体全民阅读推广】公共图书馆应当向视听障碍人士提供特殊阅读资源、设施与服务。
全民阅读设施设立主体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障人士提供便利服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阅读服务或者阅读便利。
第二十六条【羁押戒毒社区矫正群体全民阅读推广】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服刑人员、羁押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阅读资源和阅读指导,定期开展阅读活动。
第四章全民阅读保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阅读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供全民阅读服务活动信息资源。
第二十八条【公益基金】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公益性全民阅读基金。鼓励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或者参与全民阅读基金。
全民阅读基金主要用于扶持阅读组织的全民阅读活动、志愿者培训、特殊群体阅读资助、全民阅读状况调查等。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与优质阅读资源下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全民阅读服务。政府采购优先支持面向农家书屋、社区阅览室的全民阅读服务,以及为乡村、社区提供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全民阅读服务。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民营书店、民办图书馆、社会阅读组织从事具有公益性质的全民阅读服务。
第三十条【全民阅读资金补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可以综合考虑优质公共阅读服务供给引导、本地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全民阅读促进活动给予资金补助:
(一)建设、维护和管理村(社区)全民阅读设施的;
(二)非政府设立的全民阅读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的;
(三)实体书店、特色书报亭等城乡出版物发行网点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
(四)从事阅读推广服务的组织、阅读推广人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
(五)整理、创作、出版盲文出版物、大字体出版物、有声出版物等特殊阅读资源以及反映揭阳地域文化特色的出版物的;
(六)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益性全民阅读促进活动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阅读促进活动资金补助使用过程、实施效果、服务效能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全民阅读公共设施保护】公共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阅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全民阅读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阅读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阅读设施的性质、功能或者缩小其规模。
确需拆除公共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公共阅读设施功能的,应当遵循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科学合理选址,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重新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二条【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职责】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承担下列阅读设施使用和管理职责:
(一)建立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三)开展与全民阅读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阅读推广服务;
(四)全民阅读设施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阅读资源和信息监管】新闻出版、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纸质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线上阅读资源的监管,依法打击和查处出版、走私、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净化全民阅读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三十四条【全民阅读调查评估】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民阅读调查评估制度,每年开展全民阅读状况和社会效果调查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以及阅读指数,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民阅读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阅读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激励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效应。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侵占、挪用全民阅读资产、资金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全民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重建全民阅读设施的;
(四)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公共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公共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三)未建立服务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违反本条例故意或过失泄露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全民阅读设施范围】全民阅读设施主要包括公共图书馆、实体书店、学校图书馆(室)、农家书屋、城市书房、职工书屋、社区阅览室等实体阅读设施,自助图书馆、图书信用借还服务点等自助阅读设施,电子阅读栏(屏)、全民阅读数字平台等数字阅读设施,以及图书流动服务车、流动
书摊等流动阅读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阅读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上述全民阅读设施。
附件2
关于《揭阳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的起草说明
《揭阳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23年立法审议项目。2023年初以来,市人民政府受市人大常委会指派承担《揭阳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起草组织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新闻出版局(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承担。现就《条例》起草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需要
(二)制定《条例》是推进我市“活力古城、滨海新城”建设的需要
文化是城市之魂。《揭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建设书香之城,采用“旅游+文化”模式打造具有揭阳特色的文化品牌。这是市委立足现实基础、把握发展大势、服务“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活力古城、滨海新城,打造沿海经济带上的产业强市”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建设书香之城是传承和弘扬揭阳优秀文化传统的现实需要,是推动“活力古城、滨海新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文化强市的战略举措。以立法引领、规范和促进全民阅读工作,有助于我市加快发展动能转换、加快城市品质提升、加强城乡统筹发展、增添城市文化魅力、加快“活力古城、滨海新城”建设。
(三)制定《条例》是解决我市全民阅读工作存在体制机制等问题的需要
我市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但是全民阅读工作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在培养市民阅读习惯、促进全民阅读良好氛围的形成方面,政府和社会各界仍有许多工作要做,在全民阅读工作体制机制等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与先进城市相比也有一定的差距。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的政府责任不明确,各部门各自为政,社会与公民的参与有限,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全民阅读的设施保障、经费保障、人员保障、数字化建设、推广服务等方面有历史欠债,重复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等现象也客观存在,资源的有限与激励机制不够健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全民阅读工作也不够,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引导和约束。
二、《条例》起草过程
调研和《条例》起草工作从3月份开始,至6月基本结束,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
三、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条例》借鉴了《山西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贵州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吉林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等其他省市有关促进全民阅读立法的有关内容;固化了“书香揭阳”建设中的创新实践经验。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共7条。强调了制定该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明确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基本原则、政府职责与协调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基本职责与社会参与。
第二章为全民阅读设施建设,共7条,着重规范了四类阅读设施的建设要求,即:公共图书馆、实体书店、城市书房、农家书屋、社区阅览室、职工书屋等实体阅读设施,自助图书馆、图书信用借还服务点等自助阅读设施,电子阅读栏(屏)、全民阅读数字平台等数字阅读设施,以及图书流动服务车、流动书摊等流动阅读设施。
第四章是全民阅读保障,共9条。主要规范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阅读促进工作中的保障责任,从阅读设施与服务平台、基金、政府采购与优质阅读资源下沉、全民阅读资金补助、阅读调查评估、阅读奖励等方面正向保障,以及全民阅读公共设施保护与单位责任、阅读资源与信息监管等方面反向禁止做出规定。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共3条。本部分借鉴了大多数地方立法以及国务院《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的通行做法,重点规定了政府工作人员侵害阅读资金或设施、公共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提供阅读服务的责任。同时,根据国家对净化阅读空间,打击传播非法阅读资源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要求,对传播非法阅读资源、侵害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依据有关法律做了进一步强调。
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明确了全民阅读设施范围,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