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为深化教学改,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我校在本科生中设立攻读辅修本科专业和学士学位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模式1.辅修本科专业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经学校审核通过,颁发该本科专业辅修证书。
2.辅修学士学位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工学、农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学位教育,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达到该专业的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审核通过,颁发该本科专业的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二、报名资格1.入学满一年的在校本科生;2.无考试违纪者;3.已完成学习成绩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
三、报名程序1.每年五月份开设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发布;2.学生报名,须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向招生学院提出申请,招生学院审核汇总后,以学院为单位统向培训学院报名;3.经培训学院审核通过,确定拟攻读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拟攻读辅修本科专业和学士学位学生须与培训学院签订协议,并按照《XX学院学、宿费收缴实施办法》缴纳学费。
4.完成缴费的学生,需在教学网进行报名、选课,同时参加课程学习,即获得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资格。
四、教学组织与管理1.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实施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订,教学管理部批准实施。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满足广大学生在素质教育方面的需求和对教育管理学科的深入学习,本学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对象凡本校正式本科生(下称“主修生”)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
本校教育管理研究生除外。
其中第一学期为学位课程的学习,第二学期为毕业论文的撰写,第三学期为论文指导,第四学期为论文答辩及毕业。
第四条课程设置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课程设置以遵循教育管理学科建设和适应时代发展为原则,共计八门必修课程和两门选修课程。
具体课程设置如下:1、必修课程(八门):教育学原理教育心理学教育统计学教育管理学教育经济学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信息化教育沟通学2、选修课程(两门):教育史教育社会学第五条学位论文辅修生需在第三学期指定导师后自行撰写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应以教育管理实践为基础,通过进一步实证研究,提出创新性或系统化的理论、方法、管理课题或重大现实问题,阐述和论证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具有很强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学术论文成文应符合规范,内容应有独创性。
第六条考试评定1、课程学习的考核方式应以平时考核、作业、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相结合,并应有明确的权重比例。
其中平时考核应占总成绩的三分之一以上。
2、论文的评定应包括格式、内容、创新性、实践性及表达能力等方面。
3、综合成绩评定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第七条证书发放辅修生修满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可领取本校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学位与主修专业学位同等。
第八条其他规定辅修生参加的物资、场地使用等问题,应按照本校制度处理。
辅修生违纪或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将不得领取学位证书。
第九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本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前有关条款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适应能力,根据《学位条例》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鼓励部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双学位。
第三条辅修双学位是指修读本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学位,且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不属于同一个学科门类。
第四条我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主修专业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且学有余力的,可申请参加辅修双学位的学习。
第五条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公布开设的辅修双学位的专业目录供学生选择。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攻读一个辅修专业,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六条辅修双学位的教学计划根据辅修双学位教学的实际情况,参照同专业的主修教学计划制定,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
不能按期完成辅修双学位课程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延长辅修学习期限一年。
第八条辅修双学位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
第九条辅修双学位班实行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计划和教学计划的审核、课程考核、成绩审核、教学质量的监控、结业资格及学位资格的审查、证书的发放;院(系)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安排、日常教学管理及成绩的录入与管理。
第十条辅修双学位的教学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必须持辅修听课证和学生证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课程的考核,必须遵守学校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未参加课程考核或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参加一次补考。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为深化教育改革,适应社会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学院鼓励学业优秀、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辅修专业、双学位,为对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辅修和双学位教育的教学要求第一条双学位教育,是指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后,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
第二条辅修专业教育,是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选择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考试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成绩以上后,可获得学院颁发的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的教育形式。
第三条承办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系部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承办系部必须严格管理,选派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1)辅修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0-25分,其中辅修理工科类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0分,辅修文、管、经、法、艺学科类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5分。
(2)双学位教育必修学分须在辅修学分基础上增加15-17学分,其中实践课程5学分,理工类专业的毕业设计12学分,其他专业学位论文10学分。
第五条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采用单独编班的教学形式,纳入学院统一的日常教学管理,由学院教务处统一下达教学任务;各系部可根据专业和学生人数自行决定班级规模,但独立编班人数不少于20人。
第二章申请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条件及程序第六条申请辅修、双学位教育的条件(1)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必须是已修满主修专业5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的在校本科生。
嘉兴学院南湖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案为更好地发挥我院作为综合性高校的优势,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培养更多复合型专门人才,学院决定实行辅修专业及双学位制。
一、指导思想实行辅修专业及双学位制,是进一步推进学分制改革,实施因材施教,改进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目的在于更有效地鼓励部分品学兼优、基础扎实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保证完成所修专业修读任务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专业,从而优化这些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求。
二、专业设置(一)辅修专业、双学位应根据社会和学生的需求进行设置,由教学事务管理中心会同有关系(部)提出方案,或由系(部)申请、教学事务管理中心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设置;(二)实行辅修专业、双学位的专业,必须是我院培养条件较好,社会和学生需求量较大的专业。
三、修读条件(一)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学习能力较强、潜力较大,进入第五学期学习的本科生;(二)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全部合格。
如无重修课程,要求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如有重修课程,则要求平均学分绩点在2.4以上;(三)辅修英语专业的学生要求CET4成绩达到CET6报名条件以上;(四)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原则上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专业;(五)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为辅修专业、双学位专业。
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规定(试行)为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根据《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要求,推行主辅修并行的专业人才培养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修读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课程。
第二条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在同一专业大类的同层次专业课程,完成规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第三条原则上,每位本科生只能选择一个辅修专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对国家有行业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特殊专业,不设辅修。
第二章教学要求第五条学院参照同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制订辅修课程体系、毕业学分要求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六条辅修专业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总学分40学分左右。
辅修学士学位还需完成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学分,原则上60学分左右。
学生辅修专业课程取得的学分不得计入主修专业毕业要求的个性化发展学分。
第七条辅修专业课程一般由该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核心课程和部分专业基础课程组成,具体的辅修课程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八条辅修与主修同质要求,同质管理。
辅修专业课程的教学要求、成绩管理、考核要求等与主修专业课程一致。
第十一条辅修收费按《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课程设计、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的辅修,原则上不单独开班,仅可跟班学习。
第十四条采用网络形式授课的辅修课程,原则上不单独开班,仅可跟班学习。
大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拓展学生知识面,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辅修的另一个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是指由学校授予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外的跨学科门类专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所设专业必须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已有3届及以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
教务处将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统一报备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辅修专业(学位)教育实行两级管理。
辅修专业的开设由教务处与主办教学单位共同确定;主办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安排好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学校审核。
第五条教务处对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
主办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安排、教师配备、教学实践落实等。
第六条计划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学校发布的通知要求办理申报手续,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45-55学分,其中包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学分。
第八条辅修专业可采取单独编班、选课随班听课和免听考试形式组织教学。
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周五晚、周六、周日。
第九条对辅修专业的课程教学要求应与主修专业的课程教学要求相同。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条报名、注册、保留学籍、恢复学籍与终止学籍(一)报名(1)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大二学生,第一学年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0及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能认真遵守《学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考试违纪作弊记录者,可报名修读辅修专业。
XXXX大学关于本科学生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试行办法一、目的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充分利用我校教学资源,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和特色,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较宽厚的知识,增强社会适应性和就业、择业及转换职业的竞争能力,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我校拟在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试行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教育。
二、对象和条件1.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在XXXX大学全日制本科在册学生中试行。
2.每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为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
3.申请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②前两学期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50%,所学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
③身体健康,能胜任同时修读两个专业学习任务。
4.学生在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期间,考试作弊或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修读资格。
三、组织管理1.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并实行校、系(含系级学院,下同)两级管理。
教务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对学校的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教育实行统一管理。
2.各系负责本部门所设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制订、教师配备、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条件的提供及实践教学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
学生所在系负责组织学生选报工作。
四、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课程设置1.第二学位: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又取得不同学科门类第二专业资格,并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即可取得第二学位(修读的学分、绩点需达到学位规定的要求)。
毕业后取得两种学位的证书。
第二学位培养方案的学分在75分以上(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相应的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等)。
2.第二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
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种专业毕业资格。
第二专业培养方案的学分在50-55分之间(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相应的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等)。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鼓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即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学校实行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即本专业)的同时,选择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个专业修读,该专业可以与主修专业同属于一个学科门类,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不同的专业作为辅修第二专业,并加修授予该专业学位所必需的课程。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单独颁发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由学校单独颁发校内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非标准格式)。
第二章招生专业及课程设置第四条招生专业在学校现有专业基础上设置,要满足社会需要,要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有保证;开设的专业向全校学生公布,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五条培养方案以《XX大学本科学分制培养方案》为基础,由开设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行。
具体工作程序按《XX大学本科培养方案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条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以必修课程为主,以选修课程为辅,按学分数控制课程门数,各专业的总学分为30学分;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加修14学分的必修课程,6学分学位论文,总学分为50学分。
第八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计划为指导性计划,课程全程共四个学期、两个学年。
在第三学期期末报名,自第四学期开始学习。
关于联合开办双学位班的管理暂行办法为服务我院本科学生修读双学位的需求,方便学生学习,规范双学位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学院鼓励各系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情况,联合具备双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举办高校),在我院开办双学位教学班。
2、学院鼓励我院学有余力的本科生报名修读双学位。
3、拟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只能报名修读与本人主修专业学位类别不同的专业。
二、学生条件拟报名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全日制注册在校一、二年级本科学生。
2、思想品德好,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学习成绩优良,各门课程未出现过不及格。
2、各系每年三月份,将与举办高校协商所开双学位班的专业简介、拟招生人数、学费标准等,以及与举办高校所签合作办班协议,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统一发布双学位举办高校及专业招生信息。
3、拟报名学生须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报名申请表》,经所在系进行资格审核,报教务处认定,开办系进行考核。
4、各系汇总所报本系开办双学位专业学生名单及基本信息,报举办高校审核后,反馈到学院教务处。
四、学生管理各系为双学位班配备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落实修读双学位学生的新生报到、班级日常服务、教学组织与管理等工作。
3、双学位班的期末考试(包括命题制卷、组织考试、阅卷等)、成绩管理、论文指导与答辩、学位证书制作与授予及学生档案管理等,由办班系与举办高校协商并负责落实。
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激发学有余力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发挥个性特长,拓宽知识面,因材施教,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在本科生中实行辅修专业/双学位制度。
为规范辅修专业/双学位的管理,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置辅修专业/双学位的程序(一)凡接受辅修专业/双学位学生的教学系部,须提出辅修专业/双学位的人才培养方案,其内容包括:1.辅修专业/双学位的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要求、核心课程、学分要求;2.教学计划表,包括辅修专业/双学位的课程名称、学时和学分数。
合计学分数不低于50学分;3.实践环节(实验、上机与课程设计、技能训练等)的安排及内容要求。
(二)上述报告交教务部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教务部向学生公布。
第三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条件及录取程序(一)凡思想品德良好,主修专业所有课程合格且学有余力者均可自愿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
每个学生只能选修一个辅修专业/双学位。
(二)凡符合条件而又要求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本科生,需在第三学期向学生系提出申请,填写《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申请表》,经学生系审核教务部批准后,交主办辅修专业/双学位的系(简称主办系)。
(三)主办系根据接受能力和学生学习成绩,择优录取,并在第三学期期末通知学生系。
录取名单由主办系报教务部备案。
(五)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费标准按物价局规定执行,学生如不按期缴费注册,按自愿退修处理。
第四条辅修专业/双学位的教学管理(一)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习一般从第四学期开始。
(二)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原则上单独编班组织教学,以保证达到规定的教学要求。
(三)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在每学期第三周开始上课,课程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六日进行。
(四)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1.主办系负责管理辅修学生的学籍,登记辅修课程成绩。
九江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暂行办法一、宗旨1、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教育。
二、组织管理2、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3、校学位办公室和教务处对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实行统一管理。
分别负责全校开设双学位、双专业的审批,审定教学计划,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证书发放工作,并对教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主办学院(负责开设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学院)负责所设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条件的提供及教学实践的落实、教材的选定,负责学生的学籍和成绩管理等工作。
三、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制5、双学位: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即第一专业,是学生入校时所学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又修读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6、双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
7、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8、双学位总学分要求70-72学分(含毕业设计/论文10或12学分);双专业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9、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其学业必须与本人主修专业同步完成。
四、对象和条件10、双学位、双专业只在全日制本科在册学生中实行。
11、每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为第二专业。
12、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2)主修专业的已修课程成绩良好,学有余力的。
五、选修与退选13、学生从第三学期开始选修学习双学位课程,学习期限为两年半;双专业从第三或第四学期开始学习,学习期限为两年。
14、学生选择双学位,应在不同的学科门类中进行;选择双专业可在不同的学科门类中进行也可在同一学科门类中进行。
大学关于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若干规定为贯彻因材施教,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与应用能力,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学校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试行双专业、双学位教育(以下简称修读第二专业)。
一、双学位、双专业的界定1.双学位是指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又完成不同学科门类第二专业的学习,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而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双专业是指学生在主修本专业的同时,修读与主修专业k同属一个学科门类,但属于不同二级类的专业。
2.第二专业开设课程应为该专业主干课程,理论课程总学分约65学分(含第二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和相应的实践环节)。
3.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完成学业。
二、培养对象和条件1.第二专业培养对象为全日制普通在校二年级以上本科生。
2.凡修读第二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综合素质好、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申请前累计学分达到应修标准学分,且必修课经重修后全部合格,累计平均学分绩在专业排名前50%以内。
三、专业及课程设置1.第二专业设置及招生人数由有关学院与教务处共同商定,每年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2.开办第二专业的学院(以下简称:第二专业学院)负责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质量检查及实践教学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
主修专业所属学院负责组织学生选报工作。
四、报名和审批1.第二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
每年春季学期教务处公布开设的第二专业及招收人数,由学生自愿报名和选课,当年秋季学期开始上课。
2.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只能选一个专业。
主修专业院(系)审核汇总后,报送教务处审批。
第二专业课程学习一律实行选课制,并按学分缴费。
五、教学管理1.第二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
学院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辅修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学位管理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辅修双学位的含义辅修双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是指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另一学科门类的专业,达到规定学位授予标准取得的第二学位。
第二条基本要求1.双学位的课程由10门左右辅修专业课程、4-6门学位课程以及实践教学环节(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构成,总学分50学分左右。
2.双学位的培养方案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
3.双学位的教学按照《XX学院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位授予条件1.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学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学分,成绩优良,且符合辅修学科相应学位授予标准,经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双学位。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双学位(1)《XX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不得授予学位的任一情形;(2)在校修读双学位期间,因考试作弊等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以学校处分文件为准)者;(3)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但未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者;(4)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所学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者。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其辅修专业修读达到毕业要求和双学位授予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审核并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四年制在校本科修读双学位的学生,自XXXX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XX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充分利用我校教学资源,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和特色,实现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根据《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学校决定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的基础上,在本科层次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施行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修读条件第二条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三条学校开设的双学位、双专业专业目录由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和社会需求确定。
学生辅修专业必须在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目录范围内选择。
第四条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学生选择辅修专业一般于第三学期开始时进行。
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在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五条凡申请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无违纪记录;(二)第一学年的实修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无不及格课程;(三)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六条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
学校开设的同一专业的不同专业方向不属于双专业范围,同一专业的不同专业方向学生不得互选。
第七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学生纳入我校正常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
为保证双学位、双专业课程的教学质量,由各学院实行单开班的上课形式,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自主确定上课形式。
第八条双学位、双专业教学开设单位负责所设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条件的提供及教学实践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通过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跨学科交叉学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学习须在学生的本科学习阶段完成,分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两个层次,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专业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并通过辅修学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第三条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所在学院可以申请设置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四年制专业辅修教学活动安排在第二至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安排在第二至十学期。
第五条如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与辅修教学活动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三章修读要求及程序第六条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申请辅修。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辅修的条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以上(含及格);无任何未解除的违法违纪处分。
第八条教务处每学期末公布辅修的招生信息,并负责审查申请辅修学生的资格。
第九条学生申请获批后,按有关规定到辅修所属学院办理选课及缴费手续。
辅修课程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为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110元/学分,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115元/学分,软件工程、艺术类专业240元/学分。
第四章成绩及学籍管理第十条辅修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成绩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辅修学生的辅修毕业资格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
第十一条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课程,取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后,可以免修相应的辅修课程。
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需求多样化的要求,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综合优势,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让一些成绩突出、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地利用我校的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学校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双学位及辅修专业制,并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双学位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学士学位(即第一学位或主修学位)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辅修专业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即主修专业)同时,再修读另一个专业(即辅修专业)的主要专业课课程。
第四条学校实行双学位、辅修专业相互贯通培养的方式,课程学分可以相互承认。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双学位、辅修专业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社会需要和学生的要求提出,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设置。
第六条双学位、辅修专业开设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开设二级学院),应提前将所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接受名额报至教务处,教务处予以公布。
第七条双学位、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参照主修专业的要求制订。
第八条辅修专业课程应包括该专业的主要专业课。
双学位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主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
教学培养要求应与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要求相同。
第九条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辅修专业应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为30-32学分;双学位的课程可在辅修专业课程基础上增加若干门课程,总学分6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为最低10学分。
第十条为方便同一专业的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学分的互相转换,双学位课程应包含(相同专业的)辅修专业的全部课程。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一般从本科第三学期开始。
辅修专业的学习一般在第六学期完成,最迟应在第八学期前完成;双学位的学习,视专业要求不同,一般在第八学期完成,最迟延长二年内完成。
原则上不能跨招生大类选择双学位、双专业,但理工科的学生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可选修大文科类的专业。
15、修读双学位、双专业以自愿为原则,并实行交费修读。
17、报名修读学生在30人以上的专业方可开班。
修读名单由主办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并函告学生家长。
18、学生一经选定并经学校确认为某一双学位、双专业,不得转专业,不得自行中止学习。
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或学位办批准方可退选。
六、教学安排19、修读同一专业的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单独编班开课,课表由主办二级学院安排。
21、双学位、双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实践教学安排有冲突,应参加主修专业的实践环节学习。
学生凭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的证明向主办学院请假,同意后可以免听部分课时,但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获得学分。
七、考核与成绩22、双学位、双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均为必修课。
其考核管理办法参照学校关于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23、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与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有重复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由本人申请,主修学院核实、主办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免修该课程。
免修课程的成绩以主修专业该课程的成绩计入。
免修课程条件:(1)主修专业中该课程为考试课;(2)考核成绩(不含补考成绩)达到75分以上;(3)学分数(或学时数)不低于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学分(或学时)要求。
24、修读期间,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了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成绩合格,但不符合免修条件,可申请免听,但不免考,不免费。
批准免听的双学位课程不计平时成绩,仅以最终考核(考试可考查)成绩计入成绩档案。
25、对同一学期中主修专业与双学位专业同时开设的课程,学生可申请免听双学位课程,但不免考,不免费。
八、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26、学生必须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才能取得双学位、双专业毕业资格。
27、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若作留级或取消学籍处理,则取消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资格。
取消或申请退出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学习的学生,若修满40学分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28、证书发放与注册(1)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且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颁发注有双专业的毕业证书和注有两种学位的学位证书。
但电子注册只上传主修专业的专业和学位信息。
(2)学生修满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只颁发注有双专业的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只上传主修专业的毕业信息,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3)学生修满双学位或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颁发注有双专业的结业证书。
主修专业经返校补考获得毕业证书者,方可换发注有双专业的毕业证书。
(4)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所修课程学分未达到双学位、双专业要求但已完成40学分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未达到40学分者,则发给课程进修证明。
29、学生毕业时主办学院负责将《九江学院双学位、双专业学习成绩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九、学生管理和学籍管理30、学生管理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学籍管理由主办学院负责,教务处统一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