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购房者而言,公摊面积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而关于是否取消公摊面积的争论也由来已久。不久前,在对《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的答复中,内蒙古住建厅称,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对防止出现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减少购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对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公摊面积问题,你怎么看?究竟该不该取消?为此,导报记者采访了市民、网友和专业人士,让我们来听听他们的说法。
正方
取消公摊面积对业主更公平
不付公摊面积物业费,对业主更加合理
市民黄先生:我非常赞同取消公摊面积这一建议。如果取消了公摊面积,房价的单价上去了,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我也更愿意选择取消公摊面积后的房子,因为我买到的是实实在在的使用面积,至少心里舒坦。还有就是可以不用付公摊面积的物业费,很多小区公摊面积产生的收益都是物业公司占有,但物业费却是每位业主在付,取消公摊面积后,对业主来说更加合理。
买多少用多少,对业主更公平
市民叶女士:取消公摊面积对每个业主都公平。公摊面积就是小区公共部分的面积,有些邻居会在公共区域摆放一些东西,或是搭建一些违法建筑,这对于全体业主来说就很不公平,大多数人很吃亏。取消公摊面积,买多大面积就用多大面积,心里也不会不平衡。
实际面积一目了然,买得明明白白
网友“路上风光无限”:取消房屋公摊,我认为利大于弊。首先房子的实际面积一目了然,业主买得明明白白。决定房价的不仅仅是面积,在同样面积下比的是地段物业周边环境,比的楼道宽窄是否合理等。就像我们小区,当时公摊较大,业主质疑,开发商建了一个业主会所,面积挺大,他们说这个会所也是公摊的一部分,所以公摊大。随着房价上涨,业主更迭,会所拆了出租做餐饮,那岂不是让业主蒙受损失?另外,政府如果出台房屋按实际面积计算,就应出台一些最低的公共设施标准,比如配备的电梯数、绿化面积、过道宽窄、一层厅堂大小等等,让房屋有老百姓看得着、可感知的可比性。
购房面积清楚,少了纠纷税费减少
网友“琳子说说”:我赞成购房取消公摊面积。取消公摊面积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购房面积清楚明白,少了很多面积方面的纠纷;二是后期税费会相应减少,也更合理,毕竟公摊部分收取的有些税费很不合理,而且增加购房者的负担;三是即便提高销售价格,总价还是会降低。总而言之,公摊面积是属于大家共同使用的部分面积,算入购房面积本就不合理。
公摊面积由购房者买单,不合理
网友“青幕5102”:取消公摊面积对购房者利好多多,可以少交物业费。现在房子的公摊面积多的离谱,实际面积少了又少,开发商随意开出多少公摊面积,都由购房者买单,公摊面积是不合理的。取消公摊面积是老百姓拍手称快的好事,我非常支持这个建议。
反方
简单取消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羊毛出在羊身上,取消后业主未必获益
网友“阿乐狂”:羊毛出在羊身上,我就想问,取消公摊面积,我们真的能实实在在地获益吗?如果取消公摊面积只是个数字游戏,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现在的公摊率一般在20%左右,就算是取消公摊面积,房价成交总额也不会变。除非取消了公摊面积,每平方米的销售价不允许变,这才是重点,可这样真的可能吗?有人说取消公摊面积,物业费就能降下来,这个也不可能,物业也是要赚钱的,倒贴的事他们可不会干,不同小区,收费也是不一样的。
面积计算方式不一样,总价还是一样的
网友“天马行空688”:取消了只会造成混乱。不动产权证里标得清清楚楚,总面积多少,套内面积多少,公摊面积多少。以前的房产面积是以总面积计算的,如果取消公摊只注明套内面积,取消后有的是总面积,有的是套内面积,不是让人更糊涂了吗?更何况产权面积都是专业部门测量计算的,开发商无权使用自己计算的面积。面积计算方式不一样,总价还是一样的,买一斤花生仁的价格和买一斤带壳花生会是一样的单价吗?
公摊面积症结,在于规范监管
若单价上涨总价不变,相当于没取消
网友“彡目”:如果真能实际意义上取消公摊面积,我肯定支持这个建议。但如果只是形式上取消了公摊面积,单价上涨总价不变,或者房屋总价、物业费等还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计费,实则相当于没取消。
业界观点
便于购房者直观比较
一位房地产专业人士认为,“取消公摊面积,以套内使用面积交易”的重要意义在于,购房者可以“做比较”。当购房者比较同一地段的两个小区时,如果都是按建筑面积计价,或者一个按建筑面积计价一个按使用面积计价,比较起来可能会有点难。但如果都是按照套内面积(使用面积)计价,那比较起来就很直观了。
物业管理用房也归业主共有
不计入公摊的物业管理用房,也应归小区业主共有!此前,思明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思明区一小区业委会成功从开发商手中拿回了被占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经审理查明,该小区开发商经规划部门批复,获准在小区西北侧主入口处两栋建筑之间增设单层建筑,作为保安室和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为58.79平方米。
随后,开发商在小区西北侧大门北半侧增建单层自用房1,建筑面积为19.03平方米,南半侧增建单层自用房2,建筑面积32.18平方米。建成后,自用房1作为小区保安室使用,自用房2由开发商分隔成两间店面出租。
业委会起诉称,自用房2批复时是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的,如今却被开发商强占,甚至还违法分隔成两间店面,出租获利至今。因此,业委会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所占用的自用房2。
开发商答辩称,讼争房产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产权归属于开发商所有。而且,讼争房产并没有计入小区共有公摊面积。
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自用房2的产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因此,判令开发商将自用房2返还给小区业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