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昌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昌大校发2005130号(2005年11月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昌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研究生还应有工资关系迁移证,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研究生不需迁移户口和工资关系),按学校要求在规
3、,户口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在下一届研究生入学时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
5、8学分,学位论文26学分;2.5年制总学分要求不低于73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低于32学分(必修课不低于18学分),必修环节8学分,学位论文33学分;3年制总学分要求不低于80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低于32学分(必修课不低于18学分),必修环节8学分,学位论文40学分。第九条硕士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分为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素质教育课程四大模块。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为必修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素质教育课程为选修课程。第十条为鼓励研究生进行科研创新和多出成果,特设立论文发表、科技发明和参加学科和科技竞赛奖励学分。凡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时,可为第二作者)在SCI、EI收录刊物
7、由至少3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提倡邀请外单位专家参加。审核小组听取开题报告后,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2)学术活动(2学分)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要求至少参加10次学术活动(其中硕士生至少做1次报告,博士生至少做2次报告)。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形式可为参加国际、全国性和省内学术会议或校内外学术讲座等。参加活动后撰写不少于400字的小结,并填写南昌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记录册,经导师考查合格,给予学分,并存入研究生业务档案(具体要求见南昌大学关于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研究生在所要求的论文发表数量之外,在公开学术刊物多发表1篇学术论文,可折抵参加学术活动1次。但最多只能用学术论文折抵学术活动
11、所学专业已作调整;(二)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或本校无法继续培养;(三)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培养单位的相近专业学习。(四)指导教师出国、工作变动或具有其他必须更换导师的原因。第十七条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及更换指导教师,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研究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原导师和所在学位点、院(系)同意,同时取得拟转入的导师、学位点和院(系)同意。在同一专业内更换导师由研究生院批准;在同一学科门类内转专业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不同学科门类间不允许转专业。(二)因转专业而导致研究
13、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条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报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经学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因病或其它原因获准休学者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校医院签署意见),经导师同意,院(系)审核后,报研
14、究生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休学研究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者回原单位疗养,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提出复学申请。(二)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需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方可复学。(三)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
15、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五)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第九章退学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五条研究生退学,由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对退学的研究
16、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去向不明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应当如实记录不能送达的情况,并由学院主管领导或导师、学生代表到场见证签字后,视为送达研究生本人。同时学校将退学决定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六条研究生退学后按下列规定处理:(一)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二)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三)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