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如今读者对于国家图书馆在其后一方面职能上的表现,微词颇多。当读者越来越强调国图履行其公共图书馆的职能时,国图仍在自身的两重特性中徘徊。“无论怎么说,知识面前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这个原则非常关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建勋副教授说。
王建勋副教授分析国图在扮演“公共图书馆”角色时表现不佳的原因时认为,这首先说明国家图书馆作为一个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制定的很多规定都带有独断性,并没有征求读者的意见,也没有考虑规定的合理性。这是国家图书馆对自身性质的一种异化,是其自身定位的一种扭曲,把自身转化为了一个权力单位。实际上,国家图书馆应该以为所有的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为目标。
“这也是对学院式教育的一种偏见,认为学历高的人就是能看懂书的人,这是理解上的错误,并造成了国家图书资源的浪费。”王建勋副教授认为,我国社会信用程度不高,这也是国家图书馆制定相应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信用程度不高并不足以成为这些规定成型的理由,因为这样做对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度并没有帮助。
不久前,中国图书馆学论坛召开,建立“开放、和谐的图书馆”成为会议主题。对此,刘兹恒教授认为:“对开放与和谐的图书馆的理解是有条件的。所谓开放,并不是指放开所有限制,使国家图书馆彻底变成一个服务性质的公共图书馆,开放也应该是有限制的开放。但是,这种限制必须是合理的、公平的,并以此使得国家的图书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进而达到和谐的目的。对于国家图书馆的有关规定,我们应一分为二地看待,明晰国家图书馆的自身定位。”
限制使用不能违背公平原则
“保障平等,禁止歧视是全世界通行的法律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除非具有特别正当的理由,否则就不应对不同的公民进行区别对待,没有正当理由的区别对待就是一种歧视。”贺海仁和黄金荣律师说。
两位律师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单行本,逐字向记者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条平等权条款保证公民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保证公民在享受法律权利时一律平等,并且禁止各种形式的歧视。同时宪法第47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公民到国家图书馆借阅图书就是在行使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但是,受到国家全额资助的国家图书馆却以读者不具有一定的职称、学历和职务为由拒绝办理部分读者的阅读扩展权利,这就违背了上述两项原则。因此,国图这项规定是违宪的。”
王建勋副教授非常认同两位律师的观点:“国家图书馆对于读者技术职称、行政职务、以及学历条件方面的规定明显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违反宪法的侵权行为,是对不能达到这些条件的读者的歧视。这种规定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也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
同时,王建勋副教授认为,国图的确有自己的苦衷,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图书馆应该选择限制使用制度,但限制使用不能违背公平原则,区分服务也应以平等服务为前提。
寄希望于完善的图书馆体系
国图的读者卡事件并不是孤立的事件,近年来对于各级公共图书馆收费高、手续繁琐的投诉时常见诸报端。仅就国家图书馆而言,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姜朋在其论文《阅读的资格与条件》中就曾专门论述过这种歧视性规定。
姜朋在论文中说,国家图书馆巧妙地将读者划分为几个层次,不同层次的读者申请扩展功能的权利也是不同的。首先,外籍人士与中国公民区别开来;其次,中国读者又被分为户口在京人员与户口非在京人员;再次,对那些有资格申请办理外借扩展功能的读者而言,他们可以借阅的范围又被按照技术职称、行政职务以及学历高低做了进一步的划分。
可喜的是,姜朋在2005年考察国图如上规定时,户口是否在京这一区分内容已从国图的《办证须知》上消失。
贺海仁律师也注意到这种变化,他说,国图是有所变化的,我们只是希望变化的步伐再大一点、快一点。
刘兹恒教授认为,“读者卡事件”是我国图书馆体系建设不完善的表现。“国外图书馆在分级分类上有着严格的限定,尤其在发达国家,公共图书馆事业已经有了一个非常牢固的基础,图书馆的建设往往能与城市、区域的建设相匹配,保障了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在这些国家中,国家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在概念、职能、任务、服务方针、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方面泾渭分明,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现在,国图承担一般公共图书馆的职能过多,其实只有大力发展各类基层公共图书馆,完善地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才能使国家图书馆的自身定位清晰,实现合理的职能转换。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图书馆体系,各级图书馆分担国家图书馆的压力。”刘教授分析说。
在刘教授看来,国家图书馆是面向全国的中心图书馆,既是全国的藏书中心、馆际互借中心、国际书刊交换中心,也是全国的书目和图书馆学研究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