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数字技术革命的快速演进,数字技术创新能力已成为决定产业发展、经济增长和国家综合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国家创新体系是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其与数字技术创新特征的适配程度也深刻影响数字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效率。基于数字技术带来的创新模式变革,探讨创新主体功能、主体互动模式、制度环境特征,分析现阶段我国数字技术创新体系的不足和政府作用的领域与重点,可以为增强我国数字技术创新体系效能,促进数字技术创新和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数字技术;开放式创新;融合式创新;创新体系
一、引言
每一次通用技术革命都会引发创新范式的颠覆性变革,并对经济和产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电气革命催生了超大规模企业在内部设立专业研发中心推动产业技术进步的创新范式。信息革命引发了企业创新范式从在内部汇聚创新资源向在全球设立创新机构和收集全球创新资源转型。数字技术带来了新一轮通用技术革命,引发了企业创新范式从主要依赖内部研发向大量吸收整合外部成熟技术的开放式创新转型。开放式创新也推动企业的创新范围脱离主营业务的限制,带来更广泛的跨领域融合式创新浪潮。
数字技术革命带来的开放式创新变革和融合式创新变革,不仅发生在人工智能等前沿数字技术领域,也为大量农业、制造业企业提供了提升技术能力、创新商业模式的渠道。数字技术创新体系的目标并不局限于加快前沿数字技术研发,也包括在大量传统产业中加快成熟数字技术的扩散和应用,推动传统产业生产模式和创新模式转型。可以说,数字技术加速导入引致的创新范式变革及其经济影响是革命性的。
一国技术创新能力的载体是其创新主体、主体间互动模式和制度基础共同构成的国家创新体系。一国在数字技术领域形成的技术能力和竞争优势同样由其独特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所决定。由于数字技术的通用技术特征,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已经超出了部门创新体系的范畴,需要国家创新体系在创新主体、互动模式、制度环境等方面对数字技术进行系统性调整,以适应数字技术革命的开放式和融合式创新特征。与此同时,数字技术创新范式的突破性又决定了作为其能力载体的创新体系的调整也是非连续性的。而在数字技术发展和数字创新体系的演化过程中,市场是推动数字技术发展和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完善的重要力量,政府则可以在建设创新主体功能、促进跨主体创新合作、深化制度体系改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加快国家创新体系面向数字技术调整的进程,提高数字技术创新体系调整的合意性。因此,从理论上完整而逻辑一致地理解政府在推动和塑造数字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二、数字技术创新体系的主体建设与政府作用
创新主体是科技进步的直接推动者,面对数字技术革命带来的创新范式转换,优化创新主体的结构和功能是我国建设数字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举措。
(一)数字技术革命中创新主体的调整方向
数字技术创新体系主体结构最显著的变化是数字基础设施成为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往发展阶段,基础设施虽然在能源供给、交通运输、人才流动等方面为创新提供诸多保障,但并不直接与创新主体产生互动,也没有显著影响科学和技术的演进过程。而在数字技术革命中,数字基础设施不仅支撑了数字技术创新和数字经济发展,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征:一是数字基础设施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路线。企业的数字技术路线选择和创新方向需要在多个方面与数字基础设施的标准、协议等保持一致。二是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对技术发展起到先导作用。数字基础设施是部分数字技术开展试验发展以及通过试验发展实现技术迭代和优化的前提。三是数字基础设施和前沿数字技术相互促进。数字基础设施的核心零部件和基础软件需要借助前沿数字技术提高性能,而数字基础设施部署过程中对数字设备和技术的大量需求,也会成为驱动数字技术创新的强大力量。因此,数字基础设施既是数字技术创新的前置条件,也是数字技术能力的直接体现,影响数字技术的演进路线和创新动力,是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工业技术阶段,科研院所是共性技术创新的主要推动者。共性技术属于竞争前技术,其研发过程常常具有任务导向、学科交叉的特征,且依赖多部门的创新合作与协调。科研院所通常有公共资金支持,具有跨学科创新优势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因而成为国家关键共性技术的主要推动者。在数字技术阶段,科研院所的共性技术创新功能更加重要,同时其技术扩散功能也成为需强化的重点:一方面,加强关键数字共性技术创新。由于数字技术尚处于快速演进期,各国数字技术竞争激烈,关键数字共性技术供给对数字技术创新和数字产业竞争力具有决定性作用。面对数字技术引发的融合式和开放式创新范式变革,科研院所在拓展对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领域研究深度的同时,应当积极与高等院校、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展开合作,增强关键数字共性技术供给能力。另一方面,加快建立数字技术扩散机构。由于数字技术与传统工业技术的差异较大且快速迭代,传统工业企业吸收和应用数字技术面临更大的挑战,数字技术创新体系须通过特定的机构和制度安排提升企业技术吸收和应用能力。
(二)数字技术革命中创新主体的提升空间
在科研院所方面,近几年我国建立了大量国家级以及省级科技实验室,有效增强了科研院所的研究能力。但整体而言,我国共性技术供给仍然存在较大提升空间。主要表现在:共性技术研究机构的总量不足,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程度有待提升:技术预见的跨领域协同能力有待提高,创新机构距离成熟的多方投资、社会参与治理的模式仍有差距,中小企业获得共性技术的门槛较高。此外,大量中小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仍在次第进行,产业链数字技术溢出效应暂时无法完全发挥作用,这也对我国科研院所的技术扩散功能提升提出了现实要求。
(三)应充分发挥政府在优化创新主体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总体而言,政府应当在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积极作为,以补强技术短板、促进区域均衡、推动持续创新。为弥补算力基础设施中CPU、GPU、FPGA等领域的技术短板,政府应牵头制定半导体产业的长期发展路线,在各阶段采取适宜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激发企业投资和创新的积极性,避免出现投资潮涌现象;牵头建立产业联盟、优化产学研合作,提高供应链的整体技术能力和协同创新程度;进一步提升数字基础设施的区域均衡性,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使用成本,增强中小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动力。
第二,推动科研院所强化共性技术供给,促进数字技术扩散。具体而言,要增强科研院所的共性技术研发功能,加大数字共性技术专项研究机构建设,采取灵活的人员编制和学科架构,增强数字共性技术的跨领域创新能力;优化新型研发机构考核方式,以对产业发展支撑能力和科研产出能力为重点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考核,增强新型研发机构对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注重培育并认证掌握传统产业生产管理经验、熟悉数字技术应用的跨领域人才;增加数字技术推广活动,多渠道促进成熟数字技术的扩散和应用。
第三,推动企业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推广数字化转型经验。加大对企业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措施,增强企业基础研究动力;创造企业参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基础研究项目机会,鼓励企业提升创新合作中的基础研究占比;推动国有企业率先完成数字化转型,并根据产业技术特征总结和提炼产业通用的数字化解决方案;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协调国有企业和大型数字企业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数字化转型的技术障碍,研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所需专用设备和技术服务。
三、数字技术创新体系的互动模式优化与政府作用
创新主体互动是增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创新能力,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之间建立紧密连接的重要渠道。在工业技术阶段,产学研合作是创新主体互动的主要形式,即以科研项目为载体,一个项目通常只有数家合作单位,研究成果也只在合作单位之间流转。而进入数字技术阶段,不仅既有的产学研合作模式需要面向数字技术创新特征进行调整,而且以技术市场为载体的开放式创新合作也开始发挥重要作用。
(一)数字技术革命引发的创新主体互动变革
(二)当前我国创新互动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开放式创新模式而言,技术市场作为开放式创新的重要载体,虽然规模增长迅速,但目前与我国经济规模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如2019年我国技术市场规模的全球占比不到10%,而当年我国GDP的全球占比已超过16%。再者,虽然我国各地都建立了技术市场,并根据技术类别划分了不同模块,但当前这些技术市场还未完全实现互联互通,我国技术市场整体上呈现出区域分割的特征,全国技术交易的通畅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此外,受我国专业技术扩散机构建设、产业链数字技术溢出效果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中小企业受限于传统的生产模式和创新模式,缺乏参与开放式创新的技术能力,数字化转型程度不足,难以进一步利用开放式创新网络中的成熟和先进技术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应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创新互动模式优化中的积极作用
创新对技术、人才、市场都有较高要求,这些都离不开创新主体的良性互动。这种互动除了各主体间的自发自觉,也依托于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统筹、协调作用发挥。实现创新发展,需要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与开放式创新中积极推动创新主体的互动优化。
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政府的作用首先体现在推动跨主体创新合作与人才交流方面,可以通过公共奖金投入等方式组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合作开展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强化跨主体创新合作;通过税收减免等措施,提高企业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非竞争性创新的支持力度;通过建立外部专家委员会、定期人员互访机制,促进主体间人才交流,增强创新主体对跨领域知识技术的吸收和应用能力。此外,政府可以牵头建立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的跨主体创新合作平台,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多类创新主体共同参与创造良好条件,促成各类创新主体共同组建专家团队,并推动研究成果适时、适当开放。不仅如此,政府还可以通过积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实践基地等方式,加大与企业的创新合作力度,畅通产学研渠道。
在开放式创新方面,政府的作用首先在于加强技术市场建设,促进开放式创新合作。积极建设国家级线上技术交易信息平台,与各地区线上技术市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跨市场的技术检索和匹配;建立健全技术交易法规、政策和服务体系,优化技术检索、交易等服务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其次,促进技术交易发展。通过政府补贴、减免交易费用等方式,提高企业参与技术交易的积极性,增强中小企业对技术市场的了解和应用能力。最后,推动中小企业加快融入开放式创新网络。政府主导建立数字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并提供公益服务,同时推动机构逐渐进入市场化运作轨道。
四、数字技术创新体系的制度安排与政府作用
良好的制度和政策设计,不但是调整创新主体结构和功能的有效手段,也是优化主体互动的重要保障。我国现有制度为工业技术能力飞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面对数字技术创新变革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快制度建设,以增强我国数字技术的国际竞争力。
(一)数字技术革命带来的制度需求变化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创新动力的重要保障,数字技术革命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从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来看,工业技术创新主要涉及实体产品、生产过程和技术装置,专利保护范围相对明确;数字技术创新不仅包括上述类别,还涉及软件、算法等虚拟形式的知识产权,由于其易于传播扩散且隐蔽性高的特点,产权保护问题将更加复杂,对知识产权的界定、侵权行为的监管、执法效率的提升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技术创新周期来看,工业技术的生命周期相对较长,通常可以适应较长的专利保护期限;而数字技术创新的产品生命周期较短、技术更新迅速,这对数字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与时效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技术的领域分布来看,工业技术创新通常聚焦于各领域内,而数字技术创新具有较强的跨领域、跨行业特点,因此跨领域、跨行业的专利审查和知识产权保护面临鼓励融合式创新、促进技术交易和创新合作的新要求。从创新合作的范围来看,相比于工业技术创新,数字技术创新的跨国合作更加频繁,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通过共同制定标准,促进本国技术创新深度融入全球创新体系。
除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产业政策转型来破除要素流动的制度障碍,也是促进数字技术创新的重要方面。优化产业结构需要生产要素能够顺畅地向新兴产业汇聚,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对企业技术能力要求较高,购买数字化设备、数字化技术等需要大量资金。产业政策不仅可以通过对投资的限制或补贴促进生产要素跨产业流动,也可以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资金支持。现阶段,我国产业政策承担着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化解传统产业产能过剩、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等多方面任务。传统的选择性产业政策,例如对整个产业采取的投资限制虽然有助于抑制传统产业产能过剩,但也可能削弱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的资金能力;反之,对整个产业采取的信贷支持虽然有助于增强传统产业的资金能力,但也可能延缓解决过剩产能、出清部分低技术企业的过程。因此,产业政策需要在投资、税收和信贷等方面细化政策措施,探索多种方式降低资金风险,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企业提供面向数字技术创新与数字化转型的专项投资补贴、税收减免和融资支持等。
(二)创新保护制度体系优化的现实困境
在产业政策体系方面,我国部分地区的产业政策仍具有强选择特征,即以产业种类而不是技术路线为标准进行投资管理。强选择的产业政策虽然能够倒逼企业数字化转型以降本增效,但由于其提高了传统产业中企业的运营成本,由此也削弱了中小企业转型的资金转化能力。加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待健全、技术交易市场有待发展、银行信贷模式有待转型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专利质押贷款尚不能为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中小企业提供充分的融资支持。
(三)应充分发挥政府在优化数字技术创新制度中的积极作用
创新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活动,涉及不同制度机制的协调对接。政府应积极提供各种制度安排,在优化数字技术创新制度中积极作为,促进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与有机整合,提升数字技术创新资源配置。
五、结语
具体内容以期刊纸质版为准。
注释从略,请参阅期刊纸质版原文。
贺俊.数字技术创新体系的特征与政府作用[J]求索,2023(5):107-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