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第一条重庆图书馆、重庆市少年儿童图书馆、渝中区图书馆、大渡口区图书馆、江北区图书馆、沙坪坝区图书馆、九龙坡区图书馆、南岸区图书馆、北碚图书馆、渝北区图书馆、巴南区图书馆共11个公共图书馆(以下简称成员馆)纳入主城区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范围。
第二条各成员馆每年应将本馆50%以上的新增外借中文图书入藏量纳入通借通还。
第三条纳入通借通还的文献所有权、最终处置权不变。各成员馆共同享有通借通还文献的外借使用权。
第四条通借通还采用统一的LOGO标识和名称。
第五条通借通还的文献以开架方式向读者提供。
各成员馆可将本馆参与通借通还的图书单独存放于一个独立区域,即存放在“重庆市主城区通借通还**图书馆外借图书专区”。
通借通还成员馆应将非本馆图书流通到本馆后,及时上架,供读者借阅。
第六条通借通还读者卡统一使用通借通还的LOGO标志。
通借通还读者卡由各成员馆自行设计、制作。
本办法实施后,各成员馆新办读者卡,应使用通借通还读者卡。
持有各成员馆原读者卡的读者,可申请免费更换通借通还读者卡。
第七条读者办理通借通还读者卡缴纳的押金归办卡馆保存,读者退证时须到办卡馆退取押金。
第八条各成员馆应当达到如下统一的服务标准。
(一)通借通还借书证统一使用“重庆市公共图书馆一卡通读者卡”(以下简称读者卡)名称,分A、B、C三种证类型,向读者收取的押金分别为100、200、500元。借阅图书限额分别为4本、6本和10本。
(二)读者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由本人办理读者卡。他人代办读者卡,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证件原件。一个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只能办一张读者卡。办理读者卡不分国籍和地区。
(三)退证时本人凭读者卡、有效证件原件退取押金。他人代退读者卡的,需提供代退人的有效证件原件。读者退证时需到办证馆退取押金。
(四)第一次办理读者卡免费,补办和再办收取10元工本费。
(五)未满14周岁的读者不能进入重庆图书馆成人读者区。其余各成员馆的使用范围,由各成员馆自行决定。
(六)各成员馆纳入通借通还的文献类型为中文外借图书,其余文献暂不纳入通借通还范围。
(七)通借通还所借阅的文献借期为30天。借阅期间只可续借一次,续借期从续借当日开始计算,续借期为30天。
(八)参与通借通还图书的还书滞纳金标准为每天0.2元,但每册图书滞纳金总额不超过50元。
(九)超期文献、已预约文献、有违约及违规行为读者卡不可续借。
(十)各成员馆应开通通借通还文献预约功能,读者须自行到该文献的归还地借阅。预约文献归还后保留7天。每张读者卡预约图书上限为2册。
(十一)各成员馆可提供文献复印服务,并按公示的服务价格收费。复印服务费不包含文献保护费。
第十条各成员馆对非本馆图书负有与本馆图书相同的保护责任。
参与通借通还的文献如出现污损、撕毁或遗失,读者须到文献所有权馆办理赔偿手续,非文献所有权馆不予受理。
污损、撕毁或遗失的文献按照文献价格的1-3倍予以赔偿。如读者提供相同的文献则只收取3元加工费即可。
有特殊价值的文献,由各成员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各成员馆非常规原因闭馆,需及时告知读者和其余成员馆,各成员馆也应将其余馆的闭馆信息等事项及时告知读者。
第十二条当通借通还系统发生故障时,及时界定故障原因,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各成员馆分别负责故障处理,并做好读者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流通至各成员馆的文献原则上每3个月清理一次,各成员馆自行运回本馆文献,及时更改馆藏地后上架。
第十四条通借通还技术标准,由重庆图书馆组织其他成员馆共同制定、修订和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文化委员会于2014年11月印发的《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渝文委规〔2014〕3号)同时废止。
巴南区图书馆
重庆市巴南区图书馆前身是巴县图书馆,始建于1912年,是重庆市创办最早的公共图书馆,馆址位于现渝中区解放碑大同路。1946年图书馆并入巴县民众教育馆,1959年恢复为巴县图书馆,馆址位于现巴南区鱼洞街道新市街74号,1992年迁至巴南区鱼洞街道下河路17号,2017年迁至巴南区龙州湾街道巴南区文化艺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