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申报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职称评审环境,现就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涉及学术期刊、专著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提高对职称申报材料合规、诚信、质量等基本要求重要性的认识。
(一)破除“四唯”倾向,强调业绩学术成果质量。在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落实职称申报条件论文、专著由“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的要求,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对使用论文、专著作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提高对论文、专著的质量要求。
二、规范把握职称申报评审中涉及学术期刊、专著事项的核查要求。
(一)核查主体。申报人,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职称申报推荐流转环节涉及单位,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工作机构,职称评委会。
(二)核查内容。在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职称评审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被学术预警风险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的类型: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报纸(评审条件中将报纸作为业绩学术载体的除外),无备案刊物,已注销刊物、已取缔刊物、被要求停刊整顿刊物,与备案语种不符刊物,盗用、套用刊号、一号多版刊物,不规范出版社等。
三、落实职称申报评审涉及论文、专著的提交、核查、推荐、评审环节主体责任。
(一)申报人提交。根据职称工作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申报人应当提交合规、真实、有效的业绩学术成果并对自身的申报行为负责。对申报人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证书、资历、业绩、学术造假及劳动人事隶属关系造假等),一经查实,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取消申报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已通过评审并取得职称的,撤销其所取得的职称;记入“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个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职称。
(二)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核查推荐。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专人负责,根据系统“风险提示”或其他渠道,对申报人材料应核尽核,提醒帮助申报人认真研判失信风险。根据核查情况,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人终止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三)流转单位审查推荐。流转单位对发现流转材料中存在“风险提示”经核实属实的,可附理由直接退回用人单位。
(五)评审结果公示、备案及后续处理。评审通过人员在公示、备案期间发现违规申报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变更评审结果,并在提交备案时载明变更理由;已备案完成、获得职称证书后发现违规申报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2.期刊专著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目录)
3.期刊、专著查询比对网站平台(链接网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职称申报评审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五、《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第五十一条:申报人在职称系统中签订个人诚信承诺书。申报人有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学历造假、证书造假、资历造假、业绩造假、学术造假以及劳动人事隶属关系造假等)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已通过评审并取得职称的,撤销其所取得的职称;记入“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从认定之日起,3个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职称。
附件2
期刊专著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目录)
1.《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开展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宣局室发函〔2021〕40368号)
2.《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4.《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5.《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6.《关于认定、查禁非法(违规)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出发字〔1991〕98号)
7.《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46号)
8.《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新出图〔1997〕53号)
9.《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海关总署令第12号)
10.《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出联〔2010〕13号)
11.《关于重申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规定的通知》(新出图〔2001〕812号)
12.《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新出图〔1997〕53号)
附件3
期刊、专著查询比对网站平台
(链接网址)
一、期刊类
1.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期刊社查询”: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第一批、第二批认定学术期刊认定情况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