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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编制含义
二、待遇与无编制人员的差别
1、工资待遇差别,有编制工资高,无编制工资低;
2、福利待遇差别;
3、稳定性差别,无编制的教师失业风险较高;
4、有编制教师可以做任课老师、班主任、行政人员,在编制内可以随意转岗...无编制教师一般是做任课老师,如学校人员紧缺还可以做班主任,但一般不能转行政岗位。
三、报考大概流程
河北教师考试流程一般分为报名、信息审核、缴费、笔试、面试、证件审核、体检等步骤。
第一关:网上或现场报名,审核材料。注:根据各地方教育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招考要求。如户籍要求、学历要求和考试要求等进行报考。
第二关:笔试,笔试的开考比例一般为1:3或者1:4,也就是如果招4个老师,就至少有12或16人考试,报考人数达不到的岗位将会进行核减或取消。
第四关:体检与考察,面试通过之后招录单位会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合格的,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其个人档案情况、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个人诚信、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并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扩展阅读>>公基知识:不得不知的“教师法条”
一、教师常考的易混法条
(1)最早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法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法10条)
(2)教师资格认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教师法11条)
(3)不得参加考试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条例20条)
(4)教师资格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①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②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师资格条例19条)
(5)教师资格限制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法14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师资格条例18)
口诀:弊三撤五永丧失
2.有关“教师待遇”的法条
(1)教师工资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义务教育法31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教师法25条)
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54条)
(2)教师津贴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义务教育法31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师法26条)
(3)教师职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义务教育法30条)
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55条)
3.有关“教师考核”的法条
(1)考核内容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师法22条)
(2)考核效用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教师法24条)
4.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