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学院流行教材,自2004年首版以来,受到学生、教师、法官和律师的追捧。
★公司法理论的小百科全书,用法条串联起各家学说,带你了解制度背后的百家争鸣。
★学术性教材、体系化著作,翻译贴合中国人语言习惯,避免晦涩难懂、词不达意。
作为迅速反映最新商事活动交易动向的“活的法律”,商法可谓是“法律发展的开拓者”。作为商法一部分的公司法则是助企业健康运营的法律,它既保障企业创立的简便快捷,又保障企业不会被轻易解散。本书按照韩国公司法体系编排,分为股份公司章、合名公司章、合资公司章、有限责任公司章、有限公司章、外国公司章,最后以罚则收尾,在内容上一方面对公司法律规范进行注解,另一方面对公司法基本概念进行理论拓展,其内容深厚,说理性强,力图引导读者吃透公司法规范和理论。书中引用大量典型案例,用以佐证理论观点,同时展现各理论观点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发展。本书不仅可以作为了解韩国公司法的窗口,还可以作为了解中国公司法的有效工具。
崔埈璿,1951年生,成均馆大学法学院学士,成均馆大学法学硕士,成均馆大学法学博士,德国马堡大学法学博士。
历任韩国企业法学会会长,韩国商事法学会会长,韩国国际贸易法学会会长,韩国海商法学会会长,韩国航空宇宙政策法学会会长,成均馆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法务部商事法特别委员会委员长,法务部商法公司编(M&A法制)修订特别委员会委员长,法务部复合运输法制定委员会委员长,法务部航空运输法制定委员会委员长,法务部部长咨询委员。
现任成均馆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名誉教授,社团法人韩国企业法研究所理事长。
王延川,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韩国国立忠北大学商法学博士(课程修了),西北工业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社团法人韩国企业法学会理事,代表著作:《现代商法的生成:交易易模型与价值结构》,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研究方向:公司法、商法、人工智能与法律、区块链与国家治理、算法决策与社会公正。
崔嫦燕,2009年毕业于渤海大学政法系,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9年毕业于韩国成均馆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商法专业,2016-2019年工作于韩国法务法人(有)元,从事中韩业务,现留学日本研修日语。
——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韩国公司法最初继受美、日公司法而来,然而,近十年来韩国学者已不甘心再做别国的“学生”,力图走出自己的公司法“路子”,表现出“超越”美、日公司法的姿态,从崔埈璿教授的著作来看,他们的愿望正在慢慢实现。
——王文宇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埈璿教授的《韩国公司法》一书代表了韩国公司法理论的最新成果,其翻译出版必将对我国公司法研究起到推动作用,也能为我国目前已经启动的公司法修改工作提供重要借鉴。——朱慈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韩国公司法》一书内容非常丰富,除了列举和解释各派学术观点,追加和评议典型判例,还有作者对于公司法本质的独特见解,可以说是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的小百科全书,从中可以了解韩国公司法的全貌。——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韩国公司法》除了详释公司法理论,还注重规则的实务分析,书中引用的大量典型判例可以管窥韩国公司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鲜活运用,体现了从“书本中公司法”向“行动中公司法”的转变理路,其中判例修正公司法规范并演变为理论通说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文版序言
商法是以经济合理主义为基调的技术性法律。一项合理的制度在世界任何地方都有可能被采纳,被各国迅速吸收,从而制定内容相似的商法。因此,在作为商法一部分的公司法中,关于外国公司法的比较研究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了解外国公司法能够更好地了解本国公司法。从这种意义上看,本书不仅可以作为了解韩国公司法的窗口,还可作为了解中国公司法的有效工具。
最后,感谢对本书出版给予支持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刘知函主任和雷猛编辑。
崔埈璿2020年于首尔
第一章总论/001
第一节公司制度的经济性功能/001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012
第三节公司法的法源/013
第四节公司法的历史与各国公司法/016
第二章公司法通则/025
第一节公司的意义/025
第二节公司的种类与特色/041
第三节公司能力/051
第四节公司的设立/059
第五节事实上的公司/066
第六节公司组织变更/069
第七节公司的解散命令与解散判决/072
第八节公司回生/076
第三章股份公司/082
第一节总说/082
第二节股份公司的设立/092
第三节股份与股东/154
第四节股份公司的机关/274
略语表/523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公司制度的经济性功能
I我们为什么需要公司
人类无法独立生存,像“自然人”一样在树林或深山里短期生活当然是可以的,但生活必需品与医疗设施的匮乏以及这些生活必需品与医疗设施的运输是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终究需要他人的帮助。
个人主义者相信个人可以通过追求利益的过程自己解决需求问题,他们相信成为卓越的自我和优秀的个人是最有价值的事情。相反,集体主义者(社会主义者相同)则相信社会可以拯救人类,因此,他们认为建设能够拯救人类的社会才是最有价值的事情。集体主义者认为国家应解决所有问题,国家应满足人类与人类社会的全部需求,因此,他们试图实现国有化。集体主义者批判性地认为,个人主义者的问题在于过于追求个人利益,导致具有资本能力的人与不具有资本能力的人之间、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极大的贫富差距。
公司是能够为个人与社会供应必需品的最有效的组织。人类与动物的区别之一就是人类能够进行高度的协作。人类是协作性物种,在原始时代通过协作生存了下来,随着协作方式(精巧)与规模的发展,经历了氏族与父系社会,最终形成了国家。直至中世纪,人类文明的发展仍然极其缓慢,但近代以后发生了快速的变化,其核心动力即为“企业的登场”。协作使人类文明的进化成为可能,而使协作成为可能的就是企业。企业是人类为了实现“通过协作的革新”而创造出来的最先进的组织体系。竞争、利己心、背叛及与其相矛盾的协作能够协调发展,是因为互利性的协作、命令与控制、市场交易机制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可以说市场经济也是协作的产物。人类的未来也取决于协作与革新的象征——企业。过去是从竞争主体的角度看待企业,而本书是从协作的观点上看待企业。
企业可分为个人企业与共同企业两种形态。虽然在数量上个人企业占有绝对优势,但单就经济规模与社会功能而论,共同企业的优势则非常明显。共同企业形态包括民法上的合伙(民法第703条至第724条)、商法上的隐名合伙(第78条至第86条)、公司(第169条至第637条)及海商企业中特有的船舶共有(第753至第764条)等。公司作为典型的共同企业,是多数人设定共同目标,追求利润的企业形态。今天,要想完成一项重大项目或开创新的事业,必然需要筹集资本、专业经理人的管理及新技术的开发。不仅如此,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为了确保市场占有率,企业的国际化也必不可少。个人企业很难实现这些目的,所以只能采取结合资本与多数人智慧的共同企业形态,即公司。
II公司制度的优势与弊端
1.公司制度的优势
公司制度最大的优点是可筹集大量的资本,即进行融资。公司是物的要素(资本)与人的要素(劳动力)有机结合的统一的经济单位。资合公司(物的公司)的重点在于资本的结合,而人合公司(人的公司)的重点则在于劳动力的结合。公司因雄厚的资本与经营组织的规模而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而个人在这方面的局限性则可通过与他人的相互协作得到弥补。据此,组织的构成人员越多,公司制度的优势就越明显。
公司制度的另一个优点是可由多数人分担风险与损失。一方面,公司可通过资本与劳动力的结合创造相对多的利益;另一方面,当公司发生亏损时,也可由多数人分担。法律将公司本身视为一个人,承认其具有法人人格(第169条)。与自然人的有限生命不同,法人可以永久生存,长久维持企业经营。企业作为独立的主体不会因大股东或创始人等特定人的死亡而解体。可以说,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法律角度来看,公司都具有个人企业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2.公司制度的弊端
从本质上看,公司制度是一种追求个人利益的技术性制度,一旦被滥用,将产生巨大弊害。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份公司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不实经营与侵占公司财产,独断专行,多数企业勾结造成的资金过度集中,大股东唯利是图以及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漠视,公司破产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恶劣影响等。尽管如此,公司制度的优越性还是远远大于其弊端。可以说今日公司法最重要的课题是发挥公司的优势,完善公司制度的不足之处。作为公司法课题的一环,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covernance)的改善、公司的社会责任(socialresponsibility)等也逐渐受到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论强调公司特别是大型股份公司不应只顾追求公司成员——股东——的利益,而应在制定公司经营政策时均衡考虑雇员、消费者甚至全体国民的利益。公司所积累的财富同样应该用于社会。这一过去仅停留在抽象层面的理论,依托今日的立法,显现出了日益具体化的趋势。