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环保局关于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市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做到环境保护工作和主体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确保环境保护工作顺利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十三五”时期各项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为建设美丽元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环境保护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环境保护“党政同责”,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各级党委与同级政府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做到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
(二)各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责任。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分别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直接责任。
(三)县委、县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
(四)县委副书记作为县委负责人联系环保工作,县委常委按照常委分包乡镇安排联系所包乡镇环保工作。
三、保障措施
(二)加强督查考核。县环保局每年对全县三分之一的乡镇开展环保综合督查,对各乡镇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及完成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督导考核。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政绩及干部使用挂钩,对没有完成年度环保目标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约谈、诫勉谈话,直至“一票否决”。
(三)实行责任追究。县委、县政府对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党委、政府未能有效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环保职责构成追责条件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元氏县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环境保护职责
元氏县党委、政府及有关各职能部门环境保护职责
一、党委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县有关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分析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研究部署本区域环境保护工作。
3.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4.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确保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落实到位。
3.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做好污水、垃圾的集中收集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